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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現代化的傳統概念及法律現代化的作用

法律現代化作為法律發展理論的重要範疇,著眼於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法制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壹般規律,其研究既要反映作為社會發展現象的現代化的壹般規律,又要反映法律現代化本身的特殊規律。1,法律現代化的含義法律現代化是壹個發展的、系統的、比較的概念,也是壹個多面包容的概念。從不同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含義:(1)是法律形式現代化與法律價值現代化的統壹。從法律體系的構成來看,無論多麽復雜的法律現象,法律體系的內容無非是兩大方面,壹是法律的形式;二是法的價值。既然法制現代化意味著法制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那麽法制現代化也包括法制的形式轉型和價值轉型,是法律形式現代化和法律價值現代化的統壹。法律體系的形式轉型首先表現為法律體系作為壹個相對獨立的整體從社會政治體系中分離出來,成為壹個獨立的社會上層建築體系;其次,從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來看,法律形態的現代化是指法律體系內部實現結構分化,體系結構趨於科學合理,組成部分更加豐富完善,充分體現和滿足整個現代社會生活對法律的全方位要求。法律制度的價值轉型意味著法律制度的傳統價值被打破,反映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價值的現代法律價值體系得以建立。法律價值現代化是實現法律形式現代化的觀念支撐,它規定了形式現代化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模式,有力地推動和支撐著法律制度的形式轉型。法制的形式現代化反映了價值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同時形式現代化又反過來促進價值現代化的深化。(2)是相對獨立和全面依賴社會現代化的統壹。法制是壹個國家整個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就上層建築體系而言,法律體系的建立依賴於上層建築中政治、道德、哲學和宗教體系的發展和支撐。不僅如此,整個上層建築體系的建立還依賴於社會經濟基礎的發展和支撐。沒有社會生產力的現代化,整個上層建築的現代化就失去了基礎,因而也就沒有法制的現代化。隨著政治現代化的發展,法律從政治體系中分離出來,為建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創造了歷史前提。法制現代化作為社會現代化的壹個主要層面,有其相對的獨立性。同樣,法制現代化的不斷推進,反過來也能促進社會生產力和上層建築其他領域的現代化。(3)是社會法律生活整體變化和法律規範體系變化的統壹。法制現代化的法律體系是壹個包含所有法律現象的綜合體系。它包括所有的社會法律生活,如實體法規範體系、程序法規範體系、法律價值、法律觀念、法律文化和思維方式等。因此,從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的發展變化來看,法制現代化不僅僅是實體性和程序性法律規範體系的改革或變革,而是壹個多層次的過程,涉及整個社會法律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實踐各個方面的變化。盡管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法律現代化的道路是不同的,但法律現代化始終是整個社會法律生活的整體變革與實體性和程序性法律規範體系改革的統壹。(4)是傳統法律體系與現代法律體系的對立與統壹。法律現代化的過程本身就是壹個法律革命的過程,實現了從傳統法制向現代法制的轉變。法制現代化是指現代法制對傳統法制的突破、超越或否定。但值得註意的是,這種否定並不是簡單的、全面的、決定性的否定。Boehlmann提醒我們:第壹,從20世紀後期到2世紀,除了壹些革命性變化的時期,西方的法律制度持續發展了幾代人和幾個世紀,每壹代人都有意識地建立在前壹代人的基礎上:第壹,亨廷頓在處理傳統和現代化的問題上強調了傳統的歷史地位。他說,這些傳統的東西其實構成了相當壹部分新興國家的特定國情。問題不是消滅它們,而是利用它們實現社會動員和整合,從而走向現代化。可見,這種否定是人類社會法律運動有機發展的壹次飛躍。法制現代化的內在規定包含了法制作為社會生活重要方面的含義。法制現代化的內容、途徑、背景和沖突都反映了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征。同時,法制現代化也要在它的調節下進行調整和發展,以實現社會改革和發展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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