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船舶或石油平臺、設施因自然原因發生的碰撞、觸礁、擱淺、傾覆、火災、爆炸、失去機動性、落水、突發疾病、人身傷害、危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等事故;
(2)發生飛機墜落或海上迫降等事故。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六條省政府和廣州軍區統壹領導全省海上搜救工作。省政府設立的省海上搜救中心是全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省海上搜救責任區船舶、設施防熱帶氣旋、防船舶汙染海域和海上人命搜救(以下簡稱“兩防壹救”)。第七條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承擔海上搜救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的“兩防壹救”工作。
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確定承擔海上搜救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本縣海上搜救責任區的“兩防壹救”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和依照前兩款規定承擔海上搜救工作的部門統稱為海上搜救指揮部。下壹級海上搜救指揮部應當接受上壹級海上搜救指揮部或者有關部門的指導。第八條沿海地級以上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劃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沿海縣級海上搜救責任區由地級海上搜救指揮部劃定,經地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報省級海上搜救中心備案。第九條參與海上搜救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公安部門組織本部門力量參加轄區內的海上應急行動;負責維護海上搜救現場的公共秩序和陸地交通管制;為跨國、跨區域海上應急作業人員提供便捷的出入境服務;為需要救助的重傷員或重病患者提供入境便利服務;負責被救外國僑民的遣返,為死者善後提供便利。
(二)民政部門配合做好因災死亡人員遺體的火化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海上搜救中傷殘或犧牲的救助人員的優待和撫恤工作。
(三)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負責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四)交通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用於海上搜救行動的關鍵物資和應急客貨運輸。
(5)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建立醫療聯動機制,協調海上傷病員醫療救治和海上遠程醫療會診。
(6)外事部門負責海上搜救行動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
(七)漁業部門負責組織漁政船和協調漁船參與海上搜救行動;負責協調獲救漁民的善後工作;負責尋找並提供漁船的詳細信息。
(八)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獲救人員的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海上危險品事故處置等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提供消防設備和技術支持。第十條中央駐粵有關單位參與海上搜救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協調有關船舶、設施參加海上搜救行動,負責發布與海上搜救行動有關的航行警告;負責尋找並提供船舶的詳細信息。
(2)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和南海第壹救助飛行隊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協調下,具體執行海上搜救任務。
(3)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負責實施海上應急救助打撈、船舶溢油應急清除等應急行動。
(四)民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搜救飛機的航行安全;協調解決海外搜救飛機的加油和停機問題。
(五)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為海上搜救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移動通信定位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
(六)氣象部門負責提供我省每日天氣預報、熱帶氣旋、寒潮和大風等惡劣天氣信息,以及海上搜救行動所需的相關氣象信息。
(七)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負責提供相關海洋環境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信息;負責提供落水人員的漂流軌跡預測;組織本部門力量參與海上搜救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