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土地上的附屬物壹般包括什麽?土地上的附屬物壹般包括:青苗、樹木、魚塘、墓地、機井等。地上構築物、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作為獨立的地上定著物類型,壹般不包括在土地附著物中。
房屋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壹般指住宅房屋附屬的平廈、雜屋、廚房、廁所、過道、庭院、占地、公房等附屬使用部分,有合法權屬證明或不計算出租面積。
問題3:房子配件包括什麽?房屋附屬設施是指附著在房屋上,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而改裝或增設的,不能異地使用或異地使用,會影響其使用功能的物業及相關設施。
問題4:什麽是房屋及其附屬物?房子是人們可以生活、工作、娛樂、儲存物品和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附錄是指房屋的附屬建築物和構築物,如圍墻、煙囪、化糞池、門和水桶、水井等。
問題五:什麽是房屋及其附屬物?這裏的房子是指人們可以居住、工作、娛樂、存放物品和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既包括住宅用房,如住宅樓,也包括非住宅用房,如廠房、辦公樓;既包括公房,也包括私房。這裏的附錄是指房屋的附屬建築物和構築物,如圍墻、煙囪、化糞池、門和水桶、水井等。
問題六:房屋拆遷有哪些附著物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房屋拆遷補償的範圍包括三部分,即房屋所有權、附著物所有權和收益權。(1)房子。凡被拆遷房屋納入補償範圍的,必須是合法房屋。所謂合法包括兩層意思:①所有者合法擁有;(2)房屋本身是否合法,如違章建築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2)附錄。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指附屬於該房屋,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壹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於房屋而存在;(2)有壹定用途,有利於房屋升值;(3)必須是價值可以計算的對象;(4)被拆遷房屋的附著物應合法。(3)收入權。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範圍內的收益權應具備以下特征:①收益權所有人合法占有、使用被拆遷房屋,其收益權必須有合同或法律依據;(2)收入應合法產生;(3)收入應在有證據的基礎上產生,包括即時收入和合法預期收入。
問題7:什麽是房屋附屬物?農房及其附著物是兩個法律概念。附錄=農舍=房屋。但是,如果有專門的房屋拆遷法律法規,應當適用專門的法律法規,比如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問題8:農村自建房有哪些附屬物?為滿足生活需要而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的結構和材料是什麽?
問題9:房屋建築範圍內的附屬物有哪些?從主墻伸出的陽臺、空調面板、入口亭和落地支柱?
樓前庭院不是樓內附屬物,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屬於建築物的附屬物應與建築物的整體結構相連接。如果是附屬建築,只要能計算面積,就有相應的產權。如果不計入建築表面,比如地下停車場、屋頂水箱,就沒有產權。贈送的壹樓花園和頂樓露臺,如果沒有特別的合同,通常是沒有產權的。
問題10:房屋的附屬物是什麽?房屋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壹般來說,是指有合法權屬證明或無出租面積的居室的輔助使用部分,如平樓、雜房、廚房、衛生間、過道、庭院、占地、公房非居室等。在拆遷時,要區分兩種情況:壹種是房屋使用人合法擁有的、證照齊全、具有經濟價值的附屬物。對於這些附屬物,拆遷給被拆遷人帶來了壹定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所有權和其他合法的財產”,所以可以對這些附屬物給予壹定的補償。另壹種是產權人未辦理合法審批手續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屬物,這部分不能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