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問題的詳細解釋
1.律師可以會見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嗎?
可以,但是要註意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的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後,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前,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向偵查機關申請會見時,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會見時間長短、次數不限,不進行監聽。如果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阻止辯護律師會見,是對辯護律師會見權的侵犯,辯護律師可以依法向檢察院反應,請求監督。
第二,為什麽只有律師才能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
(1)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意義在於了解最真實的案情,還原案件真相,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認罪思路,並在會見後做出答辯,從而給出最佳的訴訟思路和訴訟方法。只有具備壹定能力和足夠法律知識的律師,才能最大限度地優化這些工作。
(2)如果允許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犯罪嫌疑人,無法控制偵查機關的秩序是否會受到該事件的影響。而且從生活常識來說,嫌疑人被拘留後,很多親人往往會陷入混亂的情緒中。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是壹個專業人士的冷靜分析和復盤,最好的認罪思路,以及以後在法庭上最好的辯護。如果把家人的情緒傳遞給嫌疑人,會極大影響嫌疑人自身的情緒和想法。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說,也許這個時候不允許近親屬見面,但是允許律師轉達,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就是最大程度的幫助和關心嫌疑人。
(3)就法律而言,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只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只能由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如果偵查機關不配合,律師也可以向檢察院舉報,申請監督糾正。
第三,審查起訴階段會見家屬是否合理?
(1)簡述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是案件進入檢察院。在這個階段,檢察機關開始介入了解偵查案件,也會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不足,壹般會退回補充偵查。如果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案卷和訴狀將首先移交法院。
(2)家屬在審查起訴階段見面是合理的,但前提是必須是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的家屬經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相比,他們受到很多條件的限制。如果只是家屬,就不能見面。
四、律師需要滿足嫌疑人的條件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此時,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成功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先出示委托書,告知犯罪嫌疑人受親友委托提供法律幫助;問他是否同意聘請這位律師;如果同意,就要在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動詞 (verb的縮寫)律師在會見嫌疑人時應該做什麽
(壹)詢問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二)詳細了解和回答案情。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首要任務是了解和回答詳細案情。不僅要知道案件當天的大致框架和細節,如果有壹定的作案動機,還要知道作案動機、案發原因和犯罪背景。
(3)被抓的過程應該是案件細節中的壹個程序,但這壹步尤為重要,因為它會涉及到案件的兩個關鍵方面。首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嫌疑人被埋伏在周圍的便衣警察抓獲,可以推斷本案可能存在控制下交付或者特殊引誘的情況,可能在後續的具體抗辯中被引用,成為嫌疑人抗辯的理由;其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的態度和情況涉及到他對自己行為的認知,比如犯罪嫌疑人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留在現場等待自首。
(四)在調查機關被詢問的情況。這時候就要詢問第壹次詢問的情況和內容,比如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了解多少,是否認罪等。另壹方面,辯護律師也要充分了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從問題中分析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涉案的看法和態度。同時要根據幾次詢問,總結出壹次訊問中哪些問題出現率最高,哪些是新問題。以推斷偵查機關偵查重點和方向的調整以及案件核心事實的變化。這也是為會後整理答辯思路做的全面準備。同時也可以了解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是否有翻供行為。
(五)了解犯罪嫌疑人對案件的認知。這項工作不僅是為了更好的辯護,也是為了檢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在他們之間搭建信任的橋梁,為以後的辦案打下良好的基礎。
(六)其他事項。比如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咨詢,告知其相關權利義務,讓其深入了解自己的行為案例。是否有需要代為投訴、控告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如身體狀況、生活需要等。
不及物動詞律師會見嫌疑人時禁止做什麽
(壹)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物品;
(2)律師在會議期間不能透露是否有其他同案犯被抓獲歸案,從事上述行為是違法的;
(三)不能為當事人使用手機,也不能使其手機處於與外界通訊的狀態;
(四)不能帶非律師會見當事人,特別是嚴禁帶親屬會見。
(五)不能在當事人及其親友之間傳遞紙條和信件;
(六)不能授意教導當事人如何在面對詢問時坦白,特別是禁止教唆作偽證,但律師可以運用全面客觀的事實和證據分析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為當事人的自我辯護提供知識基礎;
(7)在解釋法律時,不能片面,程序和實體並重。在向當事人解釋法律時,應做到:壹是要把利弊全部告訴當事人,不能回避當事人面臨的法律風險;第二,實質和程序並重。不僅要告訴當事人刑法對被指控罪名的規定,還要告訴他們的訴訟權利、訴訟期限、證據的采納規則、證明標準等等。
(八)不能為當事人找所謂的“關系”,雖然絕大多數當事人及其親友相信“關系”的能量,要求律師搞“關系操作”,甚至提出行賄,但這種行為應該是違法的,律師自然應該拒絕,這裏面的法律風險不言而喻;同時,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
(9)不能為當事人做過於樂觀的預測,也不能為當事人保證任何案件的結果。這也是我上面說的,全面透徹,不能避重就輕。當事人請律師預測案件前景時,要慎重。如果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也可以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安慰和指導,這不僅有助於委托人面對現實,理性對待自己的處境,還可以更有效地配合律師開展辯護工作;還能得到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感激,鞏固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
(十)不能直接詢問當事人是否參與犯罪。如果直接問當事人有沒有犯罪,當事人擔心律師會讓他揭露真相,讓偵查機關知道內情。正確的做法不是直接問當事人是否犯了涉案的罪行,而是問“妳是否接受妳涉嫌或被指控的罪行?如果沒有,理由和依據是什麽?”根據他的回答,他將采取不同的對策和防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