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追加賠償。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投訴時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
2.以工資未按時足額發放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如果還想維持勞動關系,可以只要求支付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壹式2份);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材料(2份),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等;身份證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提醒其反復發言,並不是剝奪當事人辯論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申請第914號。
吳女士與陳先生民間借貸糾紛案簡介吳女士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吳女士等人訴稱,二審法院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二審庭審中,審判長以各種理由阻止吳女士等人發言。包括本案在內的4起案件,整個庭審不到壹個小時,法官多次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