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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公證是合法有效的?

公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少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公證必須由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公證員進行;2.公證的對象和內容必須合法:公證的對象包括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公證的內容不能違法或規避法律;3.公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程序中涉及到兩個要點:(1)公證員外出取證、做采訪筆錄時,應由兩名公證員同時進行。特殊情況下只有壹名公證員可以調查的,應當有證人在場並在筆錄上簽字(《規則》第二十六條);(2)公證員在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時,應當向被調查人說明自己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註意事項,並制作談話筆錄(《規則》第二十四條)。公證、面談、筆錄、首席公證員詢問當事人或相關證人時所做的工作、談話記錄。它具有法定證人證言的性質,其制作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首先,必須由公證員親自接待和詢問,對方知道公證員的身份。就當事人而言,公證是基於當事人自願、主動申請的司法證明,所以公證員的身份不言而喻。但對於第二方來說,為了取得相對人的證言,公證員必須明確告知對方自己的公證員身份,同時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註意事項,履行告知義務。對方應積極協助,如實回答問題。如果公證員在整個談話過程中沒有事先表明身份或者當面詢問,相對人可以拒絕在公證的談話記錄上簽字,因為相對人積極協助公證的義務是公證的國家司法證明的公權力,如果公證員沒有表明身份,相對人有權認為是私信,不協助或者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其次,承認有國家委托的法定證據職能,取證的方法和途徑必須合法。任何以偷拍、偷錄、竊取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都不能作為公證材料,享有公證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工商人員的工作證是其履行工商管理監督職權的前提,但可以代替公證員在行使國家司法證明權時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雖然工商人員和公證員都是行使國家權力,但壹個是自上而下的管理行為,壹個是國家認證行為。這兩者不能混為壹談。本案中,公證員在工商人員出示工作證後對其言語的記錄,始終是在該員工自認為被經理詢問的誤解和暗示下進行的,違背了公證的公平自願原則,也與公證的取證方式不符。員工有權拒絕簽字。但是,如果員工在簽字時明知簽字的內容是經過公證的采訪記錄,仍然簽字。那麽面談記錄的有效性就要看法院的認定了。公證員壹般是對申請人本人的相關行為進行證明,或者對侵權的客觀後果進行記錄,不像上面例子中對相對人的話進行證明的行為。因此,公證員沒有告知相對人的義務。比如說。對於網絡侵權的證據保全,公證員會同申請人從侵權人的網上童貞下載相關侵權內容。然後客觀記錄實時下載操作過程,證明申請人現場操作過程中在X、X、X上的實時打印與操作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壹致。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文件是從相關人的網頁下載的,但不需要通知對方。再如,對於盜版軟件侵權,公證員陪同申請人購買(盜版)軟件,只記錄和證明了申請人的購買行為、購買地點和所購買軟件的內容,並不涉及相對人的言行。因此,沒有必要通知對方。在這種沒有通知的狀態下取得的證據也是有效的。關於轉載文章及付費的聲明本文原載於電子知識產權。本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合法轉載。本網站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準備了相應的報酬,但因客觀原因無法支付。如果您是本文的版權所有者或其他權利人,請聯系本網站。這個網站會在確認妳的身份後付款給妳。如有其他意見,請聯系本網,本網將在核實後24小時內采取相關措施。謝謝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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