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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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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界定

證明對象又稱證明對象,是指證明主體運用壹定的證明方法,證明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實體法律規範所確定的本質事實。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證明的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最先提起訴訟的事實和理由,被告答辯原訴、反駁反訴的事實和理由,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事實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證據證明的其他事實,都需要證據證明。

二、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特征

(壹)證明對象的確定取決於當事人提出的請求。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根據其訴訟地位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或反訴,即實體法上的訴訟請求,而這種實體法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須以實體法規定的實質事實為依據。因此,當事人作為證明主體,必須以壹定的方式證明,主要是通過出示實體法規定的本質事實,即證明對象的存在,其主張才能得到支持。沒有權利要求,證明的對象只是具有普遍屬性的抽象事實,沒有實際的法律意義。只有當事人以訴訟形式提出主張,並有證據支持,具有普遍屬性的抽象事實才能成為本案的證明對象,具有現實的法律意義。

(二)證明的對象是實體法律規範中的實質事實。

如前所述,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必須以實體法上的權利得到證明為前提。這些需要證明的重要事實構成了當事人主張下的證明對象。任何與訴辯無直接關聯,存在於實體法律規範之外的事實,都不能成為證明的對象。

(3)證明的對象是必須用證據證明的事實。

證明對象是被證明主體所要證明的對象,是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事實。也就是說,只有訴訟中有爭議的實體法律規範中規定的要件才能成為證明對象。對於自然規律、定理、推定事實等不需要證明的事實,自以為是的事實不能構成訴訟中的證明對象。這個要證明的事實,只能通過訴訟中的法定證據來證明。所以證明對象的概念本身就有需要證據證明的預期。

(四)證明對象與舉證責任密切相關。

在具體訴訟中,壹旦證明對象成立,舉證責任就接踵而至。這是因為要證明的事實需要主體來證明。並提出證據的質量和數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這與舉證責任是緊密相關的。兩者的規範是壹致的,證明對象必須有證明責任。說到舉證責任,就必須指向證明對象。

第三,證明對象的範圍。

證明對象的範圍就是要證明的事實的範圍,要證明的事實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和壹定的法律規範來確定。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範圍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當事人主張的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

當事人主張的有關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和爭議。實踐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壹般需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證明:(1)證明所主張的法律事實是否客觀存在;(2)證明法律事實的時間、地點、理由和過程;(3)證明法律事實是否合法。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主要部分,也是訴訟目的和正確解決糾紛的必然要求。

(二)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性法律事實

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性法律事實能夠引起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或者對解決訴訟程序性問題具有法律意義。因為這些事實往往會導致壹定的訴訟後果,如果不加以證明,就會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實體問題的解決,所以也必須加以證明。需要證明的程序性法律事實壹般包括:(1)關於當事人資格的事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具備法定的當事人條件,才能取得特定訴訟的當事人資格。首先要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有這個資格。(2)相關主管擁有管轄權的事實。當事人對主管或者管轄有異議的,應當根據事實和理由予以證明。(3)回避的事實。當事人申請回避,人民法院決定回避的,應當證明回避的依據。(四)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實。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適用強制措施的,應當證明妨害的存在和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另外,關於訴訟拖延的事實,訴訟費需要延期、減免的事實等。,也屬於證明的對象。

能否作為證明對象,有幾種不同的觀點。

(1)肯定的說

認為程序性法律事實應當成為證明對象的主要理由;

第壹,程序法是實體法的實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實,有利於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案,保證實體正確公正執行。

第二,程序法事實可以構成爭議事實。當程序法事實成為有爭議的事實時,法院不能回避這個問題,而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通過判決或裁定來解決。其中,有些決定或裁定可以依法上訴或申請復議,有些則可以上訴。

第三,程序法的事實對齊對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有很大影響。訴訟過程不僅是實體法的適用過程,也是程序法的適用過程。雖然實體法規定的實質事實的認定直接決定了當事人的責任,但程序事實的認定有時對準確認定責任起著巨大的作用。綜上所述,程序法事實應當是證明對象。

(2)否定理論

認為程序法不能成為證明對象的主要理由有

第壹,證明對象是壹種特殊的訴訟制度,它離不開證明制度的目的、訴訟認定的依據、實體規範的要素。正確確定證明對象,有利於使整個收集和調查證據的過程有壹個明確的方向。所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明對象,自然只指那些具有實質意義的事實,也就是只指那些沒有查明就不能正確處理的事實。將程序法事實排除在證明對象之外,有利於司法機關特別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區分輕重緩急,把重點放在那些不查明就不能進行實質性處理的事實上。否則會導致偵查人員分心,影響辦案效率。

第二,程序法上的事實,尤其是作出決定、裁定所依據的事實,當然有問題需要查明,但與證明的對象不同。因為這個程序法很多事實是不言而喻的,或者說事實是司法機關立即知道的。同時,程序法上的事實並不是每個案件都遇到的。如果沒有發生壹些程序上的問題,就不需要證明相關事實。因此,嚴格意義上的證明對象應該是具有實質意義的事實,不包括程序法事實。筆者認為,程序法上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明的對象。雖然程序法上的事實可能會成為爭議的對象。程序法上需要查明事實,只對訴訟過程中的純程序性問題有法律意義,與案件的實體結果無關。這壹事實主張與舉證責任無關,不能構成舉證環節之壹。此外,如前所述,證明對象的界定離不開證明制度的目的、抗辯的基礎、實體規範的要素等實體環節。因此,程序法上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明的對象。國外立法和學術理論將壹些與實體權利義務相關的程序中急需解決的事實稱為“解釋對象”。也就是說,要證明的事實的應用是很少的,程序法上證明事實的程序不同於無意義的自然科學證明,而是只要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不懷疑,並達到程序作為其行為的依據。在實體權利機關的義務關系判決最終確定之前,暫不作出是否允許在訴訟中提出治安處罰或者其他申請的決定。法律註釋只能解釋。對釋明制度的研究有利於完善證明制度的理論體系。

(3)證據和事實。

證據事實,即案件所反映的特定形式的證據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但是,關於證據事實能否成為證明對象,有幾種不同的觀點:

(1)肯定的說

證據事實之所以是證明對象,是因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是否真實客觀,所以除非需要證明事實。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其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證明是相對於案件具體事實的證明手段,是相對於他人的證明對象。證據事實具有雙重身份,是證明手段和證明對象的統壹。

(2)有限肯定理論

認為在壹定條件下,證據事實可以成為證明的對象。壹種觀點認為,證據事實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事實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與重要事實重合,所以雖然是證明對象,但不需要單獨列出,間接證據事實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事實上,必須與其他證據事實相聯系,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為旁證需要證明,所以成為證明的對象。另壹種觀點認為,只有當證據事實成為案件的焦點時,才能成為證明的對象。

(3)否定理論

認為證據事實只是壹種證明手段,不能成為證明對象。否定理論是訴訟領域的壹般理論。

第壹,證據、事實、案件還有其他特定的內涵。證據事實假設為已知事實,案件事實假設為未知事實,案件事實由證據事實推導而來。因此,案件是證明的對象,證據事實是證明的手段。雖然證據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但印證與驗證的關系仍然是證明手段的關系。以證據為證明對象,會導致理論混亂,概念模糊。

第二,不是所有需要查明的都可以成為證明的對象。根據我國訴訟法規:“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是否可以理解為在驗證為真之前是證明的對象?答案是否定的。依法定案的依據是真實、相關和合法的。只有具備“三性”的證據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它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有效手段,否則,當事人出示的證據將不會被法院采信,失去證明案件事實的機會。證據是否具有“三性”,往往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但是,查證與查證的關系本質上仍然是同壹範疇的目的與手段的關系,證據在證明體系中仍然是證明的手段,並不能發生本質的飛躍成為證明的對象。證明對象的本質只能在於案件未決的事實。

(4)經驗法則。

經驗法則,即人們根據實踐獲得的反映事物內在規律的規律,如日常生活常識、科學原理等。在實踐中,眾所周知的經驗規則是不需要證明的,但如果應用了專門經驗原則,且不為普通人和法官所知,則需要證明。

四、刑事訴訟證明對象與行政訴訟證明對象和民事訴訟法證明對象的區別。

(壹)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法官、檢察官、偵察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種能夠記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可見,這種犯罪還是犯罪,犯罪嚴重性的事實才是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

(二)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可見,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和判斷是行政訴訟的中心任務,相應地,壹切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事實和規範性文件都屬於行政訴訟證明對象的範疇。此外,根據行政復議的相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不清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這意味著抽象行政行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因此,證據事實是刑事訴訟法的證明對象。與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而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既包括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性法律事實,也包括證據性事實。盡管學術界存在不同的爭議和分歧,但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範圍是比較廣泛的。

五、證明對象在民事訴訟中的意義。

(壹)從不同的實體規範來證明客體體系有利於法律的適用。

在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是實體法事實,不同的實體法規範形成不同的證明對象體系。比如合同規定了合同訴訟中違約責任的舉證制度;《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侵權責任的證明對象體系;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條件的證明制度;繼承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都對各種相應案件的證明對象作出了壹般規定。

(2)從訴訟類型上考察證明對象,有助於證明對象的內容和意義。

在同壹實體法內,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目的和內容,民事訴訟理論可以分為確認訴訟、給付訴訟和變更訴訟。相應地,證明對象也可以分為支付訴訟證明對象、變更訴訟證明對象和確認訴訟證明對象的區別。比如,確權訴訟的證明對象是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發生;給付之訴的證明對象是在某些實體法中原告對被告有請求權的事實;變更訴訟的證明對象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變更或者消失的事實。從訴訟類型考察證明對象,有助於確定訴訟的內容和意義,增強訴訟目的的指向性,從而以更有針對性的證據收集開展訴訟的證明活動。

參考資料和材料

1,陳主編的《證據法》,高家偉主編的《行政訴訟證據理論與實務》,肖喜生主編的《刑事訴訟證據理論》。

2.陳主編《證據法》,高家偉主編《行政訴訟證據理論與實務》。

3.(日文)邊壽,壹子壹竹,寫了壹個民事訴訟法的譯本。

4.陳主編。

5.陳主編。

6.劉金友主編證據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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