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新華社電2022年6月24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我國現行的反壟斷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8年8月30日起施行。2021 10 19反壟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這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時任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工受國務院委托對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時指出,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保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在法律的實施中,也存在相關制度規定相對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系有待進壹步完善等問題。反壟斷法修訂堅持規範與發展並重。針對《反壟斷法》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壹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加大對壟斷行為的懲處力度,將為加強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6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楊鶴慶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反壟斷法修正案草案將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主要擬作如下修改:壹是根據反壟斷執法體制改革的最新實踐,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本法的執法部門。二是進壹步明確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相關制度的具體適用規則。三是完善壟斷協議的“避風港”規則。四是完善對不符合申報標準經營者的集中查處程序。五是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提出了具體要求。據新華社報道,關於“避風港”規則,修訂草案壹審稿已經規定,本法關於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不適用於市場份額低於壹定標準的經營者。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禁止經營者與交易對方達成的壟斷協議。修正案草案進壹步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沒有銷售額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達成的壟斷協議未實施的,可以處30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修正案草案新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訂草案二審稿也明確,反壟斷工作堅持中國* * *產黨領導。國家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加強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則,改善宏觀調控,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據法治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突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明確了反壟斷法的執法主體,細化了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的適用規則,補充了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內容,重點更加突出,內容更加全面,表述更加嚴謹,針對性和實效性更強。建議修改完善後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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