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作為法律職業者,應該參考法官、檢察官的著裝規範。
律師作為司法系統和司法過程的重要成員和深度參與者,其地位逐漸受到應有的重視。作為壹名律師,我深陷其中,很欣慰。法官和檢察官是公務員。他們出生在建國初期,當時軍警合壹。在此之前,他們還戴著帽子和肩章。後來,為了抹去軍隊的印記,也為了符合國際社會的慣例,我們的法官和檢察官換了制服。法官審理案件時穿長袍,檢察官穿制服出庭支持公訴。律師還有專門的法庭服裝——律師袍。司法系統每年都會向律師協會發出通知,統壹訂制法院服裝。只是在目前的情況下,普及率不算太高。據悉,北京的法院對律師出庭著裝有具體要求。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責任重大,使命光榮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這是律師的神聖使命和職責。在當今“法治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過程中,律師發揮著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作為律師,壹定要有職業認同感、使命感和責任感,不能等同甚至低於普通人的要求。畢竟我們學過法律,更應該了解法律,遵守規則。早在2003年的《出庭使用律師服裝管理辦法》就明確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判時,必須穿著律師服裝。因此,我們應該穿上並使用律師袍,而不是僅僅把它掛起來。從我自己的角度來說,我非常願意穿著律師的袍子參加庭審,因為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也是給自己信心、責任和使命的好方式。可能我還是有制服情結吧,尤其是開庭的時候,法官穿長袍,檢察官穿制服,律師如果也穿長袍會更莊重、莊重、規範。人民法院開庭的時候,我也建議雙方代理律師穿長袍,這是我們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後出庭和穿著的資格。為什麽不用它們呢?
當然,如果不穿律師袍,壹定要穿正裝,不能穿便裝。
律師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必須註意著裝。如果律師穿著運動鞋和便裝出庭,會給人壹種不註意的感覺。尤其是法官、檢察官都是正裝,律師都是便裝,無形中被氣勢壓倒。此外,我們的委托人也希望他的律師在侃侃穿西裝打領帶,而不是穿得隨便隨意。畢竟休閑裝和球鞋真的不太適合宮廷這種莊嚴的場合。其實作為律師,有了案源,收入是可以保證的。然後壹定要有正裝,尤其是出庭的時候。壹定要從穿正裝開始註意,堅持下去。
備註:“我”作為自嘲的用詞,古已有之。《史記·司馬相如列傳》:“微臣愚不可及。”《宋代快恩傳》“我為人謙讓,自謙,常與人自稱為官,而自稱為人。”“苦”本來是指偏僻、農村,卻逃不過庸俗、淺薄。“我”是壹個自稱庸俗淺薄的人。
“我”有“又壞又寒酸”的意思。《左·趙專公二十六年》:“孟氏,之室也。”杜預註:“哦,不好了。”壹本字典解釋“我們”:①壞;疲憊不堪。比如“掃把”“丟了”。2謙虛的話用於和自己有關的事情,不如別人的意思。比如“我姓”“我家”“我們學校”。古代用“我”字,但最初不是為了謙虛,而是為了對方或他人,是貶義詞。《後漢書·卓茂傳》:“妳是個男人。凡人因此貴於禽獸,所以有善良,懂得尊重對方。”何明景明《致侯都書》:“我狡猾,不知上下。”上面兩句中的“我”都是第三人稱,指壞人和狡猾的人。後來“我”被用作自嘲詞。《新民晚報》的文章《在高曉聲家做客》說:“我以做客為恥。壹方面我是高先生的後代,另壹方面……”用“我”作為自嘲的詞是有根據的。《現代漢語詞典》對“我”字的解釋是:“對別人謙卑自己。”《漢語詞典》也做了同樣的解釋。也就是說,“我”和“我”壹樣,也可以作為自謙詞。
孟子曰:“孔子登東山而小,登泰山而小於天下。所以看海的人很難在水裏遊,聖人之門的人也很難開口。有本事看水,壹定要看。日月明,光會照。流水也是物,但不是映客;君子之誌也在道,不可達章。”
劉國英,2016軍改首批自主擇業轉業軍官,三級心理咨詢師、助理理財師,廊坊軍創之家首任秘書長,廊坊軍創律師誌願服務隊創始人,現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廊坊郵政特邀社會監督員,河北同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