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亟待解決的問題
(壹)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主體合作。
以政府為代表的國家權力在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中處於主導地位,承擔著少數民族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和民族事務管理職能,具有較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強調治理的“社會化”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缺位”,而是要加強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中的黨政領導責任制建設。政府只是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主體中的壹員,而不是唯壹的壹員,在城市民族工作過程中不能面面俱到。比如,對於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過去政府承擔了幾乎全部的服務管理職責,缺乏市場和社會力量的參與,政府單方面管理和控制多於社會服務,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難以落實,矛盾糾紛頻發,管理效果不理想。因此,有必要更加重視政府與社會、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之間的跨部門合作、協商和協調。政府的作用是從“劃槳”變為“掌舵”,提供必要的基礎支持,把社會力量和市場力量推到前臺,為滿足少數民族的需求提供直接的、具體的、社會化的服務。顯然,這種變化有助於調動壹切力量促進城市各民族之間的溝通、交流和融合,但同時也對政府的執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既不能推卸責任,又要善於利用多元主體的資源,通過跨部門合作,成為管理城市民族事務的巧匠。
(二)跨地區,跨職能和跨部門的整合問題
總的來說,我國的民族政策和有關城市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規無疑是正確的、好的。然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率的不斷提高,各民族人口流動更加頻繁,城市少數民族數量大幅增加,以區域性、被動性、靜態性為特征的城市民族工作難以適應各民族跨區域流動帶來的新變化。在城市化加速發展的趨勢下,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面臨壹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為三個“不適應”和兩個“跟不上”,即外來少數民族不適應城市化的生活和管理,城市漢族居民不適應外來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和風俗習慣,城市管理部門不適應外來少數民族大量進城帶來的各種管理問題;流入地政府的管理服務跟不上,流出地政府的協調服務跟不上。
(3)法治化、社會化和精細化的耦合問題
城市民族事務治理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整個民族工作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目前,我國城市民族工作的配套立法寬泛、抽象,可操作性不強。指導性法律法令單調,調節民族關系等具體問題的效果不理想。但是,相關政策法規只能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提供原則性的權益保護,缺乏實質性的保障機制,使得大多數城市民族工作部門仍然依靠行政規制來解決民族問題,這顯然與工作社會化的趨勢背道而馳。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要順應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用法律思維和手段規範和協調城市民族關系,充分發揮法律制度的優越性,進壹步完善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主體之間的權責關系和法律制度,加強對法律制度實施的監督檢查,把法治精神作為社會化工作各個環節和階段的“根”和“魂”。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的社會化也離不開精細化。只有善於針對少數民族地區和散居地區、東中西部不同類型城市制定不同的治理策略,善於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文化、信息、媒體等手段進行綜合治理,特別是推動城市民族事務由網格化管理向網絡化管理轉型升級,才能有效克服傳統管理方式簡單、粗放、落後的弊端。因此,應將民族工作的法制化、社會化、精細化作為壹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在推進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過程中,必須與法制化、精細化相耦合,實現“三個現代化”的協同。
第二,構建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體系的策略
(壹)元治理:城市民族事務中黨政領導責任機制的構建
無論從民族工作體制還是從我國的具體國情來看,各級黨委和政府在城市民族事務中的主導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必須堅持的。現階段,針對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日益增多、少數民族需求日益增加的情況,城市政府部門尤其是民族事務部門無疑是民族事務治理的首要責任主體,必須不斷強化和完善職能,發揮其在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體系中的“元治理”作用。在中國,除了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沒有統壹的民族工作法律。長期以來,中國城市民族工作主要依據《城市民族工作條例》。雖然法規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地方民族工作法規大多源於政府文件或領導講話,有的過於抽象或靈活。在具體的城市民族工作中,這些規定內容參差不齊,缺乏法律監督和法律制裁。所以在緊急情況下不能作為城市使用。
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的責任機制的當務之急是加快城市民族工作立法。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盡快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勢在必行。如果要進壹步規範城市少數民族的權益、清真食品的管理、民族事務的權責劃分,就要建立相應的法律形式,做到有法可依。在嚴格執法中,壹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無論哪個民族、哪個宗教的公民違法犯罪,都要依法處理。另壹方面,要保障少數民族的特殊需要,尊重他們的風俗習慣和正常的宗教信仰。特別是要堅決糾正和杜絕拒住、拒載、拒租、拒賣、搞專項安檢、提高就業門檻等歧視少數民族或變相歧視的言行。此外,要圍繞各族幹部群眾普遍關註的熱點問題,以城管執法部門、窗口服務行業、社區和在線網站為重點,逐步擴大監督檢查覆蓋面,加大對民族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力度。要規範工作流程,創新方式方法,建立以民委為牽頭單位、各部門協同配合、自查與監督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統壹的長效監管機制,形成綜合執法合力,確保法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
(二)參與式治理:城市民族事務多主體合作機制的構建
合作具有跨部門釋放人和機構能量的潛力,成功的合作會產生多重收益,其中最顯著的是比政府單獨行動更徹底、更令人滿意,能更有效地解決公共* * *問題。隨著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影響力的不斷提升。政府應激發參與城市民族事務的積極性,善於運用行政手段、社會動員手段和適當的市場手段,構建政府主導下的城市民族事務多元主體合作治理格局。壹是要協調統壹政府的管理和社團的自治,吸收社會力量參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在遵循社區自治和宗教不幹預政治、教育系統的法律法規前提下,充分激發民族文化協會、宗教團體、誌願者組織、慈善組織等社會組織提供公益服務、促進流動少數民族群體自我管理的積極性,通過加快相關立法,規範社會組織參與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的範圍、內容、方式和渠道。要建立多元壹體的民族社會工作模式,推動高校、科研機構的專業人才、團隊和資本進入城市民族社會工作領域,提升城市民族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素養和服務能力。第二,運用市場化方式吸引相關企業與政府合作,為少數民族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政府應通過定向招聘、技能培訓等方式與企業簽訂協議,給予流入地企業更多政策支持,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順利就業、順利融入城市。積極探索“飛地”經濟、產業集聚、政府購買服務等新模式,不斷縮小民族地區與非民族地區、城市與農村的差距,使各地區、各民族平等開展經濟交流。第三,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合力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矛盾糾紛,要改變過去政府部門“單打獨鬥”、“孤立無助”的困境,綜合運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措施,重視發揮社會團體和少數民族代表的積極作用,加強政治溝通,消除隔閡,協調利益,增進理解,通過社會化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地方、化解在萌芽狀態。
嵌入治理:城市多民族社區嵌入機制的構建。
公民權利的實現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自身追求的目標,而不是提供壹種特定的服務。它不僅包括公民的基本待遇,還包括公民參與決策,倡導獨立生活的能力和直接參與社區服務的提供。因此,地方政府應該在個人權利和社會責任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各級民族工作部門在城市民族工作中不能孤立對待流動民族,不要過分強調民族認同的特殊性。而是從公民權利的角度出發,社會化工作的方向應該是引導少數民族嵌入城市社區和公民社會,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獲得公民身份和參與社區治理的權利,真正實現市民化。因此,當前城市多民族社區的嵌入機制應著眼於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跨區域對接,建立各民族嵌入其中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
首先,流動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級政府之間應該進行有效的協調和合作。流入地政府作為屬地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要完善和調整各項政策內容,使之與流出地政策更加相適應,主動接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保障他們平等享有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就業、住房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從而形成“人在服務,人在行走”的動態治理機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流出地政府應在源頭上開展法制、政策、秩序等方面的相關教育工作,特別是在流動人口的培訓教育方面,應包括幫助少數民族正確認識民族問題和城市民族關系。
二是編織社會網絡,通過社區服務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區嵌入。社區應由預防性管理模式向服務型和參與性治理模式轉變,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政府職能轉變、事務重組和社會組織逐漸分化等新形勢。激發社區的吸納性社會融合功能,增加文化包容性,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突破傳統嵌入約束,從流出地“脫離”,進而成功重新嵌入新的城市社會。立足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居住的社區,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和保障,增強少數民族的社區意識,培養他們的社區認同感和歸屬感,促進少數民族適應現代城市文明的文化心理。要進壹步細分壹般需求和特殊需求,增加清真食品、特殊喪葬習俗服務、特殊宗教儀式等與少數民族特殊需求相關的公共服務。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下,以社區為主體,與周邊民族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宗教團體、非營利組織、誌願者等開展合作,提供“面對面”的社會服務。當然,在完善社區化服務的同時,也可以嘗試建立全國城市流動人口信息網絡,及時發布就業需求、勞動力供給等相關信息,減少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盲目性,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實際效率。
三是引導城市社區各族人民在生活空間、經濟文化交流中相互嵌入。目前,與散居地區的城市相比,邊疆民族地區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城市,居住隔離問題更加突出。因此,建議政府采取適當的經濟補償,對已形成的單壹民族居住小區和建築進行遷移和分流,鼓勵和引導各民族嵌入居住;對規劃建設中的社區,通過制定優惠的土地和財政政策,在規劃實施災後重建、搬遷安置、危舊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等方面,註重各族群眾的分布結構。然而,中國東部和中部的分散城市目前面臨著舊城改造和拆遷引起的多民族社區單位的變化或重組問題。對此,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各民族共同生活的思想基礎,停止擴大選擇民族共同生活的現象。建議在拆遷過程中,政府對貧困的少數民族居民給予壹定的經濟補貼和優惠政策,在尊重少數民族意願的基礎上,按照壹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就地建設或異地安置,使調整後的社區人口結構合理優化。此外,要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拓展全市各民族經濟嵌入的深度和廣度,以包容性社區文化建設為突破口,進壹步加深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從而鞏固民族團結的基礎,使全市各民族像石榴籽壹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緊緊擁抱在壹起。
(四)網絡治理:構建城市民族事務線上線下互動對接機制。
社區網格化管理延伸到城市民族事務,既能有效發揮社會治理作用,又能為少數民族提供無縫公共服務。壹方面,要從拓展網格化服務內容、擴大社會參與等方面,進壹步優化城市少數民族網格化管理體系。通過明確服務範圍、建立服務團隊、明確服務責任、規範分級管理、加強信息互動,形成網格協同服務合力,優化網格管理流程和服務手段,以服務促管理、以管理融服務,提升少數民族群眾滿意度和幸福感。另壹方面,在大數據背景下,推動互聯網與城市民族工作的深度融合,實現少數民族服務管理技術力量的最大化利用,迫切需要城市民族事務從網格化管理向網絡化治理轉型升級。這就需要整合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引入“互聯網加少數民族服務管理”、“民智”等新概念,將網格單元的現實空間治理與以智能終端為樞紐的虛擬網絡治理緊密銜接,構建城市民族事務線上線下互動的網絡治理機制。為此,需要改變政府單壹部門管理的舊模式,通過整合少數民族社工資源,再造服務管理流程,建立政府監管、社區運作、少數民族和誌願者廣泛參與的網絡服務管理體系。聯網功能擴展後,可以實現更大範圍、更深層次的數據交換和資源共享,但少數民族信息泄露的風險也隨之增加。應對網絡風險,應發展高安全性技術,提供更強的身份安全認證、訪問控制、信息保密等技術支撐,切實保護少數民族個人隱私和法人秘密。國家網監部門和安全機構也要加大依法治理網絡空間的力度,切實維護國家統壹、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