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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按照現行規定,每套房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不同的,這和房子所在住宅區的建築容積率有很大關系。壹般每棟多層住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層在六七平方米左右,高層就更少了。當然,對於那些建造房屋的獨棟個人來說,因為享有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其必須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自然會水漲船高。劃撥給個人住房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標準為1.1990。19年5月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按出讓合同簽訂之日標示地價的30%收取。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土地出讓金按出讓合同簽訂當日標示地價的60%收取。標定地價按照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修正容積率、區域因素和單項因素。案例:公民鄭先生擁有壹套私有房屋,地址為深圳市福田區蓮花壹路X號,土地面積100平方米。他已經取得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現在需要補辦。該宗地位於深圳市中心城區居住用地級別圖壹級區,基準地價為567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 5670元/m2×100 m2×30% = 170100元。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 5670元/m2× 100 m2× 60% = 340200元。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市區紅梅新村、金山新村、蕭山新村、泳兒新村、西郊新村等五家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住房轉讓應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轉讓合同簽訂之日標定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根據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每年修訂外,不會進行日期、地積比率及影響因素的修訂。按市場價購買的已購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部分,入市時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案例:市民王先生有壹套位於號的房改房。x福田區下沙村,土地面積65,438+0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現在需要補辦過戶。該宗地位於深圳市中心城區住宅用地等級圖壹級區,基準地價567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 5670元/m2× 15 m2× 10% = 8505元。拆遷安置房轉讓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標準由政府統壹執行。拆遷安置房,地價按1計算。1990年5月前被拆遷戶原土地為65438+19的,辦理拆遷安置房過戶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按申請過戶當日地價的30%收取。2.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 5月19日(含當日)並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辦理出讓手續之日,按標定地價的60%收取安置房轉讓中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根據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每年修訂外,不會進行日期、地積比率及影響因素的修訂。以出讓方式取得被拆遷戶原有土地的,不再收取被拆遷戶轉讓土地出讓金。按市場價購買的安置房不再收土地出讓金。案例:市民陳先生有壹套拆遷安置房,位於。x,福田區梅村路西側安置小區,土地面積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現房房屋所有權證。現在需要補辦過戶。該宗地位於深圳市中心城區住宅用地級別圖中的三級,基準地價為31.23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 3123元/m2× 15 m2× 30% = 14054元。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出讓金= 3123元/m2× 15 m2× 60% = 28107元。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出讓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標準為1.1990。19年5月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2.1990 5月19日(含當日)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按標示地價的50%收取土地出讓金。案例:壹家公司有壹個工業車間,位於。x、歷城區火炬工業區,土地面積65,438+0,000平方米,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現在需要補辦過戶。該宗地位於深圳市中心城區工礦倉儲用地等級圖二類區,基準地價為1.300元/平方米,需要根據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進行修正。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 1300元/m2×1000 m2×1.12(修正後)× 30% = 4366。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 1300元/m2×1000 m2×1.12×50% = 728000元。以上是土地出讓金標準的計算內容,希望對妳有幫助。

法律客觀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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