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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價值層次

(壹)從法定團體本位(義務本位)到個人本位(權利本位)

中國古代社會從標準的角度來看是“群體標準(家族標準)”的時代。這個標準在中國古代有很深的基礎,它很可能會幹涉甚至淹沒個人權利。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群體本位主義的本質是義務本位和權力本位,這與法律屬性的公共性密切相關。這種義務標準擴大的最大後果是忽視甚至侵犯個人權利,不利於人們的進取權利,也不利於社會和個人。

中國現代社會已經開始重視個人權利,並正在向權利本位擴展,無論是從對主觀抽象人格和財產權的絕對保護,還是對個人隱私和精神利益的制度確認,都充分體現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這壹標準理念的提出和普及,對人們積極創造財富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這本身就是對人的尊重,體現了壹種人文關懷。比如,我國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權利的立法。確認和保護各種權利以及各種權利的行使,最引人註目的是物權法的起草和制定,其本身就是確認權利的歸屬,保護權利,特別是私權,從而鼓勵人們對財富的進取精神,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司法上,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是民事案件,大部分都需要權利的確認和保護。總之,權利本位呈現出“扶正化”的傾向,而且越來越強。德國學者呼寧曾說,“為權利而戰”這句話深刻地證明了權利標準的合理性。

(二)從法律的倫理化走向合理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倫理化並不意味著中國傳統法律的所有內容都是倫理規範,或者說所有倫理規範都是法律,而只是表明儒家倫理支配和規範著法律的發展,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法律的具體內容滲透著儒家倫理精神。(13)這種倫理化的出現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壹定原因的,主要有以下幾點:1。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結構是其經濟原因;宗法制度有著深厚的土壤和悠久的歷史;3.儒家思想為其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4.封建統治者在親權、父權、族權中特殊作用的經驗總結。(14)同時,這種倫理思想在司法領域表現為司法人性化,主要表現為:1。審理案件時,要按照“君臣之義,父母之親”的道德原則來衡量,而不是先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司法判決首先不是尋找法律依據,而是考慮是否符合人類道德;3.法官往往會受到當事人情緒和生活狀態的影響。

目前,中國正處於從倫理化向理性化轉變的過程中。自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提出以來,人們基本上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各種事務的。倫理道德不能完全消除,但至少可以降低到壹定程度。中國的立法本身就是對倫理道德的否定,這增加了中國社會法治化和理性化的因素,整個社會呈現出理性化的良好趨勢。這體現在人們的思維更加理性,而不是非理性和倫理道德。需要註意的是,道德在這裏並沒有任何作用,只是中國現行的法律呈現出合理化的趨勢。

(三)從法治精神走向法治

法的精神是指構成法的各種關系的綜合和抽象,即法的質的規定性,它是由法的意誌直接決定的,是專制的、民主的;前者表現人治,後者表現法治[15]。人治本質上體現的是個人或者極少數有極權主義的人的意誌。包含這種意誌的法律不僅是極權主義的壹部分,也是維護極權主義的工具,在政治上構成了專制模式。【16】這主要表現為:1。人治的政治表現不是民主和憲政,而是專制;人治不是沒有法律,法律只是專制統治的工具。3.人治通過法律控制社會,但法律不是社會的權力基礎,而是國家機器的工具,說明權力大於法律;4.中國古代的人治表現出高度的極權主義。

中國向法治的轉型也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這種趨勢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後來被寫入中國憲法。這種法治理念和方法被上升到憲法層面,也體現在其他法律中。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的基本觀念也在這方面發展。他們用法治的思維審理案件,得出的判決結論必然是法治的結論。當前中國的法治既包括硬件法治,也包括軟件法治。前者被視為以法治精神為基礎的法律原則以及由這些原則形成體系的法律內容和表達方法。後者是法治精神,即對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理念的認可和運用。目前中國的法治正在關註這兩個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培育和塑造法治精神。

(四)從“無訟”到正義的法律價值

在中國古代,人們的“無訟”、“低訟”並不是真的鄙視訴訟本身,而是害怕訴訟,厭惡訴訟。原因如下:1 .不名譽訴訟的訴訟程序有辱人格;訴訟(無論輸贏)會導致“仇富”、“好名聲”等不良後果;3.在訴訟中,妳很容易被訴訟人敲詐,所以妳要自卑,尋求幫助。[17]總之,中國古代的人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訴訟本身的道德或價值評價出發。【18】從宏觀上看,“無訟”的原因有:1。地理環境與農耕文明的接近;小農經濟和重農抑商的經濟因素;3.宗法文化與宗族組織制度;思想文化淵源是中華文明的法律本質;⒌無訟的社會根源是家國壹體的政治制度;政治根源是和諧穩定。

目前,中國的法律價值取向正朝著正義和公平的方向發展。比如,我國現行立法需要遵循法定的立法程序,這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保證立法公正必然性的措施。只有通過這個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才是公正公平的法律。因此,從價值層面來看,立法過程是對立法公正的永恒追求。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法官有了正義的觀念,他們的法律思維也有了正義的因素。專門法官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本身就是壹個追求正義和公平的過程,法律的個體正義是在壹個動態的過程中實現的。通過公正的程序審理案件所獲得的結果也應該是公正的。法官在每個案件中不斷實現正義,才能最終實現全社會普遍正義的實現。總之,通過法律實現正義是我們的普遍經驗。法律的制定和適用實際上就是不斷實現普遍正義和個體正義,在* * *協調中實現最大優化的正義和公平。這種公平正義的理念和精神現在在中國廣泛傳播,並逐漸滲透到普通大眾的日常思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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