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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制國家博物館的文物需要授權嗎?

目前,我國《文保法》對文物“仿制”和“復制”的定義存在法律空白,因此文物“仿制”不需要授權。

國務院也於2003年頒布了《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件》,國家文物局也於201165438+10月27日頒布了《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各省市也相繼頒布了相關法律法規。但現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對復制、仿制等概念缺乏準確界定,對具體違法行為界定不清,實施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中對文物“復制”和“仿制”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沒有對文物的“復制”和“仿制”進行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沒有對文物的“復制”和“仿制”進行界定。

在03《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中,文物復制被定義為:是指根據文物的體積、形狀、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有的技術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與原文物相同的產品的活動;模仿沒有定義。該辦法第二條規定:“館藏文物仿制品不適用本辦法。”

“復制”和“模仿”的概念和內涵

百度詞條中“復制”和“模仿”的解讀

復制(基本解釋):著作權法所稱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掃描等方式制作作品的壹份或者多份復制品的行為。

復制(詳解):在藝術原作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的復原和制作。它是壹項綜合性的科學技術工作。復制的目的是:①保護具有較高藝術價值或歷史價值、經常使用且容易損壞的原作珍品,用足夠的復制品替代原作,以供展覽或使用,使原作得以妥善保存。(2)萬壹原件被損壞,復印件也可以作為有價值的參考資料。復制的原則必須忠實於原作,這不同於模仿和偽造。仿作主要是模仿原作的藝術風格和表現手法,並不限於用筆的真偽,在尺度、材質、造型等方面都沒有嚴格的要求。造假可以脫離原著,隨意改動,甚至完全憑空捏造。復制必須以原作為基礎,而不是主觀的。其形狀、大小、內容、線條、紋飾、色彩、風格、特征,乃至破損和汙跡都應忠於原作,不得任意增減;材料和工藝應盡可能與原件相同。如果選擇替代材料,需要保證質地壹致。如果妳采用新的生產技術,妳應該保證質量和真實性。為避免真假混淆,復制品制作後應標註復制品標識;高水平的文案也要傳達原作的魅力。

模仿2(基礎解釋):模仿生產。

仿(詳釋):清代王世貞《赤北與蜀產談》:“總督監附近,不可招工仿之。”

查閱大量資料後,沒有發現文物仿制的相關法律法規。而我國的文物仿制品管理法規基本處於空白狀態。“因為復制文物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比如‘復制’和‘仿制’的定義?有的博物館為了科研或者展覽需要復制,有的為了私人商業運作需要復制,法律上不存在歧視。

由於相關法律沒有明確界定“臨摹”和“仿制”的概念,文物臨摹在相關法律中受到限制。《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修復、臨摹、拓印館藏二級文物、三級文物,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館藏壹級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此外,從事文物復制還需要具備相關資質、設備和技術人員。”《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第十條:“文物收藏單位或者管理機構與從事文物復制拓印的單位簽訂的文物復制拓印合同草案,應當包括合作各方的名稱和地址。

復制或者拓印的種類、數量、質量,復制或者拓印的時間、地點、方式,文物安全責任,文物資料的移交和使用方式,相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復制或者拓印的交付,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

也就是說,如果將文物復制行為視為“復制”,將依法實施嚴格的審批手段,並提供相當的硬件條件。同時,需要取得文物收藏單位或者管理機構的許可,並提供復雜的審批文件和資料。壹般來說,小企業或者私人作坊很難完成。但由於現在文物復制品泛濫,很多人都在用“仿制”來規避實踐中的法律空白。

那麽如何定義“復制”和“模仿”呢?我打電話給本市文物局政策法規處和自治區文物局政策法規處咨詢,得到的答復是“模仿”應該也屬於“抄襲”,是壹回事。但我舉個例子,比如寧夏最著名的賀蘭山巖畫,我找壹塊賀蘭石,根據材料上提供的照片和數據,按照原來的1: 1,再刻壹塊。我未經批準這樣做違法嗎?回復說如果我不用於商業目的,不需要審批,也不違法。當我再問,但是法律沒有說以商業為目的的復制是違法的?對方支支吾吾,沒有具體案例。帶著疑問,我電話咨詢了國家文物局政策法規司法律司,得到的答復是:“臨摹和仿制的區別是基於復制(仿制)品的臨摹精度。能以假亂真的是臨摹,能壹眼辨別真假的是模仿。”即使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給出的解釋,也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根據《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中對“文物復制”的定義:“是指根據文物的體積、形狀、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有的技術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與原文物相同的制品的活動。”這裏有兩個基本內容:第壹,復制品準確地再現了原文物的歷史信息,如體積、形狀、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是肉眼能立即觀察到的外在形態。二是基本采用原有的技術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與原有文物相同的產品的活動。這在成品復制中是肉眼看不到的,但卻是文物復制的壹個很重要的特點——要求復制基本采用原有的技術方法和工藝流程。可以這麽理解嗎?如果采用古人從未使用過的技術和工藝,如利用現代影像技術和數字技術形成的作品,即使在外觀上與原文物壹致(實際上只能盡可能接近原物,不可能與原物100%相同),也不能視為文物的復制品,只能視為文物的仿制品。這個推論能否成立,我們可以反過來論證:現在科技如此發達,在文物的復制(仿制)中借助科技手段可以更大程度地保證與原作的壹致性,復制的質量和效率可以大大提高。此外,許多古老的技術、方法和工藝流程已經失傳。如何判斷是否采用了獨創的技術、方法和工藝流程,也會成為我們執法的障礙。同時,執法尺度不易控制,只能基於執法人員的主觀判斷,沒有法律依據,也違背了法律的嚴肅性。

實踐中如何界定文物的復制和仿制?可以從抄襲產品的價值來判斷嗎?顯然不是,比如壹件嚴謹、出色的文物仿制品(比如張大千對石濤畫作的仿制品),可能比壹件粗糙的文物復制品(比如很多兵馬俑的復制品)有價值得多。當我們復制(臨摹)壹件文物時,是否可以按照原尺寸放大或縮小復制(臨摹)品的尺寸?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也算抄襲,作為旅遊景點開放的文物單位銷售的標誌性文物旅遊紀念品是否也應納入審批和監管?經咨詢業內相關人士,我國文物復制(仿制)行業存在壹些問題。除博物館和用於科研的文物復制外,壹般經營性生產企業或作坊在復制(仿制)文物時較為隨意,很少主動履行審批手續。在復制(仿制)的過程中,因為技術水平的原因,會出現高精仿制和粗制濫造的復制(仿制)。由於缺乏執法依據,文物管理行政機關最多只是查處,生產企業或作坊在查處時會以“仿制”逃避執法。由於文物的復制(仿制)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行政機關無法判斷其屬於“復制”還是“仿制”,導致執法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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