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反壟斷法意味著什麽

反壟斷法意味著什麽

問題1:反壟斷法是什麽意思?壟斷的本意是壟斷,即壹個市場只有壹個經營者。反壟斷法,顧名思義,就是反對壟斷、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也被稱為反壟斷法。

問題2:壟斷是什麽意思?壟斷,或賣方壟斷,在臺灣省通常翻譯為壟斷,壹般指唯壹的賣方通過壹個或多個階段在壹個或多個市場面對競爭性消費者;與買方壟斷相反(en:monopony)。壟斷者可以在市場上隨意調整價格和產量(不是同時)。進入壁壘壟斷的原因有三:資源壟斷:關鍵資源歸壹家企業所有(如無線電視的配音行業)。* * *制造壟斷:* *給予企業生產某種產品或服務的專有權。自然壟斷:生產成本是壹個生產者比大量生產者更有效率。

問題3:反壟斷法是什麽意思?反壟斷法的本意是壟斷,即壹個市場只有壹個經營者。反壟斷法,顧名思義,就是反對壟斷、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壹、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概述【編輯此段】目前,反壟斷法在我國還是壹項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國早在100多年前就頒布了這種法律。1865美國內戰結束後,隨著全國鐵路網的建立和擴大,原有的地方和區域市場迅速融合為統壹的全國市場。大市場的建立壹方面促進了美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壹方面也促進了壟斷組織即托拉斯的產生和發展。1879美國石油行業第壹家信托——美孚石油公司的成立,標誌著美國歷史上第壹波企業合並浪潮的開始,信托成為美國不受控制的經濟力量。過度的經濟集中不僅使中下層遭受壟斷組織濫用市場力量之苦,也使市場普遍失去活力。在這種背景下,美國19的80年代爆發了壹場大規模的* * *信任運動,催生了1890的謝爾曼法案。謝爾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也被世界各國稱為反壟斷法之母。美國最高法院在其中壹項判決中指出了謝爾曼法的意義,即“謝爾曼法的前提是,自由競爭將產生最經濟的資源配置、最低的價格、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同時創造有利於維護民主政治和社會制度的環境。”從《謝爾曼法》出現到二戰結束,除了美國1914頒布的《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作為《謝爾曼法》的補充外,其他國家的反壟斷立法幾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壹結束,情況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首先,在美國的監督指導下,日本於1947年頒布了《禁止私人壟斷確保公平交易法》,德國於1957年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1958生效的《歐洲經濟條約》第85至90條是歐洲最重要的競爭規則。此外,歐共體理事會1989還頒布了《歐共體企業合並管制條例》,使企業合並管制成為歐共體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意大利於1990頒布了《反壟斷法》,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頒布最晚的國家。現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所有成員國都有反壟斷法。發展中國家反壟斷立法步伐相對緩慢。直到1980年代後期,盡管聯合國大會發出呼籲,貿發會議也在控制限制性商業慣例方面提供了技術援助,但只有不到65,438+02個發展中國家頒布了反壟斷法,其中包括亞洲的韓國、印度、巴基斯坦和斯裏蘭卡。當時發展中國家對反壟斷法普遍不感興趣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的許多工業部門或主要工業部門是由國有企業經營的。為了維護國有企業的利益,國家自然會在這些領域排除競爭。另外,當時社會主義國家都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不允許企業之間競爭。自然,這些國家沒有必要制定反壟斷法。中國也是如此。因為我們認為計劃經濟是當時最好的經濟制度,把競爭看成是資本主義制度下沒有生產的狀態,認為競爭會對社會生產力造成嚴重的浪費和損害,所以中國在當時完全不可能建立提倡競爭、反對壟斷的法律制度。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隨著世界各國經濟政策的總取向是民營化、減少行政幹預和反壟斷,各國反壟斷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壹方面,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許多發展中國家頒布或加強了反壟斷法,另壹方面,蘇聯和東歐集團的國家也積極開展了這方面的立法。到1991,中歐和東歐的大多數國家,包括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愛沙尼亞、哈薩克斯坦、立陶宛、波蘭、俄羅斯和匈牙利,都頒布了反壟斷法。近年來,隨著這些地區的許多國家積極申請加入歐盟,它們根據歐洲競爭法進壹步加強了反壟斷力度...>:& gt

問題4:反壟斷法是什麽意思?反壟斷法中壟斷的本意是壟斷,即壹個市場只有壹個經營者。反壟斷法,顧名思義,就是反對壟斷、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壹、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概述【編輯此段】目前,反壟斷法在我國還是壹項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國早在100多年前就頒布了這種法律。1865美國內戰結束後,隨著全國鐵路網的建立和擴大,原有的地方和區域市場迅速融合為統壹的全國市場。大市場的建立壹方面促進了美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壹方面也促進了壟斷組織即托拉斯的產生和發展。1879美國石油行業第壹家信托——美孚石油公司的成立,標誌著美國歷史上第壹波企業合並浪潮的開始,信托成為美國不受控制的經濟力量。過度的經濟集中不僅使中下層遭受壟斷組織濫用市場力量之苦,也使市場普遍失去活力。在這種背景下,美國19的80年代爆發了壹場大規模的* * *信任運動,催生了1890的謝爾曼法案。謝爾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也被世界各國稱為反壟斷法之母。美國最高法院在其中壹項判決中指出了謝爾曼法的意義,即“謝爾曼法的前提是,自由競爭將產生最經濟的資源配置、最低的價格、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同時創造有利於維護民主政治和社會制度的環境。”從《謝爾曼法》出現到二戰結束,除了美國1914頒布的《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作為《謝爾曼法》的補充外,其他國家的反壟斷立法幾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壹結束,情況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首先,在美國的監督指導下,日本於1947年頒布了《禁止私人壟斷確保公平交易法》,德國於1957年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1958生效的《歐洲經濟條約》第85至90條是歐洲最重要的競爭規則。此外,歐共體理事會1989還頒布了《歐共體企業合並管制條例》,使企業合並管制成為歐共體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意大利於1990頒布了《反壟斷法》,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頒布最晚的國家。現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所有成員國都有反壟斷法。發展中國家反壟斷立法步伐相對緩慢。直到1980年代後期,盡管聯合國大會發出呼籲,貿發會議也在控制限制性商業慣例方面提供了技術援助,但只有不到65,438+02個發展中國家頒布了反壟斷法,其中包括亞洲的韓國、印度、巴基斯坦和斯裏蘭卡。當時發展中國家對反壟斷法普遍不感興趣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的許多工業部門或主要工業部門是由國有企業經營的。為了維護國有企業的利益,國家自然會在這些領域排除競爭。另外,當時社會主義國家都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不允許企業之間競爭。自然,這些國家沒有必要制定反壟斷法。中國也是如此。因為我們認為計劃經濟是當時最好的經濟制度,把競爭看成是資本主義制度下沒有生產的狀態,認為競爭會對社會生產力造成嚴重的浪費和損害,所以中國在當時完全不可能建立提倡競爭、反對壟斷的法律制度。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隨著世界各國經濟政策的總取向是民營化、減少行政幹預和反壟斷,各國反壟斷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壹方面,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許多發展中國家頒布或加強了反壟斷法,另壹方面,蘇聯和東歐集團的國家也積極進行這方面的立法。到1991,中歐和東歐的大多數國家,包括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愛沙尼亞、哈薩克斯坦、立陶宛、波蘭、俄羅斯和匈牙利,都頒布了反壟斷法。近年來,隨著這些地區的許多國家積極申請加入歐盟,他們根據歐洲競爭法進壹步加強了反壟斷法。據統計,全球訂單...> & gt

問題5:反壟斷的目的是什麽?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取決於東道國的經濟政策、產業結構安排等國情。因此,對中國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的研究應該立足於中國國情,結合中國的經濟政策和目標。當然,我們可以選擇,也應該選擇類似中國國情的國際經驗作為參考。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是壹切反壟斷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的確立對反壟斷立法具有全局性作用。如果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確,中國的反壟斷法可能不會“沒完沒了”。此外,反壟斷立法固然重要,但建立能夠保證反壟斷法有效實施的執法體系,其實更重要。反壟斷法本身無法創造公平自由的市場環境,必須依靠獨立、高效、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沒有這樣的機構,反壟斷法只是壹紙空文。同時,這樣壹個機構的設立與《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是分不開的。因為執法機構的設立是為了追求立法目的的實現,相應的主體要完成什麽樣的任務,哪怕命運決定身份。如果不從這方面考慮執法機構的設立,這個執法機構就算誕生了,也是先天不足或者說是失敗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研究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離不開執法機關。

壹、中西反壟斷立法目的的比較

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是配置資源的基本手段。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在維護本國市場秩序的經濟法律體系中處於基礎性地位,受到高度重視。美國是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也是最早制定反壟斷法規範市場行為的國家。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反壟斷法被公認為經濟法的壹個重要分支法律,經常被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幹預和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因此,反壟斷法的許多規則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具有普遍性。但中國和其他國家畢竟市場經濟體制不同,反壟斷法的目的也不同。

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任務是克服市場經濟的固有缺陷,即市場在配置資源的過程中調節壟斷,限制競爭。壹方面,壟斷本身阻礙了市場的自由公平競爭;另壹方面,追求壟斷利潤是資本主義不可或缺的內外剝削目標。因此,壟斷資產階級必須在壟斷和市場之間找到壹個最優的平衡點,實現壟斷利潤最大化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雙重任務,這是資本主義競爭法的本質和任務。但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律與國家利益緊密結合,在反壟斷立法、案件成立、援引和解釋上具有兩面性。面對國內的市場秩序,反壟斷法壹般都是嚴格上升,對壟斷行為進行規制。雖然有時不可避免地侵害了個別壟斷資產階級集團的利益,但為了保證市場競爭秩序,兼顧各種相關競爭者的利益,反壟斷法的實施應該說是很到位的。然而,在西方國家倡導的經濟全球化進程中,他們要求其他國家的市場開放,同時在國內推行貿易保護主義。就國際競爭而言,西方壟斷資產階級並不堅持社會整體利益和實質平等競爭的經濟法理念,而是提倡和強調形式上的公平競爭(實質上是堅持以民商法規範為主導的法律秩序),在實踐中通過在所謂公平競爭原則下建立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國公司和企業集團與發展中國家的弱勢群體進行交易。因此,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處理國內外壟斷和限制競爭的過程中,實際上是利用反壟斷執法和司法的雙重性質來協調和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提高國際競爭力。

相反,中國競爭法的起源和任務與西方國家不同。後者從自由競爭發展到極端壟斷,進而威脅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正常運行和壹系列外部條件,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則被迫采取防範措施。相比較而言,中國的競爭法是在不斷打破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過程中,特別是在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逐步發展起來的...>;& gt

  • 上一篇:法庭對抗的多樣性情節
  • 下一篇:明日香時期的法律制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