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的過程是:
1,開庭。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通知並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布開庭及相關事項,並告知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2.法庭調查結束後,審判長將宣布法庭調查開始。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分別陳述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三)訊問和詢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並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在法庭上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五)獲取新的證據。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4.被告的最後陳述。
5.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了評議。
6.句子。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判的,應當宣布判決書,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被告人近親屬。定期宣判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關於法院法官組成的規定
1,主審法官
(1)作為案件承辦人,或者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作為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及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法庭審判活動;
(4)主持合議庭評議案件並作出判決;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按照規定程序報庭長會議討論決定;
(六)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查和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2.《士師記》
3.人民陪審員
審查陪審團案件的材料;參與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或者調解案件;參與案例審查。人民陪審員在下列情況下有權向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認為案件事實認定或者處理確有錯誤或者明顯不公,無法在合議庭解決的;法官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官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4.職員
(1)處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作為審判過程中的記錄;
(四)案卷的整理、裝訂和歸檔;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5.執行官
總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程序是不壹樣的,同類型案件的壹審、二審程序也是不壹樣的,所以審判程序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41條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