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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秦嶺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規範秦嶺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開發建設等活動。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東、西以省界為界,北、南以秦嶺坡底為界。具體範圍由秦嶺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三條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所在地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二)審查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相關專項規劃;

(三)調查秦嶺生態環境,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建議;

(4)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

(五)監督檢查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成員、辦公室和工作規則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農業、建設、交通、旅遊、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動植物公園、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秦嶺山區應做好管理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七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獎勵。第八條秦嶺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特定區域組織綜合執法。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和秦嶺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秦嶺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因地制宜地支持發展有利於秦嶺生態環境的各種產業,改善當地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給予經濟補償。第十壹條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捐贈和資助。第十二條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和生態修復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科技成果在秦嶺的應用。第十三條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第十四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制定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專項規劃以及根據規劃實施的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應當征求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第十六條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組織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近期和遠期目標、重點保護區域、主要任務和治理措施。第十七條秦嶺開發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

涉及秦嶺開發建設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可以責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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