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2019]254號)
在總結的第三部分“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3)“關於借款合同”明確規定: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9: 30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遇節假日順延),取消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基準利率曾是央行向商業銀行發布的指導性貸款利率。它不僅是全國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執行標準,也是許多普通民事活動中計算利息數額的重要參考。比如壹些民間借貸的利息,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延期履行產生的延期履行的利息,違約責任中賠償實際損失的數額等。,壹般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會以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為主要參考。在訴訟文書和各種合同中,通常表述為:“利息按X年X月X日至X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相對固定的貸款利率越來越難以滿足金融和交易市場的實際需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和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的公告》(2019第15號),取消貸款基準利率,代之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不僅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也自然會引起相關法律實務規則的變化。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改革和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的公告(LPR)》(15、2019號)。
中國人民銀行(2019)15號公告明確指出: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9: 30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遇節假日順延),公眾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
2021 65438+2月20日,央行官網發布了本期LPR。
此後,人民法院審理銀行貸款利息相關案件和其他涉及利息計算的民商事案件,均參照銀行貸款利率,其基本標準均采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牌價。對於公司、企業、自然人等主體,也要註意相關規則的調整。
(1)借款合同中關於利息的約定
實踐中,如果對各種利息的參考標準沒有特殊要求,可以按以下規則在合同中約定:
1.對於停息日在2065438+200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表述為:以xx元本金為基礎,X日至X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對於跨越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該日為時間節點,分段表示利息:以xx元本金為基礎,按照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履行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計算。
3.對於起點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表述為:以xx元本金為基礎,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牌價計算。
(二)“兩線三區”停止實施,新的民間借貸利息標準無效。
隨貸款利率變化的是民間借貸的無效利息範圍,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的標準。過去“兩線三區”的規定明確,貸款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這壹標準應參照LPR,即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LPR四倍的利息為無效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根據上述規定,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不再固定為36%,而是隨著LPR的波動而波動,因此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應予以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