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以及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施工招標範圍。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七條工程建設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與招標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要求。
第八條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並已履行審批手續;
(二)項目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工程建設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單位工程暫停或延期施工後復工,且承包人未發生變化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3)在建工程增加的次要附屬工程或主要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的,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壹)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具有與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類似工程招標投標經驗,熟悉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算和項目管理。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壹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證書或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標活動。
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築市場辦理相關手續,並依法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上載明資格預審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方式。
資格預審文件壹般應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擬派出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及項目經理、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公告,告知其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同時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招標人可以選擇不少於7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須知,包括項目概況、招標範圍、資格審查條件、項目資金來源或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投標文件的編制、提交、修改和撤回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時間和地點、評標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和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投標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文件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同時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壹條招標人有標底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標底,並在開標前予以保密。壹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壹個標底。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收取招標文件費用。對於設計文件,投標人可酌情收取保證金。開標後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退還保證金。第二十三條施工招標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
投標人應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並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質和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備選方案,並作為備選標的進行相應報價。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3)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保證金可以是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的形式。投標保證金可以支票、銀行匯票等方式提交。壹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隨投標文件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證明,註明收件人和收件時間,並妥善保管招標文件。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後遞交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絕。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可以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應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送達、簽署和保存。招標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遞交的補充或修改內容無效。
第三十條兩個以上的施工企業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與投標人簽訂* * *協議,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資質。由同壹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營業執照範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壹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通過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中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本企業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第三十三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投標文件的密封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後,由相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當眾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開標時,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效,不得進入評標:
(壹)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二)招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難以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投標保證金的;
(5)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不附聯合體各方投標協議。
第三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除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由招標人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壹般情況下,專家成員應隨機抽取。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名冊應當具有壹定數量的專家並符合法定資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專家人數較少的地區合並專家名冊或者實行專家名冊計算機聯網。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組織相關法律和專業培訓,對其評標能力、誠信公正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不稱職或者違法人員及時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參與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並在評標結果上簽字確認。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以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說明,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壹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對投標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質量、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投標人和項目經理的業績等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價和比較。采用打分方式進行評價的,各類評比獎項不得加分。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於企業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載明評標委員會對各種投標文件的評價和比較意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依次推薦不超過三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排名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招標人可以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壹)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於標底合理幅度;
(二)未編制標底,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可能低於企業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確定投標人的報價低於其企業成本,不能推薦為候選人或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施工招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範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評標過程以及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和理由等
(2)相關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登記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有標底的,應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還應當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合同。
依照本辦法規定已經提交前款第二項文件和材料的,不再重復提交。
第四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將招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通知招標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未能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還應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