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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高空墜物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反對高空墜物的法律依據是什麽?1.不主動從高樓拋擲拋物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給予賠償。2.註意從天而降的物體,小到紙巾、紙芯、牙簽,大到衣架、煙灰缸、花盆,更令人震驚的是鋼板、防盜網等龐然大物。需要定期檢查的幾個點:門窗邊緣的螺絲、窗框是否松動,外窗玻璃是否變形、開裂、松動,陽臺、天花板等懸掛物是否松動,陽臺、花盆上種植的植物是否有掉落的危險,外墻是否漏水。3.如果買了高空墜物險,就可以對從家裏被高空墜物砸傷的路人進行賠償。如果窗框、花盆等東西不小心從妳家掉下來,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妳要為這個事件承擔法律責任的費用會得到賠償。即使妳住的樓裏有墜物,無法確定肇事者,也會按照法律規定對相關住戶分攤的費用進行補償。這種附加險的最高限額是50,000元。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是什麽?1、責任主體《侵權責任法》規定,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對於建築物的所有使用人,由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限定了責任人,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通過第87條的規定,由潛在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既不會導致受害人因損害結果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個人賠償數額因義務人過多而過少,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到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註意義務,不會無限擴大賠償義務人的範圍,所以這壹立法相對合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2.責任類型在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後,“可能危害建築物的使用人”應當承擔什麽樣的賠償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應該承擔自己的壹份責任。理由如下:(1)連帶責任過度加重用戶責任,達不到信息訴訟的目的,也不利於社會穩定。(2)違背了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讓大部分“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需要通過制度設計保證損害最小化。因此,如果“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真正的加害人就會逍遙法外,正義得不到實現。(3)連帶責任會導致內部債權無法實現。壹人承擔全額賠償的連帶責任後,其他人可能會推諉責任,導致新的案件出現,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綜上所述,由“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按照份額承擔責任較為合適。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讓受害者更容易獲得賠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的範圍,經濟激勵可以激發其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也可以起到防止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3.免責《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1)“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具體的侵權責任。與受害人相比,加害人可能與實際加害人住在同壹棟樓裏,對該樓更了解,具有地緣優勢和人身優勢。妳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找出實際肇事者,來免除自己的責任。(2)“可能危害建築物的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的加害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者被損害的物品不可能屬於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者客觀上免責。(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因不可抗拒的力量導致物體墜落的,即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也應當免除可能受到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所謂法律就是通過壹些強制措施來約束我們的行為,高空墜物法只是在責任追究、賠償標準等問題上有明確的規定。至於壹些防止高空墜物的措施,這就超出了法律的範圍了。要想防止高空墜物,就要杜絕高樓拋物或者買保險,刮風下雨少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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