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主要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我國法律禁止部分不動產的轉讓,如被司法機關查封的不動產、未經書面同意歸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權屬有爭議的不動產等。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此外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並申請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有預售和現售兩種形式。預售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初,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類似的制度。我國於1994建立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商品房預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並取得預售許可證。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房屋租賃是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我國法律法規對抵押和租賃都做了詳細的規定,是不動產抵押和房屋租賃交易的重要依據。
不動產登記是指經申請人申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申請人的不動產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的行為。這是不動產權利公示的壹種方式。不動產登記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所有登記的房地產權利都受國家法律保護。此外,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公開、可靠,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不動產登記也為房地產管理和城市規劃奠定了基礎。在我國現行登記制度下,不動產登記包括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土地登記分為壹般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土地變更登記和土地註銷登記。房屋登記包括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異議登記和更正登記。辦理房屋登記,要經過申請、受理、審核、登記簿記載、發證等程序。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概括起來,不動產制度就是圍繞土地資源和不動產產品的開發、交易和分配,關於人們相互作用方式的壹系列規則。從內容上看,不動產制度包括很多內容,構成了壹個復雜的不動產體系,包括建設用地制度、房地產開發經營制度、房地產交易管理制度、房地產登記制度、物業管理制度、房地產稅收制度等等。以下僅從房地產生產、流通、消費、政府管理等方面,列舉以下房地產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
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
產權人或抵押權人不在物業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物業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