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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有什麽區別?

妳好,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它們都是規範市場競爭行為,從根本上有利於維護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在很多方面都是密切相關的,弄清它們之間的區別更有利於準確理解。第壹,具體法益目標不同。法益目標是法律首先追求和實現的利益。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法律利益。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是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那些被廣泛分享的利益。[1]作為經濟法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益上具有根本的壹致性,但由於在規範市場的過程中采用了不同的結構體系,在立法目的和宗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差距。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通過分析該法規定的六種純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發現不正當競爭的主要特征是惡性競爭,或者說過度競爭。這種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直接經濟利益,直接損害了市場關系。比如壹個典型的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經營者在同壹市場上相互競爭,在正常競爭的情況下(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科學管理等手段,)不能排除自己的對手,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欺騙消費者。從表面上看,這種行為並沒有抑制競爭,而是將競爭發展為壹種不正當的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和消費者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針對市場競爭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保護市場秩序,防止過度競爭,消除惡性競爭的影響而制定的。因此,可以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維護微觀競爭秩序,制止特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現代意義上的反壟斷法的產生,以美國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法案》為標誌。通過考察該法出臺的背景及其實施過程,可以窺見其所倡導的價值。在這部法律的實施中,競爭秩序壹直是其保護的主要對象。《謝爾曼法案》對後來各國制定的反壟斷法或反限制競爭法影響很大,以至於今天的反壟斷法都宣稱以競爭為自己的保護對象,導致競爭成為基本價值的集中體現和判斷反壟斷法規範對象的永恒標尺,所以競爭構成了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律價值。[2]在美國微軟違反反壟斷壹案中,傑克遜法官於2000年6月7日作出終審判決,將微軟壹分為二,以糾正該公司的反競爭行為。我們無意評價本案的具體判決結果。單從本案的發生來看,體現了反壟斷法所倡導的基本價值,即反壟斷法保護的不是競爭對手,而是競爭本身。就像有學者分析微軟壟斷案:微軟很強大,95%的電腦開機都在閃微軟logo,司法部不管。然而,微軟利用Windows和IE的綁定排擠競爭對手。甚至在1995直接要求網景停止開發網景,違反了法律。我們需要的是平等自由的競爭。在市場競爭中,誰也不能優於誰。這是正義的基礎。[3]這說明反壟斷法以維護整個市場的競爭秩序為其法益目標。從20世紀初的標準石油公司和美國煙草公司案,到1945的美國鋁業公司案,再到現在的微軟壟斷案,都體現了“我寧願犧牲壹個大公司,也要維護競爭秩序”的基本價值觀,因為“對消費者和技術創新至關重要的是競爭,而不是公司的規模。”(傑克遜的話)競爭是整個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因此,反壟斷法是政府幹預經濟的集中體現,是從宏觀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力武器。當然,反壟斷法本身並不是剛性的,它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立法者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綜上所述,“反壟斷法的基本價值壹般是通過保護競爭或維護競爭秩序來體現的,但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保護競爭或維護競爭秩序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並不完全相同。”[4]可以說,反壟斷法的法益目標是通過保護競爭或維護競爭秩序,從宏觀角度實現實質公平和整體社會利益。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分別從微觀和宏觀角度來實現根本的價值目標。在這個過程中,它們的功能表現出許多細微的差別。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是競爭對手的具體競爭行為,強調的是對競爭對手私權的保護。有學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利於保護靜態財產權和人身權,可以說是商業或經濟領域的侵權法。[5]不正當競爭更多的是直接侵犯其他競爭對手的財產和人身權,受害者可以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救濟。雖然最終妨礙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但作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主體(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他們更關心的是如何保護自己的特定利益不受侵害,更關註的是如何追回或彌補被侵害的特定利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壹些學者甚至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該屬於私法領域,而另壹些學者則認為它應該同時屬於公法和私法。在這裏,筆者無意爭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但從與反壟斷法的比較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功能上確實存在與反壟斷法不同的地方。反壟斷法從根本上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反壟斷法有利於實現動態交易安全,主要不是維護個別主體的特定權益。與關註社會整體利益和競爭秩序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相關聯,反壟斷法在某些情況下往往忽視甚至損害消費者或經營者的暫時利益。這裏可以參考掠奪性定價這種典型的壟斷行為來分析。根據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和世界銀行的定義,“掠奪性定價是指支配企業以極低的價格銷售商品,以將競爭對手擠出市場,阻止新進入者進入並成功壟斷市場的行為。”[6]雖然這種行為的成本很高,消費者也會暫時受益,但大鱷會通過這種手段將競爭對手擠出市場,然後他們獲得的壟斷利潤會遠遠超過實際損失。反壟斷法不會因為消費者壹時的利益而默許這種行為,還因為這種行為觸及了市場秩序的基本競爭。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反壟斷法是最能體現經濟法關註社會整體利益這壹特點的法律範疇,它嚴格遵循自身所倡導的價值理念。第三,不同法律的功能或作用是通過法律的適用來實現的,而法律的適用必須依賴於壹定的規範方法,這也體現了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因此,規範方式是任何法律都必須具備的形式要求。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在法益和功能上存在差異,因此在規範方法上也必然存在差異。在區分兩部法律的功能時,我們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特定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這就決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和適用更加具體。在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涉及的每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有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禁止。這樣壹種具體的、操作性很強的規範方式,有利於被侵權人援引本法獲得救濟,也有利於執法部門嚴格把握公平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界限。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踐來看,這樣壹種規範的方式更容易被人們接受,也有利於消費者對市場競爭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進行監督和舉報。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條件下,其適用並不完全壹致。因此,反壟斷法的規定和適用更具壹般性和靈活性。從各國反壟斷立法實踐來看,都特別強調認定壟斷行為的基本原則,並靈活運用這壹原則解決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實際問題。壹般來說,反壟斷立法的原則主要有結構主義和行為主義。所謂結構主義的壟斷制度“是指為了控制產業集中度而調節產業集中度狀態的壟斷控制制度。”“行為主義的壟斷性管制制度是指壹種壟斷性管制制度,只對支配市場的企業的市場行為進行管制。”[7]這兩種制度有時被稱為“自我規則”和“合理性原則”。前者對市場的監管比後者更嚴厲。目前只有個別國家的反壟斷法直接規制市場國家本身(即采取結構主義或違法性本身),日本的《壟斷禁止法》被認為是這樣壹個典型的例子。有些國家如美國,對壟斷的態度並沒有體現在專門法律的明文規定中,而是由法院或專門機構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情況來確定和處理,因此態度並不壹致。例如,美國法院在1920“美國訴美國鋼鐵公司”案和1945“美國訴美國鋁業公司”案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態度。前者采用合理性原則,後者采用se規則。第四,調整方法和救濟措施不同。法律調整和救濟制度可以說是其生命的核心。如果壹部法律沒有規定如何懲罰違法者,規定當事人保護自己權利的途徑和方法,那麽法律就沒有用。因此,毫不誇張地說,任何法律的終極價值核心都歸結為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在當事人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行為已經結束後,對受害人的權利進行救濟,主要是在規制之後。其法律責任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和刑事制裁為輔。如前所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直接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這就必然使其具有私法的壹些特征,所以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但反不正當競爭法也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的調控和幹預,必然體現公法的基本特征,所以輔以行政和刑事手段。反壟斷法主要是事前控制,如調查市場結構,掌握並公布壟斷情況和壟斷企業名單,批準卡特爾等。它強調行政手段,輔以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判定企業是否實施了壟斷行為的因素很多,要從多方面入手。執法部門不能只在壟斷發生後才進行調查。因此,對於反壟斷案件來說,司法成本相當高,必須有完善的司法體系來承擔這壹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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