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托拉斯法(即反托拉斯法)的國家之壹,其反托拉斯法律體系主要由成文法、判例和主管部門(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的各種政策指南組成。其成文法主要有1890頒布的《謝爾曼法案》和1914頒布的《克萊頓法案》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謝爾曼法》第八條沒有專門解釋其立法目的的條款,主要條款只有兩條:即第1條禁止串通損害競爭,第二條禁止壟斷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競爭。該法還授權司法部在反壟斷領域行使行政權力,授權法院行使司法權。克萊頓法主要有三個條款,即第二條禁止價格歧視,第三條禁止排他性交易和搭售,第七條禁止企業合並和建立合資企業。《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主要有兩個條款,即第5條禁止不正當競爭,第12條禁止虛假廣告。該法還設立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這是壹個獨立於政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美國是壹個普通法系國家,法院判例在其反壟斷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首先,由於成文法的規定過於原則和簡潔,法院必須結合具體案例解釋成文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謝爾曼法第1條在實踐中根本無法實施,因為任何合同都具有限制當事人或第三人從事交易的效力。因此,如果法律得到嚴格執行,所有商業交易都將被禁止。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創設了“se規則”和“合理原則”來區分具體的串通或協商是否違法。其次,法院對被告的行為是否違法有最終決定權。即使是司法部與被告達成的“協議判決”,也必須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才能發出“同意令”終止訴訟。由於法院的特殊地位,它的判決對政府反壟斷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有很大的影響。
除了成文法和判例之外,反壟斷當局還發布了壹系列政策指南。例如,司法部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分別於1992、1995和2000年聯合發布了《橫向整合指南》、《知識產權轉讓反壟斷指南》、《國際經營反壟斷執法指南》和《競爭對手串通反壟斷指南》。雖然這些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法院的審批活動不具有約束力,且“不能排除反壟斷執法中的判斷和裁量”,但充分表明了政府的政策導向,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美國的反壟斷法對世界各國的反壟斷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反壟斷法規制的三類行為——合謀損害競爭、壟斷企業利用優勢力量損害競爭、企業合並(兼並)被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反壟斷立法所采用。
美國反壟斷政策的百年演變
在壹百多年的反壟斷過程中,美國社會基本形成了這樣壹種認識,即政府應該依據職權采取措施,防止壟斷造成的效率損失。因為無論什麽原因,壟斷者都可能利用其優勢市場地位,實施限制產量、提高價格、設置進入壁壘等反競爭行為,獲取壟斷利潤,從而阻礙經濟效率的提高和創新,損害消費者的福利。
反壟斷政策作為政府重要的微觀經濟政策,並不是壹成不變的,其制定和實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1)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2)執政黨的執政理念。美國、民主黨和民主黨對政府在社會和經濟政策中的作用持非常不同的立場。和合黨政治理念保守,主張“小政府”,強調市場力量和自由競爭,反對政府權力擴張和政府幹預經濟。政治理念自由的民主黨主張“大政府”,強調利用政府權力消除各種社會經濟問題。因此,不同黨派總統的上臺必然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國家的經濟政策。(3)關於壟斷和競爭的經濟理論。本質上,反壟斷政策調整的是經濟現象,反壟斷法體現的是經濟學和法學的交叉。因此,當與市場競爭相關的經濟理論有新的發展時,反壟斷政策也會發生壹定程度的變化。尤其是二戰後,隨著產業組織理論體系的形成,其兩大流派哈佛學派和芝加哥學派相繼成為美國反壟斷經濟分析的主流經濟學,美國反壟斷政策經歷了嚴格和自由放任兩個截然相反的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以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為基礎的新產業組織理論的影響下,政府的反壟斷政策趨於積極。
總的來說,自1890以來,美國反壟斷政策經歷了以下幾個演變時期:
1.1890 ~ 1914:反壟斷政策的“放松期”。在這期間的五位總統中,有四位是共和黨人。政府實行消極的自由放任政策,不幹涉經濟活動,允許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自由發展。1887 ~ 1903期間,美國也出現了大規模的公司合並浪潮。
2.1915 ~ 1936:反壟斷政策的“休眠期”。壹戰爆發後,美國參戰,全面啟動戰時經濟控制計劃,聯邦政府停止壹切反壟斷活動。第壹次世界大戰後,政府的反托拉斯活動壹直沒有得到有效恢復。從1915到1930中間,不僅政府在反壟斷執法上不積極,法院對企業界也相當寬容。在1922 ~ 1929期間,政府幾乎沒有實施任何反壟斷執法活動。在1920 ~ 1930期間,美國出現了第二次企業兼並浪潮。1933上臺的民主黨羅斯福總統,推行“新政”政策,頒布《國家工業復興法》,宣布暫停實施《反壟斷法》。
3.1936 ~ 1972:反壟斷政策的嚴厲期。從1936到二戰前,“新政”並未取得顯著成效。羅斯福政府認為經濟復蘇的關鍵是競爭,因此改變立場,實施積極的反壟斷政策。壹些大型企業,如索卡尼-旺科姆石油公司、美國鋁業公司和美國煙草公司,因市場份額過大而被政府起訴,並被判敗訴。二戰中後期美國參戰後,政府基本暫停了反壟斷活動。二戰後,壹方面,強調政治經濟權力下放的民粹主義在美國盛行;另壹方面,20世紀50年代以來,現代產業組織理論形成,哈佛學派建立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理論,即“結構-行為-績效”模型(SCP三段論),對反壟斷政策產生了巨大影響。學校執行嚴格的反壟斷政策的觀點得到了立法和行政當局的認可。政府的執法行為非常嚴格,尤其是在煉鋁、屠宰、香煙和石油行業。據統計,20世紀60年代的反壟斷案件比之前的10年增加了兩倍,原告反壟斷局的成功率很高。這壹時期也被稱為反壟斷的“黃金時代”。
4.1973 ~ 1991年:反壟斷政策的“效率時代”。在此期間,芝加哥學派的理論,壹種新的產業組織理論,被政府所采納。該學派主張政府應盡量減少對市場的幹預,企業的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應以是否能促進經濟效率來確定。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嚴格限制的產業集中、兼並和協議限制,應該用效率來重新評價。為此,政府主要基於效率原則制定政策,如1982的合並指南。與此同時,政府大大減少了執法活動,執法對象主要局限於核心卡特爾行為和壹些直接競爭對手之間的大規模合並和合資,而針對壟斷行為的執法活動幾乎完全停止。裏根和老布什時期的反托拉斯局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因此被形容為“裝飾品”。
5.1992 ~現在:反壟斷政策的“適度激進”時期。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冷戰的結束,經濟全球化進程進壹步加快,全球統壹市場逐步形成,信息技術產業高速發展,跨國限制競爭問題也隨之出現。為此,20世紀90年代民主黨的克林頓政府實施了“適度激進”的反壟斷政策。在政策導向上,政府更加註重維護公平和保護消費者利益,重視“創新競爭”和知識產權的作用;在對外政策上,政府壹方面鼓勵國內企業合並,另壹方面擴大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積極打擊國際卡特爾。小布什2001就任新總統後,基本繼承了這些政策。
啟發
通過以上介紹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有益的啟示:首先,中國有必要制定壹部反壟斷法。因為中國正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制定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其次,要更加重視反壟斷政策的功能和作用。反壟斷法的基本內容很簡單,但反壟斷政策是豐富多彩的,必須根據經濟環境等因素進行調整。第三,要對反壟斷法有壹個正確的定位。這部法律的價值目標是單壹的,即通過保護有效競爭來促進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我們不應該賦予反壟斷法解決分配正義、促進政治民主等任務,也不能指望這部法律解決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第四,根據經濟全球化的特點,積極吸收壹些有益的制度,如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制度。最後,在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時,不宜完全照搬國外的壹些制度和經驗,必須充分考慮中國的國情和經濟環境。同時,加快政府規制改革,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逐步消除“行政壟斷”和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進壹步優化經濟運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