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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檔案管理系統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護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並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格,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活動,包括以房地產為主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程、企業整體資產的各類房地產估價,以及因轉讓、抵押、城市房屋拆遷、司法鑒定、稅務、公司上市、企業改制、企業清算、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等原因進行的房地產估價。

第四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

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或者行業限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房地產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房地產估價行業的自律管理。

鼓勵房地產估價機構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評估機構資質審批

第七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壹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許可。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許可,並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由自然人出資,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

第九條不同資質等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條件如下:

(1)壹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評估或者房地產估價字樣;

2.連續6年以上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並取得二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3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出資654.38+20萬元以上;

4.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15人以上;

5.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三年內,估價對象建築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在2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有3名以上股東,合夥企業有2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且半數以上股東或者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8.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中的股份或者出資總額不得低於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評估質量管理、評估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1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12.申請資質等級核定之日前3年內沒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禁止的行為。

(2)二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評估或者房地產估價字樣;

2.取得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後,連續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4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出資60萬元以上;

4.有8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5.申請資質等級之日前三年,估價對象年均建築面積超過30萬平方米或土地面積超過654.38+50萬平方米;

6.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有3名以上股東,合夥企業有2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且半數以上股東或者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8.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中的股份或者出資總額不得低於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評估質量管理、評估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1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12.申請資質等級核定之日前3年內沒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禁止的行為。

(3)三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評估或者房地產估價字樣;

2.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出資30萬元以上;

3.有3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4.估價對象在暫估期內建築面積大於80,000平方米或土地面積大於30,000平方米;

5.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6.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名以上股東,合夥企業有兩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且半數以上股東或者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三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7.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中的股份或者出資總額不得低於60%;

8.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9 .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0.1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11.申請資質等級核準之日前3年內沒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壹式兩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四)出資證明書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六)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書;

(七)固定經營服務場所的證明;

(8)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評估質量管理、評估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相關文件,申報機構信用檔案信息;

(9)申報機構在申請資質等級核準之日前3年內完成的1房地產估價報告復印件(壹式兩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壹條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格,應當提供第十條第(壹)、(三)、(八)項材料。

新設立的作為中介服務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等級核定為三級資質,臨時期限為1年。

第十二條申請核定壹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應當向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二、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具體許可程序和辦理期限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資質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產估價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房地產估價機構需要繼續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期的,有效期延長3年。

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與房地產估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職業道德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原資質許可機關同意,不予復審,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六條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並,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繼承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房地產估價機構分立的,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只能由分立後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繼承,但應當符合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條件。繼承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壹方,由各方協商確定;其他當事人應當按照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十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註銷工商登記後,其資質證書作廢。

第三章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壹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並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第二十條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名稱采用“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行政區劃名稱+分支機構(分公司)”的形式;

(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且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有三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五)評估質量管理、評估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分支機構註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

第二十壹條新設立的分公司,應當自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公司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備案後10日內,告知分支機構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分支機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原件的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和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住所等事項,或者房地產評估機構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後30日內,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四章估值管理

第二十四條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估價業務。

壹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各類房地產估價業務。

具有二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具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暫定三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城市房屋拆遷、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估價業務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壹委托,統壹收取費用。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辦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承辦估價業務。

第二十六條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估價合同。

評估委托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評估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3)估價對象;

(4)評估目的;

(五)評估日期;

(六)委托人的協助義務;

(七)估價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價報告的交付日期和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委托估價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並以雙方名義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實地調查,如實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提供估價所需的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因估價需要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房地產交易和登記信息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並由至少兩名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三)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費用的不正當競爭;

(四)違反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的;

(五)估價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轉讓委托評估業務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

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期限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不少於10年。保管期限屆滿,鑒定服務尚未結束的,應當保管至鑒定服務結束。

第三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提供在估價過程中獲得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信息。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並為其房地產估價師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以及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與房地產估價業務相關的文件,以及與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相關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房地產估價報告、估價委托合同、實地勘測記錄及其他與估價有關的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以及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幹擾被檢查單位的正常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及時報告估價機構許可機關。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壹)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授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授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授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格的,予以撤銷。

第四十壹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銷其資格。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取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壹)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未延長的;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終止;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被撤銷、撤回,或者房地產估價資格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資質許可機關或者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信息。

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基本信息、業績、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行政處罰等。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行為應當作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五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由資質許可機關給予警告,並處6.5438億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未取得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未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違反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從事業務的;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擅自轉讓委托估價業務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壹條規定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師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拒絕提供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查詢服務的,由上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在估價過程中擅自提供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1997 65438+10月9日建設部頒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管理若幹規定》(建發[1997]1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建設部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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