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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條例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集公民服現役軍事管理條例。1985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10月24日頒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5日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征兵工作條例》的決定修訂。分為總則、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新兵審批、新兵交接、新兵運輸、檢疫、審查退出、費用和附則。***10第五十五章。主要內容包括:

(1)招聘的對象。每年65438+2月31之前年滿18 ~ 22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征集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現役的公民,免予服現役。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其應征可以延期。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民,不征集。

(2)征兵工作領導機構的組成和職責。全國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擔;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征兵工作;省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也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③兵役登記的組織實施。縣、市兵役機關應當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65438+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已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通知進行兵役登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依法確定應當服兵役者、免服兵役者和禁止服兵役者,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④體檢的組織與實施。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征兵任務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的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身體檢查。負責體格檢查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⑤政治審查的組織與實施。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的有關規定,對經過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公民進行政治審查,確保新兵的政治可靠性。

⑥審批新員工的組織實施。縣、市征兵辦公室在審批新兵時,要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綜合衡量,對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的予以批準。

⑦新兵交接。新兵交接由縣市派兵進行,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由部隊派人接兵。征兵開始時,各級征兵辦公室應與部隊建立密切聯系,妥善商定新兵交接的有關事宜。縣市征兵辦公室要在出發前對集中的新兵進行全面觀察,發現因政治、身體條件變化不符合新兵要求的,要及時更換,防止不合格新兵被送到部隊。

⑧運送新兵的組織實施。部隊應當在征兵開始之日前15天,按照規定提出本單位新兵運輸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根據新兵人數和汽車、輪船、飛機的起止地點,按照運輸的有關規定,向軍區後勤部提出本地區新兵運輸計劃。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運輸工具,確保新兵安全到達。縣市征兵辦公室和接收部隊應按運輸計劃按時組織出發。

⑨隔離、審查和撤回。經部隊隔離復檢,因身體、政治條件不適合在部隊服現役的新兵,應當退伍。

參加阻礙征兵的懲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隊人員在辦理征兵工作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規範征兵工作、保證兵員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五十條: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協助兵役機關完成征兵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條: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國防部主管全國的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委托的任務,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兵役工作。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兵役工作。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完成兵役任務。兵役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沒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辦理。

《征兵工作條例》第五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阻礙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有其他妨礙征兵工作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兵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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