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消防安全,電梯、燃氣、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違法建築的處置,文物和歷史建築使用的安全管理,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以及軍事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房屋使用應當遵循合法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監督,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主管部門對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區人民政府房屋管理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職能的組織實施。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規劃、建設、發展改革、財政、交通、公安、應急管理、民政、教育、市場監督管理、園林、文化、城市管理等負責綜合執法的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調查、危險房屋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物業管理等行業協會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協會應當依法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第八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之間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共享。第九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中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壹)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完整性評價等。;
(二)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房屋安全責任人因違反有關房屋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報告的基本信息;
(四)其他有關房屋使用安全的信息。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公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房屋地址查詢房屋使用安全等級提供便利。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調查、應急救援、危險房屋代管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十壹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所有權不明的。有保管人的,保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沒有保管人的,房屋使用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
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
房屋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房屋的使用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二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壹)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和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房屋裝修符合有關規定;
(三)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四)按照規定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鑒定;
(5)控制白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檢查和應急救援活動。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宣傳,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分設施設備的檢查、評估、維修和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人依法承擔。房屋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或者通知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並根據需要采取警示、圍擋等保護措施。
* * *房屋使用的部分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可按規定從部分經營收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單位房屋維修資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