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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範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憲法規範不僅具有制裁的要素,而且制裁的要素也在憲法規範之中。認為憲法規範只是原則性的,沒有制裁的要素,或者認為憲法規範雖然有制裁的要素,但制裁的要素包含在普通法律規範中,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憲法規範的基本特征是最高性、根本性、廣泛性、原則性、適應性和穩定性;由憲法規範的基本屬性即合法性所決定,綱領性不是憲法規範的基本特征,否則,會削弱憲法規範的合法性,影響其實際社會功能;根本性是憲法規範的內在本質屬性,它決定了憲法規範的性質和地位以及憲法規範的許多特征。壹是憲法規範至上,即憲法規範的地位和效力高於其他法律規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憲法規範相對於其他法律規範最明顯的特征。與最高相聯系,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進壹步探討。1.憲法規範至高無上的基礎。壹般認為,憲法規範的最高特征是由憲法規定的內容決定的。由於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的問題,其他法律只規定壹般問題,這就決定了憲法必須在所有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據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看來,壹般的理解在本質上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全面考察憲法規範的至高無上性,除了內容上的基本要素之外,還需要某些形式要素。與其他法律規範相比,其形式要件具有更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沒有這種形式上的要求,壹部具有根本內容的法律不可能成為最高規範。形式上的嚴格程序之所以能有這種效果,是因為它能使這種法律獲得比其他法律更廣泛的民意基礎。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有兩個作用:壹是在形式上賦予最高憲法規範;二是確保憲法規範的穩定性。英國憲法是最典型的例子。從內容上看,英國有規定國家基本制度和原則的法律,所以可以說英國有憲法;從形式上看,這種法律並沒有經過比其他法律更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效力也並不比其他法律高,所以可以說英國沒有憲法。因此,憲法規範的至高無上既源於基本內容,也源於形式上的嚴格程序。2.憲法規範至上與黨綱的關系。在實行政黨政治的現代社會,黨綱(主要指執政黨)在憲法規範的制定、解釋和具體運用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從憲法規範的科學性來看,政黨綱領的權威必須從屬於最高的憲法規範,只有在憲法規範的組織活動中才能找到政黨活動的法律依據。現行憲法所體現的“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原則,實際上表明了憲法規範與黨的活動之間的效力水平。第二,憲法規範的基本理論認為,憲法規範的根本性質是憲法規範的核心特征。這種理解無疑是正確的。根本性是憲法規範固有的本質屬性,它決定了憲法規範的性質和地位,憲法規範的許多特征如至上性、原則性等都是由其決定或衍生的。總的來說,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規定了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因此,有些國家稱憲法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我國憲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是:(1)國家的根本制度;(2)社會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三)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基本國策;(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5)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這些是國民生活中的基本問題。有學者認為,憲法規範的根本性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除了壹般理論,從法律形式上看,憲法是法律之法,是母法。關於憲法規範的根本性質,我認為:第壹,根本性質是憲法規範的內在本質屬性,其外在表現是憲法規範的最高性質,即憲法規範的最高法律效力。所以壹般理論更合理。第二,憲法規範的根本性質在於,它規定了國家生活各個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原則,是各種具體的國家生活和制度的最終依據和起源,具有根本的創造性。現行憲法序言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除了這壹根本制度,憲法還規定了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從國家各種具體生活的運行和各種具體制度的建立來看,除了根本制度之外,憲法規定的基本制度也是最終的依據和源泉,實際上是根本。因此,憲法序言的規定並不全面。第三,關於憲法規範的廣泛性,壹般認為,既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國家的總憲法,那麽憲法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範圍必然是非常廣泛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憲法內容廣泛;第二,憲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主體廣泛。有學者認為,憲法規範的首要特征在於基礎性,而不在於廣泛性。有些人認為它們比普通法更寬泛,這是不可接受的。從範圍上看,憲法規範並不比普通法寬泛,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的分則等。,這些都是憲法所沒有的,而憲法只是構成了這些法律部門的基礎和核心。關於憲法規範的普遍性,我認為:第壹,它是憲法規範的特征之壹。憲法規範調整的社會關系範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這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變遷和發展中表現得更為明顯。它是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範圍逐漸擴大的結果。社會主義國家的職能所決定的,其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自建立以來壹直處於比較大的狀態,所以其憲法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範圍並不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有壹個從小到大的過程。與某個部門法所表達的法律規範相比,憲法規範的普遍性是顯而易見的。第二,憲法規範的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關系。有學者認為,憲法內容的普遍性只是憲法規範的特征之壹,而憲法內容則是根本的,憲法內容具有這兩個特征,這是由憲法作為國家本身的根本法所決定的。我認為,憲法規範的基礎性和廣泛性是分層次的。它們既不是並列的,也不是由憲法確定為根本法的。第四,關於憲法規範原則,學者們對憲法規範原則的具體表現有兩種概括。1.表達理論。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所以從內容上,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問題;從範圍上看,涉及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對於如此廣泛而復雜的問題,憲法只能作出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其書面表達也必須非常簡明扼要。否則,憲法將成為壹個完整的法律集合,它將失去其國家根本法的性質和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的性質。這是憲法學領域的壹般理論。2.兩種表述。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憲法規範原則除了上述表現形式外,還表現為憲法規範的構成要素(也稱邏輯因素)通常不能規定法律後果。也就是說,憲法規範往往只規定允許、禁止或要求人們的部分行為,而沒有規定違反這壹規範要求所產生的那部分法律後果。具體制裁措施由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關於憲法規範的原則,我認為,第壹,這是憲法規範的特征之壹。憲法規範的原則與其他法律規範的具體化形成鮮明對比。面對它所要調整的廣泛的社會關系,憲法規範只能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即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作出具體細致的規定。也可以看出,這壹特征是由憲法規範的根本特征決定的。第二,憲法規範不僅有完整的構成要素,而且有明確具體的制裁要素。憲法作為根本法,其作用方式、作用領域、作用對象不同於其他法律規範,其制裁也不同於其他法律。要改變只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才算制裁的觀點。認為憲法規範的構成要件通常不能規定法律後果是憲法規範的原則性表現之壹,這是值得商榷的。5.憲法規範的綱領性通論認為,憲法和程序雖然是兩回事,不能混為壹談,但也不應該對立。從世界各國和我國的憲法經驗來看,憲法和綱領的內容是可以相互滲透的,憲法和綱領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憲法之所以規定綱領性內容,是因為:(1)憲法和法律都必須真實地反映客觀現實,必須反映現實生活中正在發生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所趨向的目標;(2)憲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的總任務,做到有章可循;(3)制憲和其他立法工作壹樣,應該有科學的預測。憲法工作的科學預見性越強,憲法的規定就越能反映客觀規律,就越能維護憲法的穩定性。憲法的綱領性意義還包括壹種憲法,它是國家對本國人民過去革命經驗的總結,對尚未實現這場革命的國家的人民來說是綱領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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