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是否完整?
風險行為1:合同主要條款缺失或約定不明確。
這種行為可能導致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因條款不全或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糾紛,從而給壹方帶來損失。
預防策略:
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開發商相關信息、房屋具體位置、價格、面積、交房日期、付款方式、建築材料及安裝標準、建築質量、房屋平面圖。每個條款都應該清晰明確。
風險行為二: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不符合法定條件。
這種情況下,合同無效,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違約損失。
預防策略: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轉讓房地產時,買受人應當要求出賣人保證下列事項:
(1)已按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已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風險行為三:出賣人預售商品房不符合法定條件。
這種情況下,賣方應停止預售活動,承擔行政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
預防策略:
出賣人預售商品房的,應當保證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全部付清,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項目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此外,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
風險行為四: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沒有將銷售廣告中明確說明的重要內容寫入合同。
這種情況可能會因為交付的房屋與出賣人事先的承諾不符而導致雙方發生糾紛,買受人無法依據合同主張自己的權利。
預防策略:
在購房過程中,購房者要認真註意對合同文本的審查。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廣告中表述的條款很重要,就應該寫進合同。而且在合同中應當寫明,如果雙方不能說明相關細節並得到雙方認可,則應當將出賣人提出或者發布的售房廣告及其宣傳資料作為解決爭議的證據。
風險行為五:私房買賣合同中未註明房屋及相關設施質量。
這種情況可能導致房屋交付時雙方對房屋及其相關設施的質量產生爭議,給壹方造成損失。
預防策略:
出售私有房屋的,應當標明新舊房屋、墻體、管道及相關設施的質量。
風險行為六: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房屋面積的計算範圍。
這可能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或房屋交付後,雙方因房屋面積產生糾紛,從而損害壹方。
預防策略: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房屋面積時,應明確寫明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使用人實際使用面積。
風險行為七: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地產交付和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具體期限。
這可能導致雙方在交付過程中產生糾紛,或者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責任不清。
預防策略:
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何時交付房產,何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包括起始時間和期間。
風險行為八:雙方未明確約定該商品房周邊設施的條款。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合同壹方將無法依據合同主張自己的權利,從而給合同壹方造成損失。
預防策略:
雙方應就已達成協議的其他重要問題簽署補充條款。比如商品房壹定距離內不得建設除綠化設施以外的其他設施,不得建設垃圾站、汙水處理站等影響生活質量的設施。還有噪音條款、電磁輻射條款等。
風險行為九: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物業管理。
這可能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或房屋交付後,雙方就財產相關問題產生糾紛,無法依據合同主張自己的權利。以至於壹方受損。
預防策略:
雙方應在合同中對物業管理公司、相關服務標準和物業費標準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
第二,合同內容的表述是否正確。
風險行為壹:不簽訂正式的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僅通過口頭約定達成協議。
這種行為不能證明交易的存在,也不能證明糾紛發生後買受人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性。而當任何壹方違約時,作為對方找不到依據追究違約責任。
預防策略:
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應當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不得基於人情和信任以口頭形式約定。
風險行為二:合同中沒有明確關鍵術語和名詞的含義。
這種情況可能會由於對合同文本的不同理解而導致實際履行與合同真實意思的不壹致。為合同的履行埋下糾紛隱患。在訴訟中,法院也可能做出壹方不清楚的解釋。損害壹方利益。
預防策略:
簽訂合同時,合同的措辭必須準確、清晰。壹些關鍵的技術術語應在合同開始時定義或解釋,以避免歧義或理解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