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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保護、開發、經營和管理。第三條自治州旅遊業發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壹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壹。第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旅遊業,推進區域旅遊經濟合作,整合資源,建立多元化投資機制,培育旅遊支柱產業,打造鄂西生態文化旅遊核心板塊,打造全國知名的生態文化旅遊目的地。

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安全責任制,完善旅遊安全設施和保障體系,制定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的旅遊安全保障機制。第五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旅遊經營者的旅遊設施和旅遊服務質量實行標準化等級管理;

(二)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旅遊資源保護、旅遊規劃實施、旅遊項目建設、旅遊市場秩序、旅遊安全和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三)強化安全責任,制定旅遊安全應急預案,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旅遊安全事故;

(四)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遊客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的支持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旅遊景區、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運輸企業依法成立行業協會,發揮引導、服務和行業自律作用,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旅遊資源壹體化管理。

在旅遊景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制度。第九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旅遊規劃第十條自治州依法制定旅遊發展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突出自然風光和民族文化特色,發展休閑度假、健身、會展、觀光等特色旅遊。

依法嚴格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十壹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序,經審查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跨縣市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編制。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發展規劃和其他旅遊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序審查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經批準的旅遊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三章旅遊發展第十三條依法保護旅遊資源。旅遊資源的開發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縣市的旅遊資源和重點旅遊資源的開發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嚴禁無序開發。

旅遊資源由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界定。第十四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財力狀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旅遊資源保護、宣傳推廣和表彰獎勵。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和西部大開發等政策,增加對旅遊業的投入。第十五條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建設力度,完善交通、安全保衛、環境衛生、風景綠化、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第十六條車站、機場、旅遊飯店、旅遊景點應當設立公益性旅遊信息平臺,主要交通幹線應當設立旅遊景點指示牌。

旅遊景區應當設置停車場、公共廁所、衛生、通信、安全、醫療救助、緊急避險、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必要的旅遊服務配套設施,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置規範的指示板、指示牌和警示牌。第十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自治州旅遊形象的總體規劃,打造區域旅遊品牌。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旅遊業的發展,充分利用節慶、展銷會、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宣傳旅遊產品,傳播旅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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