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查資料的時候,看到這樣壹條信息,引起了我的註意。“南京出臺新規:大學生絆倒可暫免起訴。”妳什麽意思?在過去,如果大學生犯罪,他們將被學校開除。現在,為了挽救失去雙腳的年輕人,政府機構采取人性化的方法,讓他們完成學業,重新成為有用的人才。政府機構給出了他們為什麽出臺這樣的政策的理由:大學生受過良好的教育,是未來社會的精英;有的大學生犯罪只是思想問題,大學生頭腦靈活,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如果因為被起訴而被學校開除,不僅會毀了自己的前途,還會失去社會上的壹個精英。我堅決反對這種做法。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則。大學生不應該因為他們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特權。依法治國是中國的基本國策。我們正試圖從人治社會轉變為法治社會。當代大學生作為國家建設的棟梁和生力軍,更應該發揮表率作用,用實際行動捍衛法律的尊嚴,而不是尋找特殊待遇,破壞法律的公正和權威。作為政府機構,不應該出臺這樣的政策。這樣的政策不符合中國依法治國的大環境。政策淩駕於法律之上,不就是回到了“人治”社會嗎?第二,這種寬大的做法在執行中也存在很大的問題。說大學生受過良好的教育,靈活性強,這很好。但是其他人呢?他們不能因為不壹樣就犯罪嗎?它們不能是塑料的嗎?大學生可以寬大,為什麽別人不能寬大?因為他們受過良好的教育,就能享受特權嗎?另外,是不是每個犯罪的大學生都是壞主意?只有壹部分。那部分多少錢?如何判斷?這些問題很難回答。而且大學生是成年人,身心健全,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更何況大學生受過良好的教育,對法律有更多的了解(通過法律基礎課)。如果每個犯法的人都說自己是窮思想者,那法律該怎麽辦,該怎麽辦?所以這種差別待遇基本上是對法律平等的侵犯。大學生違法了應該被挽救,但是挽救不應該發生在法律層面。政府部門和社會機構應負責救助工作。這種區別對待最終只能縱容大學生犯罪現象。大學生相對更熟悉法律,明知故犯應該是附加刑,現在卻是反過來了。那些故意犯罪的人得到了優待,這增加了他們的運氣。大學生絆倒可以暫時免於起訴,何樂而不為。而且,如果對罪犯仁慈,有沒有考慮過受害者的感受?因為被起訴而被學校開除,是為了讓壹些“精英”在社會上少壹些。但是對於整個社會來說,這些我們都不缺。我們不能因為這幾個人就敗壞整個社會的風氣。雖然原諒大學生犯罪不合適,但它的目標很好。我們可以有其他方法來實現這個目標。首先當然要抓源頭。我們應該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要培養大學生良好的法律素質,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增強他們的法治觀念。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依法治國的深入,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更加迫切。這個問題在社會上被廣泛討論,學校也加大了法學教育的改革力度,但仍有很多地方值得進壹步完善。那就換個方式保存。我們不應該淩駕於法律之上拯救和保護人才,而應該在法律的基礎上處理這件事。法律應該是它應該是什麽,不能有任何偏頗。但是經過法律正義,我們可以采取有效的救助和保護機制。這種保護人才的措施應該放在法律之後。該嚴的地方嚴,該寬的地方寬。采取這樣的方式比犧牲法律的權威更有效,更正確。當代大學生要從我做起,遵紀守法,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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