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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執行後,孩子還能住嗎?

房子被執行後,孩子還能住嗎?

房子被執行,孩子還能住嗎?法律來源於生活,應用於生活。是我們無法忽視的存在,也是我們和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法律對我們也是壹種保護。房子被執行了,孩子還能不能住,我們就知道了。

處決後孩子還能住在房子裏嗎?1看這個房子是不是被執行人及其贍養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是,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以上的房屋、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最低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房和壹般生活必需品後,執行申請。

這所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還能活嗎?

房子被法院查封後還能住。房屋屬於被執行人的重要財產。壹般情況下,法院查封房子後,壹家人就可以住了。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只有在查封有效期內,當事人不能買賣、轉讓、抵押、出租房屋。法院查封房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產權人通過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房子雖然被查封了,但還能正常居住。核實、沒收、拍賣犯罪分子的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收藏品,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裁判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最低生活水平後,對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生活必需以上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第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孩子還能住在被執行過的房子裏嗎?他們還能住在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裏嗎?

如果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那壹定是因為房子的主人因為債務問題或者其他問題要被法院帶走。這在現在也很常見。比如,當壹個人有太多債務無法還清時,法院會這樣查封。這所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還能活嗎?其實可以繼續活下去,但是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需要註意壹定的行為。

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但還能正常生活。房屋是被執行人的重要財產。壹般情況下,法院查封房屋,不會影響居住。但現階段不能自己出租,也不能賣給別人,更不能改造成其他用途。法院之所以查封房子,是怕被執行人賣掉,所以說要查封房子,但不影響居住。當事人只是在查封有效期內不能買賣房屋,不能設定抵押,更不能出租。這是壹個硬性的條件和規定。

壹般法院查封的房子是不會查封的,但是已經在房管局進行了查封登記。這樣就可以阻止房主賣房子。查封階段下,訴訟會有壹個保全期,從立案開始到強制執行,訴訟的執行階段是可居住的。但是如果法院已經再次拍賣了房子,那麽這個房子就不能再住了,也就是說這個房子已經歸法院所有了。

如果法院有合適的機會出售房屋,那麽業主只有居住權,而沒有搬出的支配權,或者選擇還清債務,拿回房子。沒有辦法繼續活下去。只要房子不賣,房子的主人還是可以住的。

也就是說,如果房子被查封了,妳可以住,但是這個房子已經不是妳自己的了。只是房子還在自己手裏,不代表自己有處置權。這所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還能活嗎?大家都已經知道了。

房子被執行,孩子還能住嗎?3父母被逼還債,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可以保留嗎?

案例回顧

趙先生夫婦白手起家,努力工作。十年來,他們攢下了近千萬元的資產。夫妻倆經過商量,買了兩套商品房,登記在十歲女兒名下。

然而,商場如戰場。五年後,趙先生因為決策失誤,損失慘重。為了扭轉局面,夫妻二人向生意夥伴李借款2000萬元用於資金周轉。但約定還款日後,趙先生的公司仍難以正常經營,無法償還李某的借款。

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裁定查封、拍賣、變賣登記在趙先生女兒名下的房屋。對此,趙先生15歲的女兒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法院查封的財產屬於她個人,要求排除執行。

那麽,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會因為父母欠債而被強制執行嗎?

律師的解釋

首先,趙先生是在借款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並不是為了逃避本案債務的執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不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目的。

其次,買房時女兒才十歲,明顯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勞動能力。根據本案情況,可以確認兩套房屋的購房款來自趙先生夫婦。

實踐中對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兩種理解:

壹種是考慮父母對子女的贈與發生在之前且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損害債權人利益,贈與有效,財產歸未成年子女所有;

壹種是未成年子女沒有獨立收入,雖然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子女對房產的取得沒有貢獻。出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壹定程度上肯定了父母的贈與行為,認定財產為家庭財產,沒有嚴格的法律依據。

最後,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未成年人名下的財產,根據上述兩種不同的認知,也有不同的結果:

第壹種觀點是不動產的贈與已經完成。由於被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不是本案當事人,法院不能對本案被執行人以外的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認為案外人應當對本案債務承擔責任的,應當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獲得執行依據((2018)粵01知府號。178).

另壹種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訂)第十二條,基於家庭財產的性質,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他人所有的財產。

在執行時,債務人是否有惡意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根據財產權轉移的時間節點(是否在有執行依據或債務不能清償時轉移)綜合判斷, 購房款的來源(是否屬於債務人在經濟困難情況下購買)以及房產的性質和用途(是否用於債務人的生產經營),以此來確定是撤銷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贈與並執行,還是追加未成年子女預留給被執行人或者作為* * * *所有人的未成年子女。

不動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主張分出* * *份額或者取得相應份額的執行款。

需要明確的是,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

綜上所述,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能否逃避執行,還應結合債務人購房的財產來源、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登記的目的等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九十九條:* *與* * *部分人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相同的所有權。

第三百零三條約定* * *為維持* * *之間的關系,不得分割*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 * *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部分人可以根據股份數隨時要求分割,部分有* * *和* * *的人可以在* * *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時要求分割。分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訂)

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他人所有的財產,並及時通知所有人。

* * *有人同意分割* * *所有的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有效。協議分割後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對享有份額的其他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 * *有人提起財產分析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財產分析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財產執行中止期間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逃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

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或者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通過離婚、財產分析、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組、關聯交易、大鍋飯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或者通知申請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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