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權:是人權延伸出來的權利,即公民享有人身、財產、精神不受侵犯、不受威脅、脅迫、欺詐和勒索的權利。信息權(1)。任何采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體,都有權知道采集的個人信息和根據這些信息加工的信用信息產品,有權知道采集的信息和加工的信用信息產品的具體內容和形式。2.關於舉證責任的壹般規則是“誰主張商標專用權,誰舉證”。但是,鑒於原告在調查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過程中舉證責任較重,TRIPS協議規定,如果壹方當事人已經提供了可以合理獲得並足以支持其主張的證據,並指出能夠支持其主張的證據在另壹方當事人的掌握之中,司法機關應當有權責令另壹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前提是其在適當的情況下具有保護秘密信息的手段。為了幫助權利人取證,TRIPS協議甚至明確授權,只要不與侵權的嚴重程度不符,各成員可以規定司法機關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人提供參與制造、銷售侵權商品或提供侵權服務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銷售渠道等信息。這樣可以大大加強調查的力度和效率。知情權又稱知情權、知情權、知情權、信息權或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結果,知情權首先是公法領域的壹個概念。如今,隨著知情權作為壹項獨立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私法領域。比如,消費者的知情權就是知情權延伸到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自主選擇是指消費者有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它包括: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2.自主選擇產品和服務;3.決定是否購買任何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務;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比較、鑒別、選擇的權利。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它為消費者有效享有公平交易權提供了法律保障。請求權(1)代位求償權1。代位求償權的含義: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替被保險人行使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即保險人代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這壹權利後,可以站在被保險人的立場,向第三人索賠。代位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在保險實踐中,代位權通常以兩種形式存在:實體代位權和權利代位權。堅持這壹原則的目的是維護賠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雙重賠償(既包括保險人也包括第三者),幫助被保險人快速獲得保險賠償;有利於維護保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以讓責任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2.代位求償的條件(1)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於保險責任範圍。(2)發生保險事故,由第三者承擔責任。(3)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這既是保險人賠償的條件,也是代位求償的條件。(4)保險人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範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人從第三者實際獲得的賠償金額大於支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保險人必須將超出部分退還給被保險人。這是代位權。3.代位權的適用範圍代位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因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所以財產保險合同是壹種賠償合同。根據損失賠償原則,財產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賠償,不能獲得雙倍賠款。但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額是雙方約定的,其保險價值無法衡量,只能是保險金的給付,而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此外,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屬或者其成員故意造成成本法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屬或者其成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4.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淵源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壹項古老而獨特的制度。據考證,代位權最早的表述是由英國法官LordHardwicke在1748年的Randal v. Cackran壹案中作出的。[1]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後,有權將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險人對損失的全部權利和賠償。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索賠或者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稱為代位求償權;其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權”。人格尊嚴是指公民的名譽,以及公民作為壹個人,最起碼應該受到他人尊重的權利。它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和隱私權。人格尊嚴權在立法和司法中沒有規定或解釋,因為人格尊嚴是抽象的。在民法理論中,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尊重自己與被他人尊重的統壹,是對個人價值的主客觀評價的結合。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壹般人格權的內容之壹,也是壹般人格權最重要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具備的最低社會地位,並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它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和在社會上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尊重的結合。這些認識基本認同個人尊嚴是基本的,主客觀價值是復合的。因此,判斷壹個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了侵犯,不僅要考慮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的角度考慮他作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尊重是否受到了貶損;如果是這樣,他的人格尊嚴就被侵犯了。習俗解釋(fēng sú xí guàn):個人或群體的傳統習俗、禮儀和習慣。來源:鄧小平《論西南少數民族問題》:“例如,實行三大紀律八項註意,尊重藏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例如:1。當我們去壹個地方時,我們必須尊重當地人。2.從“成人禮”到“冠禮”,紋身或拔牙,以及恢復血緣關系、父妻不和、女子出嫁不出婆家,都是氏族公社沿襲下來的風俗習慣。(黃先帆《論百越與百普之異同》)尊重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任何人無權侮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對於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給予刑事制裁。中國有56個民族,在飲食、服飾、居住、婚喪嫁娶、節日、娛樂、禮儀、禁忌等方面的風俗習慣都不壹樣,都應該得到尊重。保護少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系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團結的大事。* * * * *請點擊下面的鏈接看看。可能會有幫助/stjj/all file/bksc/bksc 5105 .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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