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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中的各方理解

(-)西方法律學者對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的兩種解讀。

在西方法律史上,法哲學的概念壹直是模棱兩可的,因此對其對象和性質的理解和解釋也是大相徑庭。但是,只要我們仔細區分壹下,就不難發現,西方法學家基本上是從兩個方向來解釋和研究法哲學的。

第壹,它被認為是研究法律的最壹般的理論問題,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區別於其他研究法律特殊性的法律部門,因而被提倡為哲學的壹個分支。如意大利法學家德爾。維奇歐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壹部分,或者確切地說,是實踐哲學的壹部分。對法律普遍意義的研究構成了法哲學的研究對象,但也應該註意到,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進行研究。在這種情況下,就成了法學或者狹義法學的研究對象。”德國布羅克豪斯百科全書說:“法哲學是哲學的壹個分支,它以壹定的方式系統地研究法律和法理學的壹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也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壹部分,所以首先闡明法哲學的壹般哲學假設是至關重要的”。“法哲學”的特點是研究法律文化的價值,“法學”的特點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實。

其次,認為法哲學是法學的基礎理論或壹般原理,是法學的壹個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學;或者我們可以把法哲學看作是法理學的組成部分,法理學也包括法哲學,所以不存在獨立的法哲學。這是約翰。奧斯汀以來許多西方法學家所持的觀點。尤其是在英語國家,這種觀點更為普遍。僅引用最具代表性的《大英百科全書》說:“法律哲學就是系統闡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論,以幫助理解法律的本質、法律權力的來源及其在社會中的作用。在英語國家,法理學這個詞經常被用作法哲學的同義詞,它總是被用來概括法律的分支。”

由此可見,法哲學壹直有兩個基本含義:壹個是狹義的,即關於法律的最壹般的理論問題的哲學思考,或者人們的觀察和思維方法所持有的壹些最根本的觀點和壹般的看法,即人們的法律世界觀在壹定社會中的理論表達。我們可以將此視為壹個原初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哲學概念。第二種是廣義的,即所有與法律有關的基本理論或壹般原理都可以歸於法哲學,也就是西方現在所說的法理學。因此,這種廣義的法哲學不僅僅是指人們對法律的世界觀,還包括各種法學流派或重要法學家學說的基本內容,是壹種對象和內容都得到了概括的法哲學。從以上兩種不同的理解來看,似乎有這樣的劃分:英美法系的法學家更傾向於法哲學,即法理學,而美國綜合法理學(或統壹法理學)的代表只有博登海默的壹本名為《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的名著;大陸法系的法學家傾向於認為法哲學不同於法理學。深受實證主義尤其是分析學派影響的法學家,傾向於法哲學,即法理學;深受哲學法理學影響的人往往認為法哲學不同於法理學。第壹種理解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壹個分支,第二種理解認為法哲學是法學的壹個分支。當然,這種劃分不是也不可能是絕對的。例如,英國的《哲學百科全書》認為,“法哲學是對法律的普遍性的反思”。它與法律知識無關。但是想到法律。《牛津法律指南》也認為,法律哲學是“從哲學的角度研究法律,或將哲學應用於法律問題”...法哲學必然會與社會哲學、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相互聯系和部分重疊”。美國著名法律哲學家波拉克也認為:“法律哲學就是從哲學的角度研究法律在指導人們正確生活中的作用。”“同時,大陸法系中也有持法哲學或法理學觀點的法學家。這種理論觀點的重疊和滲透經常發生。至於《國際法理學與法哲學學會會刊·法律與哲學》則指出,法哲學是指用法律知識對法律進行的哲學思考,或基於哲學觀點和方法的法律分析。顯然,它支持第壹個命題。(B)前蘇聯法律界對法律哲學的理解

總的來說,前蘇聯法學界也傾向於上述第二種理解,認為法哲學的外延涵蓋了法學原理、法社會學等。蘇聯百科全書說:“法哲學是法律哲學,是資產階級法的壹個分支。它的任務是研究國家和法律的壹般規律。在資產階級法學界,只有部分代表使用這個名稱,大多數法學家更喜歡使用其他名稱,如:法學原理、法社會學、法律百科全書等。”例如,俄羅斯法學家卡爾森·涅維奇將他的著作《法律的壹般原則》視為法哲學的理論部分。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前,關於國家和法律的普通科學在俄國大學的教學大綱中被稱為“法律百科全書”,而關於政治和法律觀點的歷史被稱為“法律哲學史”。由此,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印象:

第壹,過去蘇聯法學界對法哲學持貶抑和否定的態度,認為它是資產階級法學的壹個分支,其研究方法和思維方式存在不足。因此,引用恩格斯在《蘇聯百科全書》中的壹句話:“法哲學各派代表的顯著特點是,他們想給法律下壹個籠統的定義,而不考慮具體的社會關系,用邏輯的、抽象的方法研究法律。因此,第二,前蘇聯法學界的壹種代表性觀點認為,法律的壹般原則,或者說國家和法律的壹般原則,可以被法哲學所取代。也就是說,如果我們需要從馬克思主義的角度來研究法哲學,那麽它就存在於馬克思主義的壹般法律原理或者國家與法律的壹般原理中,因此不需要有壹個單獨的法哲學學科。所以十月革命後,就理論法學而言,前蘇聯(以及後來的東歐前社會主義國家)只有“國家與法的理論”。20世紀60年代以後,前蘇聯的理論法學從國家理論中分離出來後,逐漸轉向“壹般法學理論”的道路——這是壹個涵蓋面很廣的理論領域,包括法哲學、法社會學、法律實證主義等。這種情況也壹直影響著建國以來中國的理論法學。起初,它完全模仿甚至照搬了前蘇聯的“國家與法的理論”。20世紀80年代以後,主導理論法學領域的只是“法學基礎理論”(雖然也有人提出用法哲學、法社會學、比較法等來充實理論法學。,它們遠遠沒有達到法學基礎理論的突出地位)。但“法學基礎理論”並不具備前蘇聯“壹般法學理論”作為法哲學、法社會學和專門法學理論的統壹的特征,而主要是專門法學的理論,或者可以稱為法學原理,這顯然與法哲學有很大的區別。

第三,早期前蘇聯法學界實際上認為法哲學的外延大於法律原則或法律的壹般原則;後來他們又聲稱,壹般法律原則的外延大於法哲學的外延,而法哲學又包括法哲學。前者指的是資產階級法哲學,法的壹般原理只是其理論部分;後者指的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壹般理論,法哲學存在或包含在這個壹般法學理論中。(三)中國法律界對法哲學的態度。

正是由於上述情況,從建國到上世紀80年代,我國法學界對法哲學也是持貶抑和否定的態度,認為那是資產階級唯心主義,馬克思、恩格斯早就批判和否定了。只是到了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改革開放和思想解放運動,法學研究的禁區被打破,倡導法哲學研究的文章陸續發表,介紹現代西方法哲學、宣傳介紹馬克思法哲學的書籍、譯著和著作也相繼問世。而且,在社會主義法制的研究和討論中,許多學者明確主張將法哲學作為理論法學的壹個重要部門和領域。但是,對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的理解總是有分歧的,壹般在國外法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因此,是否有必要將法哲學從法學或法理學的基礎理論中分離出來,成為壹門獨立的學科,壹直存在爭論。只是值得註意的是,中國法學界的壹些學者試圖從哲學與法律本身的內在聯系來探討和論證法哲學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通過法哲學的研究和發展來尋找和鞏固哲學與法律及其實踐領域的聯系和融合,從而使哲學與法律雙向深化和發展。因此,對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的理解是辯證統壹的,即法哲學既是哲學的壹個部門,又是法學的壹個分支,可以是這個也可以是那個,具有跨學科的性質,即綜合性、跨學科性或邊緣性;因此,從不同的理論層次和研究方法的特點和側重點來看,法哲學有其獨特的研究對象和領域,從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來看,它與現有的法學基礎理論和壹些部門法基礎理論有重疊和重合之處(絕不是平等的,而是方法、角度、視野和理論層次不同)。因此,中國法學界許多法學家傾向於認為法哲學不同於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理學(狹義),因而主張並正在致力於建立獨立的法哲學(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為指導,以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和實踐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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