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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工會的流程是怎樣的?

第壹部分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建立工會。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八條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他們的合法權益受中國人民的法律保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三條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十條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推選壹名組織員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第十壹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壹條的規定,阻礙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礙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建立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壹條工會應當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監督管理時,應當聽取工會、企業代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動詞 (verb的縮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七條合營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十四條合作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員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X.《國務院關於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業工會組織。非公有制企業應當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企業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為工會的正常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依法撥付工會經費,不得幹預工會事務。

Xi。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第三條本市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中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的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為由,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式阻撓或者限制職工加入和組織工會;不得對加入或組織工會的雇員進行報復。

第九條建立工會組織必須報上壹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組建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業或者成立後半年未組建工會的,應當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

第六十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市、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壹)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阻撓或者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阻撓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

(壹)阻撓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的;

(三)阻止工會參與調查處理工傷事故和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平等協商的。

十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辦公室關於正確理解和貫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全國工會法〉辦法》第九條第壹款的函給北京市總工會。

1.“上級工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所在地的地方各級總工會和產業工會。

2 .“派遣”是指由上級工會派遣或聘用的專職工會工作者。

3.“幫助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組建工會”的方式包括會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取得其對職工組建工會的理解和支持;在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協商確定的時間內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職工宣傳成立協會的意義和入會方式。

4.“阻撓”是指以各種方式阻止或者限制上級工會派員幫助、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組建工會,包括拒絕與上級工會預約討論組建工會事宜;阻止或者限制上級工會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派遣人員;威脅、毆打、辱罵、侮辱等。上級工會派出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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