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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前鑒定暫行規定

7月1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網上新聞發布會,通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頒布的《關於委托訴訟前鑒定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相關情況。

2020年7月2日起,全省三級法院全面試行訴前委托鑒定制度。

該制度的實施將在源頭管理、快速有效解決糾紛和司法公正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湖南高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曲國華發布了這壹消息。

《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據,界定了“訴前委托鑒定”的內涵,對可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的案件範圍、訴前委托鑒定的條件、程序、效力等作了詳細規定。《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同時規定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辦法》和工作實際制定操作規程。《辦法》未規定的有關事項,按照法律、司法解釋和省高院關於訴訟中委托鑒定的有關規定明確執行。

全文如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前委托鑒定實施辦法

(試用)

2020

月球

15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20

會議討論通過)

第壹

為進壹步落實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審判效率,方便訴前取證,進壹步明確訴求,促進訴前和訴中和解調解順利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完善指定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訴前委托鑒定是指原告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證明的事實需要專家意見予以證明,人民法院按照有關程序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的司法活動。

文章

各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司法鑒定窗口,司法技術援助部門應當派員負責訴前委托鑒定。

第四條

訴前可以委托鑒定的案件,是指在提起訴訟時能夠明確鑒定需要鑒定的事項的民事案件。

第五條

訴前委托鑒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是與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同意在訴前委托鑒定的,但沒有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特別程序案件除外;

(三)有具體的鑒定請求、事實、理由和鑒定所需的相關資料;

(四)涉及的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

(五)受理訴前委托鑒定的法院對涉案糾紛有管轄權。

第六條

立案部門負責對委托鑒定進行訴前審查。

對符合訴前委托鑒定條件的案件,審查員應當向原告說明可以申請訴前委托鑒定。原告申請訴前委托鑒定的,應當同時提交《訴前委托鑒定申請書》及相關鑒定材料,簽署《訴前委托鑒定通知書》,經立案審查人登記,與司法鑒定窗口工作人員溝通,報立案部門負責人審批,接收申請材料,登記訴前委托鑒定案號(類型為“訴前鑒定”),確定承辦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

第七條

負責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應當詢問對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是否同意訴前委托鑒定,並指導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函。

對方當事人同意委托訴前鑒定的,應當簽署《委托訴前鑒定通知書》。

第八條

負責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應當組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訴前委托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認定的依據。

第九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質證時對相關鑒定材料有異議的,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決定是否采納,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進壹步證據並指定提交期限。負責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經審查決定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預交鑒定費和預交期限。

第十條

決定委托訴訟前鑒定的,負責訴訟前鑒定的法官應當將訴訟前鑒定的相關材料移送司法技術援助部門。司法技術援助處工作人員負責建立訴前委托鑒定案件臺賬,登記訴前委托鑒定案件辦理過程。

第十壹條

司法技術援助部門負責訴前鑒定的對外委托。訴前委托鑒定機構的確定和監督管理,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中委托鑒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前委托鑒定程序終止:

(a)無法獲得必要的識別信息;

(二)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

(三)申請人無故不繳納鑒定費的;

(四)導致訴前委托鑒定程序失敗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專業機構壹般應在接受委托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重大、疑難、復雜的鑒定事項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司法技術援助部門收到專業機構提交的鑒定報告後,應當在訴訟前將鑒定報告連同案卷移送委托鑒定的法官。

第十五條

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應當查驗鑒定書,並將鑒定書副本及時送達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鑒定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起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負責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應當要求相關專業機構的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訴訟前委托鑒定的法官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相關內容進行說明、解釋或者補充。相關專業機構的鑒定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說明、解釋或者補充。

第十七條

負責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應當通過訴訟服務中心將鑒定移交訴前調解機構。經訴前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由訴前委托鑒定的法官將鑒定書移送相關法院作為立案材料。

第十八條

訴前委托鑒定書及相關材料應與訴前調解或訴訟案件分開歸檔。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進行的訴前委托鑒定的鑒定意見與訴訟中的鑒定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申請人申請訴前委托鑒定的,訴訟時效從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壹條

訴前委托鑒定期間不計入訴前調解期間。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訴前委托鑒定相關事項,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訴訟委托鑒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定操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

需要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的刑事自訴案件、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組織幹警認真學習、準確把握《訴前委托鑒定辦法》的制度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及時制定具體操作規程,確保準確適用。要抓好落實,充分利用訴前調解平臺,將訴前委托鑒定與訴前調解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訴前委托鑒定制度的作用,加強對訴前委托鑒定的解讀,引導當事人大量適用訴前委托鑒定制度。要做好宣傳工作,對全省法院實行訴前委托鑒定制度進行宣傳。

近年來,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懷化市鶴城區法院等壹些中基層法院建立了訴前鑒定制度。實行訴前鑒定制度後,當事人達成調解的比例高,縮短了處理糾紛的時間。即使調解未能進入訴訟,案件審理周期也明顯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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