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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員會從1945至今的法典大事記

1945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成立。

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成立。

FAO/世衛組織聯合營養專家委員會第壹屆會議在1950中指出:“不同國家的食品法律法規通常存在沖突和矛盾。各國關於保存、術語和可接受的食品標準的立法通常差異很大。新的法律法規往往沒有科學依據,很少考慮營養原則。”(糧農組織/世衛組織,1950)。該委員會指出,食品法律法規的矛盾特征可能會成為貿易的障礙,從而可能進壹步影響具有營養價值的食品的流通,並特別建議糧農組織和世衛組織對這些問題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1951年在意大利斯特雷薩簽署了《特種奶酪命名和成分要求國際公約》。

1955聯合國糧農組織/世衛組織營養專家聯合委員會第四屆會議(FAO/世衛組織,1955)指出:“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日益增加,有時控制不嚴,已引起公眾和行政部門的關註”。該委員會還指出,解決食品添加劑使用所涉問題的手段因國家而異,並表示“必須自行關註,因為千差萬別的監管措施很可能對國際貿易產生負面影響”。

1955首屆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會議。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開始工作。在其第壹次會議上,它闡明了關於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壹般原則,這壹文本仍然是今天關於食品添加劑使用的研究框架。

1958-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締結日內瓦議定書,該議定書提出了食品商品標準的統壹方案。歐洲經濟委員會的相關工作組提出了進口到歐洲進行貿易的新鮮水果、蔬菜和其他食品的質量標準,以避免在運輸過程中對此類產品的處理產生爭議。該計劃仍然是世界上大多數食品商品標準的基礎,包括法典標準。糧農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和歐洲經濟委員會之間的合作經歷了幾個不同的階段(例如,糧農組織/歐洲經委會關於果汁的工作以及隨後法典委員會/歐洲經委會關於果汁和速凍水果和蔬菜的會議後來被法典委員會接管)。這兩個機構在新鮮水果和蔬菜標準領域壹直保持著密切的合作。-牛奶和奶制品的標準和標簽要求工作最初由國際乳制品工業聯合會負責,後來由糧農組織/世衛組織牛奶和奶制品原則和標準政府專家聯合會接管。委員會制定了制定標準的正式程序,包括在委員會會議期間與各國政府協商。這壹程序至今仍被食品法典委員會使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在區域壹級開始協調食品標準。在拉丁美洲,阿根廷的卡洛斯·格勞開始實施“拉美食品法典”。-奧地利人Hans Frenzel從1954到1958積極宣傳以奧匈帝國食品法典為基礎的全歐洲食品法典的概念。國際農業工業委員會和國際分析化學常設局於1958年6月聯合成立了歐洲食品法典委員會,這標誌著Frenzel的工作達到了頂峰。然而,安理會的工作進展緩慢。1960年8月,理事會向世衛組織提交了壹份聯合提案,後者將此事提交給糧農組織,以討論如何達成移交協議大綱。

1960年第壹屆糧農組織歐洲區域會議指出:“公認關於最低食品標準及相關問題(包括標簽要求、分析方法等)的國際協議,)是保護消費者健康、保證質量和減少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迅速壹體化的歐洲市場。“會議還指出,許多組織正在執行越來越多的食品標準計劃,如何協調這些計劃是壹個重要問題。

1961 2月——糧農組織總幹事B.R. Sen與世衛組織、歐洲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歐洲食品法典委員會進行了積極的討論,提出了建立國際食品標準計劃的壹些建議。6月-歐洲食品法典委員會主席通知總幹事,委員會正式接受建立食品標準計劃的建議。此事已於6月中旬通過1961向糧農組織理事會第三十五屆會議報告。165438+10月-第11屆糧農組織大會通過決議,成立食品法典委員會。

1962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標準聯席會議在日內瓦舉行,兩個機構建立了合作框架。食品法典委員會應該是負責實施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標準聯合計劃的機構。糧農組織/世衛組織以及其他區域和國際組織在食品標準方面的所有工作將逐步納入該計劃。本屆會議為食品法典委員會第壹屆會議做準備。點擊此處查看報告。

1963年5月-第16屆世界衛生大會批準建立糧農組織/世衛組織聯合食品標準計劃,由食品法典委員會作為牽頭機構。7月-第壹屆法典1963 10會議在羅馬舉行。來自30個國家和16個國際組織的約120名代表出席了會議。

在1991中,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標準、食品中的化學品和食品貿易會議提出了建議:消費者參與食典作為標準制定的橫向途徑;食品法典委員會和相關法典委員會負責制定與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的標準、操作規範或指南,並應明確說明用於開展風險評估的方法。點擊此處查看報告。

1995法典標準、指南和操作規範已成為WTO《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中食品安全的參考基準。其他發揮類似作用的組織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旨在解決動物健康問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處理植物健康問題。

2002年6月5日至2002年2月38日,糧農組織和世衛組織完成了對食品法典和糧農組織及世衛組織其他食品標準的評估,包括能力建設和專家科學建議。評估發現,成員們非常重視食典食品標準,認為食典食品標準是旨在保護消費者健康的食品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與國際貿易和世貿組織《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有關的問題。評價認為,糧農組織、世衛組織和食品法典委員會的能力建設活動繼續在國際壹級做出重大貢獻,同時也為各國做出實質性貢獻,使其公民能夠得到保護,並從日益全球化的食品市場中受益。為了繼續得到所有成員國和利益相關者的大力支持,食品法典委員會第25次(特別)會議(2003年2月13-15日,日內瓦)在對評估的答復中同意,法典委員會及其上級組織應開展以下工作:更有效地制定法典標準,同時在制定這些標準的過程中保持透明度、豐富的內容和壹致的程序;增加發展中成員國和經濟轉型成員國在整個標準制定過程中對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的參與;使食典標準在滿足成員國需求和及時性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加強風險分析的科學基礎,包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便更高效、更有效地向法典委員會和成員國提供專家科學建議,加強風險通報能力建設,促進國家食品監管體系的發展。

2011年,來自145個成員國和壹個成員組織以及34個國際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625名代表出席了食品法典委員會第三十四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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