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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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兩份工怎麽認定工傷?哪些情況屬於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進壹步增加,居各類行政案件之首,審判過程中出現新的問題,糾紛解決難度越來越大。
為統壹司法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於8月20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相關情況。
誰違規分包,誰就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南通公司承包某廠房工程,該公司將油漆工程分包給李某,李某將部分油漆工程分包給王某,王某雇傭張進行油漆施工。2008年3月10,張在油漆施工中意外受傷。李、王均無從業資格,也無相應的繪畫項目資質。
本院認為,南通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違法將承包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李某,李某又違規分包給王某。王聘用張並因工負傷。原用人單位南通劉健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壹)勞動者與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時,勞動者所在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三)單位派遣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被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四)用人單位違法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五)個人因對外經營掛靠其他單位,其職工因工傷亡的,掛靠單位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都說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的形式越來越復雜,往往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與員工發生雇傭關系。工傷保險責任由哪個單位承擔,容易產生爭議。最高行政法院院長趙大光表示:“現在,壹些承包商在出現問題時逃跑了。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應由雇主承擔。司法解釋的規定,既有利於員工權益的保護,也有利於追究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包商。”
在不同工作場所之間往返造成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孫是中利公司的員工。2003年6月10日,孫受公司負責人委派到北京機場接人。他從公司所在的商務中心八樓下樓。當他走到壹樓門口的臺階時,腳下壹滑,從四個臺階上摔了下來,受傷倒地。孫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孫的摔傷事故是在工作場所發生的,是基於工作原因,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場所”是指員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多個工作場所的情況下,還應包括員工在多個工作場所之間往來的必要區域。勞動局認為,孫的墜落地點不屬於其工作場所,將完成工作任務的唯壹途徑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不符合立法初衷和生活常識。
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下列情形認定為工傷:
(壹)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委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工作時間內,員工往返於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作受到傷害的;
(四)在工作時間和合理區域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其他傷害。
工傷的認定,也就是“因公外出”,壹直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表示:“外出工作期間屬於工作時間的特殊情況,應當從職工是否外出工作、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工作原因和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在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屬於工傷。
案例何培祥曾是北溝鎮石堅小學的老師。2006年6月22日上午,學校安排何培祥到新沂市城西小學上課。當天下午回學校時,何培祥騎著摩托車倒在離石堅小學約200-300米的水泥路上。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何培祥所遭受的機動車事故傷害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上,但不在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內,不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是兩個相互聯系的定義,屬於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案件中的時間和空間的本質概念,不應割裂開來。何培祥早上上課,中午吃飯,在回學校的路上,騎著摩托車摔倒了。他返校的目的很明確,應該算是壹個合理的時間。
司法解釋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下列情形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
(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的路線上下班。
趙大光說:“我們認為下班後加班或者下班後回家是合理的。合理的路線包括範圍很廣。比如上班路上,妳需要去菜市場買些菜,然後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這是合理的路線,也是日常工作中需要的必要活動。”
人民網-工傷認定更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