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地址:電話:
產權* * *業主:地址:電話:
回復理由:
首先,我們不是不願意拆遷,而是拒絕違法拆遷,拒絕違法拆遷,拒絕野蠻拆遷,拒絕壹切違法談判。
1.從15年4月開始,沒有人認真跟我談過依法依規拆遷的事情。
2.到目前為止,拆遷人還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麽需要拆遷。法律依據是什麽?
3.拆遷人還沒告訴我們:被拆遷人有什麽權利?
4.我們多次要求居民向我們出示拆遷許可證和相關手續。但拆遷人壹直沒有給我們看《拆遷許可證》,這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才能實施拆遷;以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壹)建設工程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5.拆遷人取得的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都是行政許可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妳沒有法律權利告訴我們,我們有權利參加聽證會!省級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壹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聽證。聽證通知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7.我們認為,拆遷補償安置是民事行為,雙方關系必須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原則是平等、自願、互利!《合同法》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幹涉當事人自願訂立合同。
8.我們認為,征收非國有財產(包括不動產)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憲法第13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拆遷原有房屋時,可以對私有財產實行征收。但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第八條第六款和第九條明確規定,征收非國有財產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規定,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然而,上述合法有效的法律尚未頒布。因此,規定即使305號令中包含了對公益項目建設所涉及房屋的征收,也要按照市場評估價對原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這是違法的,因為沒有法律依據。“305號令”關於先予執行的規定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305號令第16條第2款規定:拆遷當事人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不服裁決提起訴訟後,由拆遷人按照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者...不會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九項明確規定,訴訟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定。因此,305號令和可以先行實施的具體規定,侵犯了全國人大的立法權,應當是無效法律。該條款為開發商“先行動後行動”以合法方式低價掠奪公民房產提供了法律便利。
9.《物權法》已經實施。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矛盾必須依據物權法進行調整。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失效。《物權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但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壹個已經失效的行政法規進行拆遷,是荒謬可笑的,已經違反了罰則。
10.《拆遷許可證》是妳們局發的,妳們召開強制拆遷聽證會或者作出決定是違背司法公正的。現在我要求妳退出!
11.讓壹個從來沒有和拆遷公司打過交道,對幾萬條行政規定壹無所知的人,因為對政府有壹點點期待,就合理了。自從聽說拆遷的事情,沒有人給我宣傳拆遷法,也沒有人告訴我有什麽權利。只是壹味強調:定不走!不走就拆!更有街道工作人員跟我說:政府拆遷會窮。用各種流氓手段。!這也是真理,也是警示。城建局、規劃局、國土局、發改委、市拆遷辦都是市政府的下屬機構。雖然各司其職,但分工不分離。市建設局作為拆遷許可證的直接頒發者,應該很清楚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是老百姓的私有財產!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用應該適用專門的法律!而不是《條例》和《辦法》,我們有權知道萬達公司和誰簽訂了土地使用合同!
最後,被拆遷人認為,只要拆遷行為合法、合理、合情,我們隨時歡迎。如果是違法拆遷,違法裁決,我們堅決拒絕!
希望政府行政機關給個公正的說法,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在此傳達
城建局!
已刪除的人員:
日期年月
請仔細熟悉這些項目!!交給法院或者拆遷辦後,他們肯定會傻掉。
2.對話意見
(2008年10月24日上午065438+10:00)
無錫市建設局(08) Xi建蔡霞字第12號
談論觀點:
壹、被申請人在此聲明,被申請人是積極支持城市建設的,不是不願意拆遷,而是無法與野蠻拆遷、無合法程序的違法拆遷進行協商。7月3日上午防盜門損壞,9月15日水表壞了。這些都記錄在派出所裏。自2007年4月15日拆遷以來,沒有人按照法律法規辦理合法手續,宣傳政策。所以裁決申請書上寫的“要求搬遷,改變政策,找開發商談”純屬無稽之談,不存在多次耐心做工作無效的說法。希望拆遷公司對上述行為道歉。
2.申請人和拆遷公司的工作人員還沒告訴我們為什麽要拆遷?法律依據是什麽?我沒有看過《房屋拆遷許可證》和相關手續,無法確定拆遷是否合法。希望有個口頭解釋。
3.我再次聲明,不是我不願意搬遷,而是搬遷公司簽訂的搬遷合同(協議)條款過於簡單,合同(協議)涉及的條款缺乏註釋。權利和義務不明確,不對稱。
四、根據上述(3)條我對簽訂拆遷補償合同提出以下要求:
取拆遷許可證號。1號地塊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附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批準文件6份。
(3)規範合同(協議)復印件壹份,提前交被拆遷人審核。
(4)本次簽訂的合同(協議)適用的法律法規:如國務院305號《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無錫市房屋拆遷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物權法》、《合同法》等。《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幹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與本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附件。
五、本拆遷合同(協議)須經公證處公證後方可生效。(公證書是合同的重要附件)。
6.如果申請人滿足上述第4條和第5條的要求,被申請人同意立即進入實質性談判並簽署合同。
我在此傳達
無錫市建設局
歡迎
受訪者:
地址:無錫市梁溪路71號403室
電話:85808421
2008年1月24日
附:本聲明壹式兩份(每份聲明兩頁)。
裁決人簽名(蓋章):
裁決人身份證號碼:
3.浙江省湖州市違法拆遷已觸犯刑法。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統壹征地農房拆遷辦(農房拆遷辦)明明是法人,卻還冒充政府行為!用“批準文件”代替拆遷許可證。居然不走程序就要拆!
征用土地和拆除農村房屋批準書
胡塗農柴批字(2005)第3號
湖州師範學院、職業技術學院、城市建設開發公司。
因湖州師範學院東擴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二期工程、二環東路(南段)建設,需要對以下農房及其征用區域進行搬遷。
附錄,經審查符合拆除要求,予以批準,特發本書:
拆遷範圍:南起大千港,北至規劃42號路,東至318國道外環,西至二環路。
搬遷面積:房屋及其附屬物面積為16717平方米,占地面積933800平方米。
拆遷實施單位:湖州裕華拆遷事務所有限公司.
搬遷期限:2004.8.11至2004.12.438+0。
拆除周期:2005.1.1。到2005年6月30日。
發證機關:統壹征地和農村房屋拆遷辦公室(蓋章)
2004.12.25
這個批文是無效的,但是有人把它作為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1.源氏湖政函[2003]49號第四條湖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中心城市規劃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部門(以下簡稱農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點評:本批復須加蓋湖州市國土資源局印章。
2.如果這個審批是行政許可行為,必須按照行政許可法舉行聽證。
3.如果這個審批不是行政許可行為,那麽就不能作為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因為它在行政法上不具有強制性。
4.該批土地已於2004年2月25日前轉為國有。所以這個地塊的房屋拆遷必須辦理拆遷許可證,比如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5.湖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市規劃建設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6.農房及其附著物是兩個法律概念。附錄=農舍=房屋。但是,如果有專門的房屋拆遷法律法規,應當適用專門的法律法規,比如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7.批準無效:時限已提前到期,根庫滬證函[2003]49號。
第八條拆遷農村房屋及其附著物,應當向農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農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農村房屋拆遷批準文件。未經批準,不得組織實施農村房屋拆遷。
農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或者補正材料,批準農村房屋拆遷。
文件下發之日起10日內,公布建設項目、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拆遷應當在拆遷批準文件規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進行。
拆遷人需要改變拆遷範圍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05日,向農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後,期限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自取得農村房屋拆遷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拆遷人未實施拆遷的,原拆遷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8.最惡心的是,發證日期是65438+2004年2月25日,但要求的搬遷期限是:2004.8.11到2004.12.438+0。!!
目前據可靠消息,每當湖州的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方(雖然是某拆遷公司,但成員都是各級政府)
幹部和村幹部)根據聯席會議精神做壹些必要的前期工作,然後公布安置和補償方案(差不多剛好到省市相關政策的底部)
行)和限期搬家通知,在這段時間裏,經常派人送壹些限期簽名的通知,或者在各家的墻上寫上“過來簽名”。在這個過程中,自然有壹些村民按時前來簽約,但同時也有很多自以為有壹些相關知識的村民根本不予理會。因為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搜過了,政府這種壹廂情願的拆遷期限和武斷的補償方案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合同簽訂期限到期,村民們會陸續收到限期搬遷通知,告知到期不搬遷將被強制搬遷。
壹般這種情況下,沒有簽約的村民心理反彈會比較大。他們壹直認為拆遷方沒跟我談過。按照相關程序,不需要強行拆門。然而,當最後期限到來時,拆遷隊如期而至。隊伍壹般在200人左右,以區行政執法局為執法主體,包括壹輛大巴車(抓相關居民)、幾輛警車、壹輛救護車、壹臺大型挖掘機(保證最快速度拆除房屋)、幾輛貨車(搬東西)。詳細的拆除實施計劃,將所有人員細分為幾個小組,各司其職。首先,公安人員強行沖進被拆房屋,對居民進行男女老少上車(可以肯定的是,6-8名拆遷人員控制了壹名居民)。然後民工清理所有被拆房屋的家具和雜物。清空後,挖掘機開始工作,壹棟兩層小樓在十多分鐘內化為廢墟。這壹過程被相關執法人員拍照、錄像。壹旦發現當事人或旁觀者有同樣行為,會立即查封相關設備。
這導致被拆遷人當場義憤填膺,情緒激動。壹方面,被拆遷人反復對比法律法規,壹致認為政府明顯不合理,誓要討回公道。接下來的幾天,有的去區法院打官司,有的到處上訪。訴訟區法院受理所有案件,訪民由被訪部門帶領或勸說到區法院討回公道。沒多久,所有的官司都贏了,所有被拆的房子都得到了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由區政府發布,法院執行,結果略少於原合同補償。
這種方法有三個缺點:
1.政府惡意排除相關程序性、規範性文件,打破了通常的骯臟思維模式,毫不猶豫地先知道法律違法,再去糾正錯誤。
強制簽訂合同
3.威脅想提問維權的人,讓他們在沈重的壓力下分散學習法律和維權的註意力。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統壹的農村拆遷辦(農村拆遷辦)及相關部門有觸犯刑法的傾向!
1.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
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進行土地權屬登記或者因登記不當而無法更正的;
(二)在審批土地時弄虛作假的;
(三)超越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審批土地的;
(四)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
(五)徇私舞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六)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土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七)違反行政執法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