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
1,少數合同不公平。合同文件中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現象。從目前的施工合同文本來看,施工合同中的條款大多是為發包人制定的,大多強調承包人的義務,對業主的限制性條款很少,尤其是對業主違約及賠償的規定不具體,也缺乏有效的處罰方法。這不利於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也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諸多糾紛的原因之壹。同時,由於當前建築市場競爭激烈、管理不規範,大量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導致業主在建築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壹些苛刻、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風險轉嫁給承包商。由於建築市場處於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不得不接受工程。個別承包商在執行此類工程合同時,為了保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失,會采取偷工減料、違法分包甚至轉包等措施,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
2.合同文本不規範。為規範建築市場合同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充分體現了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壹些建設項目為了規避業主的義務,不使用標準合同文本,而是使用壹些自制的、不規範的文本簽訂合同。通過自制、籠統、模糊的文字條件,轉嫁項目風險。有的甚至還用口頭委托、政府命令下達任務,項目完成後再簽訂補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3.“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壹些業主由於種種原因和客觀原因,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招標文件簽訂“正合同”,在實際施工活動中私下簽訂雙方認可的“負合同”,在內容上違背了原合同,形成了違法合同。這種承包方之間責權利不對等的“陰陽合同”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嚴重損害了承包方的利益,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將直接影響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給業主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
4.施工合同履約率低,違約現象嚴重。在壹些工程合同中,雙方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者違反合同規定。違約事件時有發生,如:業主以預付款為條件偷偷違法承包;在工程建設中,業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人未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甚至有的業主使用工程多年,仍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形成建築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疾;承包人未按期依法組織施工,不按規範施工,造成工程延期、工程質量低劣,嚴重影響工程建設市場。
5、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害者的權利,是承包商保護自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壹種手段。然而,建築市場的過度競爭和不平等的合同條件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幹擾因素。此外,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弱,導致合同索賠難,受害的往往是承包商。
6.非法承包商以其他承包商的名義簽訂合同或簽訂超出本企業資質等級的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壹些非法承包商非法借用他人資質參與工程投標,以達到在自身沒有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承攬工程的目的。並以非法手段取得承包資格,簽訂無效合同。壹些無良承包商采用非法手段獲取承包資質,專門出租資質證書,非法謀取私利。嚴重破壞了建築市場秩序。
7.非法轉包和分包合同普遍存在。有的承包商為了獲得建築工程承包資質,低價中標。中標後將工程肢解,以較低價格非法分包給壹些無資質的小施工隊。這些承包商缺乏對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督手段,嚴重影響了工程的進度和質量。
(二)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壹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的集中管理、分級管理、授權管理機制不完善,任何人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未落實,應履行的程序未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三)專業人才的缺乏也是影響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施工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性強,合同管理人員需要具備壹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成本管理知識。在許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來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培訓,合同管理被簡單地視為壹項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負責人直接敲定普通辦公室人員辦理的合同。壹旦發生合同糾紛,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D)不重視合同備案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後。壹些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仍處於分散管理狀態,合同備案程序和要求沒有明確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嚴格的監督和控制,合同履行後沒有全面的評估和總結,合同管理粗放。許多公司仍然手工簽訂合同,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存儲和維護落後,合同管理應用軟件的開發和使用相對落後。合同管理流程沒有按照現代項目管理理念進行重構和優化,沒有實現項目內部信息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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