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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其反復發言,並不是剝奪當事人辯論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申請第914號。

吳女士與陳先生民間借貸糾紛案簡介吳女士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吳女士等人訴稱,二審法院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二審庭審中,審判長以各種理由阻止吳女士等人發言。包括本案在內的4起案件,整個庭審不到壹個小時,法官多次提醒

被告開庭時間不到15天是否是剝奪被告辯論權?

法官提醒其反復發言,並不是剝奪當事人辯論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申請第914號。

吳女士與陳先生民間借貸糾紛案簡介吳女士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吳女士等人訴稱,二審法院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二審庭審中,審判長以各種理由阻止吳女士等人發言。包括本案在內的4起案件,整個庭審不到壹個小時,法官多次提醒

被告開庭時間不到15天是否是剝奪被告辯論權?

法官提醒其反復發言,並不是剝奪當事人辯論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申請第914號。

吳女士與陳先生民間借貸糾紛案簡介吳女士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吳女士等人訴稱,二審法院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二審庭審中,審判長以各種理由阻止吳女士等人發言。包括本案在內的4起案件,整個庭審不到壹個小時,法官多次提醒吳女士等人“不要重復”,導致庭審非常草率,這壹點可以從庭審視頻中得到佐證。

法院判決最高法院不支持吳女士的上述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審判長只是對當事人的反復發言進行了提醒,目的是維護庭審秩序,提高庭審效率,不存在不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的行為。而且案件的金額和復雜程度與審理時間沒有必然聯系。

律師建議法官以平和包容的態度對待當事人發言的中斷。從法官的角度考慮,法官也可能是為了提高審判效率。因此,作為當事人及其律師,需要在開庭前做好充分的準備,用最有效、最簡潔的方式向法官傳達自己的觀點。當演講被打斷時,不要驚慌或生氣。可以適時調整說話方式,向法官陳述自己的觀點。

類似案例這個案例不是個例。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大量法官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法院最終認定這種情況不屬於剝奪當事人辯論權。以下是我們檢索到的壹些案例:

(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申案1886

法院認為,“在庭審中剝奪當事人辯論的權利,是指不允許當事人就辯論發表意見的情形。在本案壹審審判期間,法官確實阻止紀陳述相關事實。考慮到法官為了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有權對當事人的言論進行訴訟,且整個庭審過程沒有遺漏庭審的法律階段,本案壹審的審理不構成不允許當事人發表意見的嚴重違反法律程序。”

(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載案第547號。

當事人聲稱“違反法律,剝奪了當事人辯論的權利。二審法官要求何在壹個小時內(實際上只有半個小時)完成所有的辯論。事實上,他錢豪只公布了違反勞動合同,只有十分之壹的辯論

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辯論權可以通過法庭陳述口頭行使,也可以通過提交書面意見行使。根據何的自述,他的辯論意見長達37頁(36,5438+0,000字)。基於審判效率的考慮,二審審判長要求何簡要陳述辯論意見,並在庭審結束後提交書面辯論意見。沒有什麽不當,也沒有違反法律。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剝奪當事人辯論的權利。"

(3)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327號案。

雙方聲稱“二審法官多次阻止陳濤和唐穎潔發言,剝奪了雙方辯論的權利。”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渝案第2475號。

法院認為,“熊華義說二審法院法官打斷了他的發言,沒有給他充分的辯論機會就匆匆結束了庭審。二審法院經調查,依法組織了詢問,聽取了熊華義的上訴理由。為了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當當事人進行與案件無關的陳述或者重復陳述時,法官可以行使其訴訟指揮權予以制止。這種情況顯然不屬於剝奪當事人辯論權。”

(5)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4595號案。

當事人稱“本案二審審判程序存在瑕疵,剝奪了當事人辯論的權利。二審時,審判長未征求申請人意見,將本案與另壹起案件合並審理並答辯。申請人辯護律師的發言多次被打斷。審判長要求代理律師停止陳述,提交書面意見。他沒有仔細審查案件事實,也沒有聽取雙方的意見。”

法院認為,“陳文祥申請所列情形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該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6)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桂案310號

當事人主張“其二審發言多次被法官打斷,不允許其延長發言,而對方暢所欲言,應視為剝奪其辯論權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的規定。”

法院認為,“黃在二審庭審時的發言多次被法官打斷,且不允許其延長發言時間,而對方暢所欲言,不屬於上述規定中剝奪其辯論權的情形。”

(7)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案號東沈敏3315。

當事人訴稱,“壹審法院開庭時,法官不當限制當事人辯論,頻繁打斷當事人發言,限制當事人發言時間,限制向對方當事人提問,導致當事人的觀點不能得到充分表達。"

法院認為,“李東霞提出了壹審法院非法剝奪其辯論權的問題。.....李東霞沒有證明原審有上述法律規定,故其主張的再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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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偉,北京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律與管理學學士。曾就職於北京某大型國企法律事務部和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仲裁、投融資、房地產、礦產、證券等。他善於從客戶的商業目的出發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只是達到目的的方式之壹。

著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務指南》、《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務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務指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與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適用指南及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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