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是否可以拘留校園欺淩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欺淩者年齡在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或者16周歲以上,屬於第壹次違法,欺淩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屬於行政案件。但公安機關對14周歲以上的欺淩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拘留或者罰款,但需要從輕。
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毆打同學的,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其未成年,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年滿十八周歲的學生毆打同學的,給予行政處分;
3.欺淩者已滿16周歲且非初犯的,予以行政拘留;
4.欺淩造成嚴重後果,涉嫌違法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
此外,校園欺淩居民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校園暴力的懲罰方式:
1,感化教育。
對於實施欺淩和暴力行為的中小學生,《意見》強調,必須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依法依規對其進行教育和懲戒,做到真愛和真心幫助,督促學生改變內心感受和行為,充分發揮教育和懲戒措施的震懾作用。
2.轉到特殊學校。
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行為的學生,要進行登記,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特殊學校。
3.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罰。
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政府可以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處罰。特別是對那些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中小學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必須依法嚴懲,有效遏制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的發生。
4.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校園暴力是應該禁止的,構成犯罪的按刑法規定處理,不構成犯罪的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家長應對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