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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和承包造成的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承包人和承包人沒有主體資格,發生工傷,雇主和承包人壹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定作人在完成工作期間對第三人或者自己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關鍵是看乙方和甲方之間是否能成立合同關系..如果乙方是承建方(相應的,甲方是定作方),那麽乙方將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因工死亡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在建築工地工作的職工,因工負傷,造成職工死亡的,可以獲得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壹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的補償。被贍養人生活費是指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承擔贍養被贍養人的責任。

勞動者不死亡也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工傷賠償的壹般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金額計算完畢後,雙方可以就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工人只能訴諸仲裁和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首先,責任的劃分主要取決於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是否有責任劃分的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工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於受害人,妳和工廠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人支付超過自己賠償的部分,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並根據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二、安全事故的認定過程

1,評估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鑒定和重新鑒定。但首要前提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正;第二,鑒定項目有助於查明真相;第三,評估項目是可行的,可以實現的。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備案的鑒定部分。

2.委托評估

委托鑒定的,應當根據被鑒定主體的性質和難易程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壹般指派或委托給公安機關的鑒定人員和鑒定機構;公安機關不能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具有社會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和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維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鑒定機構,但必須全部具備資質。

3.鑒定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維修鑒定,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維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因技術原因不能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

4、大修、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後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後,應當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驗鑒定。大修鑒定可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選與原鑒定人同等或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根據劃界重新估價。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鑒定結論沒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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