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試驗。
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醫療機構申請的新型醫療服務進行了受理和審核,擬新增18醫療服務並進行公示,促進醫療新技術及時進入臨床使用,滿足群眾醫療服務需求。
這些18醫療服務包括
多學科診療、超聲彈性成像、抗磷脂酶A2受體抗體測定、脂聯素測定、精子核DNA片段檢測、臭氧自體輸血治療、糞菌移植系統、靜脈輸液港植入(摘除)、肌肉骨骼系統手術、經皮脊柱內窺鏡椎間盤切除術、計算機輔助設計手術導板、棉灸、督脈灸、中藥泥灸、麥灸、透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八條國家加強基礎醫學研究,鼓勵醫學科學技術創新,支持臨床醫學發展,促進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促進醫療衛生與信息技術融合發展,推廣醫療衛生適宜技術,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國家發展醫學教育,完善適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的醫學教育體系,大力培養醫療衛生人才。
第九條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並重、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事業中的獨特作用。
第十條國家以基層為重點,合理規劃和配置醫療衛生資源,采取多種措施,優先支持縣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的發展,提高其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第十壹條國家增加對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投入,通過增加轉移支付,優先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經濟不發達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舉辦機構、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醫療衛生事業,滿足公民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的健康需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醫療衛生事業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對在醫療衛生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開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三條中醫藥是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中國醫療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動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國家鼓勵中醫和西醫互相學習,互相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促進中醫藥事業整體發展。
第十四條設置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第十五條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註冊執業。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特色。
以學徒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取得醫學技能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方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根據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可以以個人執業形式或者在註冊執業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制定本款規定人員的分級評估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第十六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配備醫務人員,主要是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用和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方法。
第十七條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並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