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地產租賃糾紛的類型
1.租期和押金糾紛。
私房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周期性影響較大。由於租賃市場上供應商之間的競爭,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發生了變化。承租人壹旦發現租金便宜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寬松的房屋,就會違約,在原租期到期前解除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會因為市場的變化而違約終止合同,從而引發糾紛。同時,由於租賃期限的爭議或者原合同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會導致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種糾紛的原因與前壹種糾紛的原因相似。即由於租賃合同是由房產中介介紹並訂立的,但房產中介並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參與管理和監督,壹些承租人利用出租人不在的情況,往往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突然解除合同,拖欠水、電、氣等相關費用,壹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發糾紛。
3、房屋設備的使用和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雙方對房屋裝修、設備、賠償都有明確的要求。如果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和設備更好,出租人會明確要求使用人註意保護裝修和設備,但使用結果達不到雙方事先約定的結果,可能會引起糾紛。或者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和設備沒有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平,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和設備等等,都會引起糾紛。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房屋使用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管條件。壹些城市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雖然願意接受租賃業務的委托,但在租賃合同訂立後卻不願意承擔委托管理。所以雙方雖然存在租賃合同關系,但沒有租賃管理,糾紛很多。
4.租賃備案糾紛
對於房屋租賃合同,有的城市要求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有的城市則沒有。雙方可能對備案要求持有不同意見,產生爭議。
二、房地產糾紛的處理方法
1,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租賃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和解,消除糾紛的壹種方法和活動。在中國,基層群眾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調解特別適用於事實不清、責任模糊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請求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雙方能夠相互理解,相互讓步,達到不傷害精神解決糾紛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壹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屋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裁決、終局裁決”的優勢,可以避免當事人陷入訴訟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是壹種比較受尊重的糾紛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願或不願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訴訟活動作出的判決的強制力遠大於調解和仲裁。
房地產銷售糾紛
壹、房地產買賣糾紛的類型
1,存款糾紛
定金糾紛是壹種非常常見的不動產糾紛類型,簽訂合同時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押金的約定要全面,尤其是押金退還的申請要說明清楚。定金罰則適用於合同法。買受人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如果賣方不履行債務,需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
2.壹房兩賣糾紛
壹房二賣也是房產交易中常見的糾紛。簡單來說,壹房二賣就是賣家把同壹套房子賣給兩個人。要避免壹房二賣,需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第壹,買家要保證定金是交給賣家的;其次,查看賣方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最好是房屋所有權證;第三,房屋交易的錢不要壹次性付清;最後,網簽要及時。
3.二手房買賣中的租客糾紛
合同簽訂後,很可能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導致原買賣合同無效,從而給購房者帶來壹系列糾紛。所以購房者在買房之前,壹定要做好調查工作,確保是否有承租人。如果有,他們應該要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4、房屋質量糾紛
壹般房屋質量在房屋交付後容易被購房者發現,比如壹些裂縫、滲漏等問題。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法:壹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二是雙方協商調解;第三,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第四,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房屋廣告的虛假糾紛
賣家買房時喜歡美化房子,比如把房子描述成環境優美,有假山,有公立學校等。,但是最後購房者收房的時候發現和描述完全不符。對於這樣的情況,購房者應該把廣告中的壹些東西寫進合同,約定如果虛假應該承擔什麽違約責任。
6.* * *對房產單獨處分有爭議。
壹般夫妻在處理財產的時候容易出現這種糾紛。購房者事先沒有進行詳細的調查,也沒有看過房產證,很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風險。所以購房者在買房前壹定要查看房產證,詢問房產是否與* * * *有關。
二、房地產銷售糾紛的處理方法
1.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合法的處分權,相互諒解和遷就,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協商解決爭議。購房者與開發商就雙方爭議進行協商,提出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達成爭議解決協議。對於買家和開發商來說,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最好的方式,因為它省時、省力、省錢。
2.調解是指房屋買賣糾紛當事人在非仲裁機構和訴訟外第三人的主持下,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3.仲裁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相關法律和事實做出裁決,解決爭議。仲裁解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另外,仲裁簡單靈活,處理糾紛比訴訟更快捷,成本更低。但是,如果爭議要通過仲裁來解決,而爭議雙方中有壹方不願意將爭議提交仲裁,那麽就不能使用這種方法來解決爭議。
4.訴訟是指買賣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後,將對雙方爭議進行調解。由於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如果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的判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鄰接權糾紛
壹、鄰接權糾紛的類型
1.因宅基地使用引發的相鄰權糾紛。
相鄰壹方因生產、生活需要,需要臨時或者長期通過另壹方使用的土地時,另壹方應當允許;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相鄰方使用的宅基地上的空閑地、道路及其他附著物,相鄰方不得單獨占有。
2.因用水和排水引起的相鄰權糾紛。
當多方* * *使用同壹水源時,各方均可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響相鄰方用水;土地使用者不得亂打井眼或亂挖地下水,這會減少相鄰方的水源,甚至使對方的井幹涸;所有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的天然水源的自然流向應得到尊重。壹方擅自攔截或者獨占,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另壹方有權要求排除妨礙,並請求賠償。相鄰方必須使用對方土地排水時,對方應當允許,但使用時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蓋房子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的傷害。造成損害的,對方有權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因建築施工產生的相鄰權糾紛。
相鄰方因施工、架設電線、鋪設管道等需要臨時占用他人土地時。,他人應允許,但施工方應選擇對他人損失最小的方案,並按雙方約定的範圍、目的和期限使用;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施工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相鄰壹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溝渠、地窖時,應當註意對方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安全;當對方建築物有倒塌危險,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時,有權請求采取措施消除危險源,消除危險。
4.因排汙引起的相鄰權糾紛。
修建廁所、化糞池、汙水池或者堆放垃圾、惡臭物質、有毒物質等時,相鄰方應當與相鄰方保持壹定距離。、或企事業單位排放汙水、廢渣、廢氣等。,或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防止空氣、水等環境汙染。如果這影響了鄰居的生產生活,損害了鄰居的身體健康,鄰居有權依法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5.通風、采光、噪音引起的相鄰權糾紛。
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時,相鄰各方必須與其鄰居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妨礙其通風和采光;相鄰方使用噪聲超標的生產、生活材料時,不得影響相鄰方的生產、生活。對方有權停止侵害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賠償。
二、相鄰權糾紛的解決方法
自我談判與和解;在村(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幫助下,協商解決;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
產權糾紛
1,物業管理費糾紛
解決方案:在收費方面,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在向業主繳納相關物業管理費的收據上,將所有相關的收費項目列明,而不是簡單地將各種費用的名稱換成壹個“物業管理費”的名稱。
2.簽訂物業合同的糾紛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要註意合同的性質應該是服務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先看物業合同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這種合同的名稱壹般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同時,在合同條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壹般會是“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務合同壹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3.公共設施權利人不明糾紛。
解決方案:目前這壹系列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制定。但總的來說,業主還是需要提高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解決。
4、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關系糾紛。
解決辦法:住宅小區業主達到要求後,也就是說住宅小區內已出售交付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第壹套房屋已出售交付兩年,必須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維護自身權益。
房地產中介糾紛
1.意向金引發的糾紛。
中介帶買家看房。壹旦客戶流露出購買意向,中介往往會趁熱打鐵,勸說買家支付意向金並索要中介合同,還會解釋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非“定金”,如果買賣不成還會返還。但當買家不想買,要求退的時候,中介說已經交給賣家了,成了“定金”,如果反悔就沒收。
買家在支付“意向金”時,壹定要看清楚中介合同是如何約定意向金的。通常中介提供的中介合同都是用密密麻麻的小字寫的,買家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略看了壹下就簽了,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麽變成定金的。其實中介合同比正式買賣合同更重要,其中有很多玄機,但在二手房買賣中往往被忽略,尤其是其中約定的“意向金轉定金”條款。
“意向金定金”通常規定買方支付壹部分錢作為意向金給中介。如果賣方同意中介合同中的條件(包括總價和付款方式),中介會將意向金轉給賣方,然後意向金會轉化為定金。如果買家反悔不買,就不能要求退款。如果賣家反悔不賣,就要退兩次。所以買家付款的時候,確實是壹個意向,但是如果賣家同意出售,就變成定金了。所以壹定要看清楚中介合同的條款,不能只交意向金。
2.跳槽中介引發的糾紛。
跳轉中介通常有兩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買受人看房時,在看房確認單上簽字(在看房確認單上,買受人跳過中介與出賣人私下交易,買受人應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看房後,買家通過其他中介公司進行交易。
買方通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他中介公司沒有收取或少收取傭金,也可能是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談妥的成交價格更低。如果是前者的原因,毫無疑問,買受人應向原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驗房確認書也是有約束力的,買受人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後壹種原因,買方實際上是按照新的交易條件達成了合同,其目的不是少付傭金,所以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包含買賣雙方未經中介私自買賣需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的內容)後,為規避中介費,買賣雙方約定先解除合同,然後不經中介直接成交。但是,居間合同不僅僅是買賣合同,還包括居間合同的內容。買賣雙方即使解除合同,也只能解除買賣合同,不能解除居間合同。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還是應該對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有哪些房產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1.因購房、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等)等民事行為發生的任何糾紛。),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共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單位內部公房使用權分配發生的糾紛,單位職工對住房分配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抵押權人(或其他應遷出原舊房的居住親屬占用舊房)得到新房,不合理占用舊房,受侵害人(包括單位和法定抵押權人)可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3.單位分配職工房屋使用權並有分房合同,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或辭職,或被單位除名或開除,單位按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單位之間因行政分配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房屋使用權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現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指定租金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壹般會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違法建築引發的產權糾紛,因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拆除引發的糾紛,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而引發的鄰裏糾紛,均可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6.因有關部門審批建築許可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糾紛,壹般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7.對涉及私房政策執行的案件,如私房改造問題、建國初期有關部門管理的房產問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私房政策執行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如果有關部門先落實房產,再按私房政策予以撤銷,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