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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止司法幹預的三項規定

法律解析: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相繼出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成員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辦案,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負責領導司法工作的機關因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按照工作程序了解案情,組織研究司法政策,依法協調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的司法環境,但不得對證據的采信、事實的認定、司法裁判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任何要求。

第五條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保障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傳遞涉案材料或者查詢案件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第三條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得徇私舞弊。拒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涉、幹預、打探案件;涉及材料未按正當程序傳遞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按程序處理。

第四條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按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應當由辦案人員記錄。

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和溝通,保障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和溝通,應當符合法律紀律的規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幹擾或者影響案件的辦理。

第三條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當事人、中介組織無不當接觸或交往,有效防止利益輸送,維護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壹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程序後進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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