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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具體認定及其辯護要點

單位犯罪的具體認定及其辯護要點

問:如何將自然人犯罪作為單位犯罪進行辯護,從而減輕自然人的罪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及刑法相關理論:

1.設立單位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單位犯罪的認定: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關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或者為單位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成員謀取非法利益,單位犯罪的成立依據是刑法的明文規定。

3、否定單位犯罪的原因: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後,主要活動是實施犯罪的;

(三)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將違法所得分給實施犯罪的個人的;

4.單位犯罪的處罰:壹般情況下,對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因為壹旦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作為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所受的罪責會大大減輕,因此,單位往往成為自然人推卸責任的壹種方式,辯護律師也會爭取單位犯罪的論據。

具體到案件,借鑒法院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的判決思維,對司法實踐尤其是辯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選取以下六個案例來分析法院是如何否定單位犯罪的。在此基礎上,如何制定相應的防禦策略就壹目了然了,本文不贅述。

壹是成立後以違法犯罪為主業,否認單位犯罪。

金某佳、王某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壹審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佳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應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我們認為,“滄州市新華區金田農業技術合作社”經工商登記合法成立,但工商部門核準的合作社經營範圍是組織購買成員產品,引進新技術、新品種,統壹購買肥料,提供技術培訓,但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功能。雖然合作社成立後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開展了壹些經營活動,但其主要經營活動是吸收公眾存款,因此不視為單位犯罪。故不采納該辯護意見。

二、個人賬戶,控制資金,否認單位犯罪。

於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壹審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針對辯護人提出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查明,銅陵九方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於靜,於靜以公司經營需要資金、本人從事鋼鐵業務為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未征得其他股東、會員同意的情況下,將吸收的資金全部匯入於靜本人賬戶,且於靜個人決定資金用途,故本案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三、個人獨資企業,否認單位犯罪。

案,刑事判決,周國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壹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周國芳於2004年6月5438+2月65438+7月註冊成立黃梅燈都油脂加工廠,為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刑事責任主體資格和獨立法人資格,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故本案不應作為單位犯罪處理。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單位,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獨資企業和壹人公司是不壹樣的。

四、未經股東會決議,資金由個人使用和分配,否定單位犯罪。

案,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對季佳、季乙、季丙、、周××、尹××集資詐騙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系被告人季家等單位犯罪或個人犯罪。經調查:

(1)本案非法集資中,季佳等個人出具借條,該個人為借款人。雖是應集資人要求由社會公眾擔保,但擔保行為並未經過股東會討論決定,形成了股東會決議,體現的是個人意誌而非單位意誌;

(2)集資制度由季家等個人口頭討論決定。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和相關高管的證言,確認關於XXX的決定是季佳等人口頭討論的,不是股東會決議,不是單位行為;

(3)募集資金由個人使用和分配。非法集資的資金大多不放入公共賬戶,由專人管理。他們只向紀父子匯報。季佳等人可以隨意決定在對公賬戶、對公賬戶、個人賬戶之間調度、支取集資款。綜上所述,本案應認定為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被告人冀A、冀B、冀C、丁基及其辯護人犯單位犯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五、抽逃出資、財產混亂罪,錢為民個人罪,負單位罪。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貸款詐騙犯罪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金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犯罪主體是德君公司而非黃金個人的辯護意見。經過審理,認為:

(1)德駿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證人鮑某的證言相互印證,德駿公司股東黃金、鮑某均未實際出資,被告人黃金以抽逃出資的方式非法組建,上述事實有另壹被告人黃金當庭陳述證實;

(2)被告人黃金、德君公司及其他相關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黃金及其控制的鮑某的個人賬戶與德君公司賬戶有頻繁、隨意的資金往來,德君公司賬戶內的大部分資金往來實際上來自被告人黃金向他人借款,故德君公司與被告人黃金的財產是混合的,包括債務,沒有獨立的公司資產;證人阮某、牟鵬、鮑某的證言壹致確認德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黃金,而另壹股東鮑某只是名義上的,並未參與德駿公司的實際經營,這壹點得到了另壹被告人黃金的供述的證實,故德駿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意誌;以上證據足以證明德君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意誌和財產,故不具備追究刑事責任的獨立責任主體依據;

(3)本案提取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與被告人黃金的供述相互印證,被告人黃金以德駿公司的名義騙取中國光大銀行的貸款,主要用於償還之前的債務而非經營。以上證據真實、充分,證明德駿公司只是被告黃金騙取銀行償還舊債、維持資金運轉的工具。本案中,被告黃金,而不是德君公司,騙取了銀行貸款。故上述辯護意見與庭審認定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

六、犯罪行為體現了個人的意誌,利益也屬於個人,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事判決書:汽車維修合格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的辯護人提出,李的受賄行為應當認定為單位行賄罪。經查,公司和洛南檢查站的實際所有人均為李,向誰行賄、行賄多少完全由他決定,體現了他本人的意誌,利益最終歸他所有,應認定為個人受賄,而非單位受賄,其辯護人關於此點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總結:根據案例,否定單位犯罪的案例有:成立後以違法犯罪為主業;個人賬戶,控制資金;個人獨資企業;未經股東大會決議,資金歸個人使用和分配;抽逃出資,混淆財產,將犯罪資金歸個人使用;犯罪行為體現的是個人意誌,利益也屬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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