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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蓋烏斯的信息

(1)為什麽蓋尤斯的作品能相對完整地流傳至今?

我認為主要原因是他所處的政治環境比其他法學家好得多。結合之前的《法治與人治的較量——兼論德治》和最新的認識,筆者認為屋大維死後270年內,只有帝都、拿八、圖拉真、安東尼·皮烏、凱爾·奧勒留等人治下的英明君主能被點名。剩下的都是有名的暴君。蓋尤斯出生並活躍於羅馬皇帝哈德良(117-138)和安托萬·庇護(138-161)統治時期(即中國史書中的大秦王安通)。他去世的時間是在偉大的君主凱爾·奧勒留統治時期。這段時間恰好是羅馬歷史上壹個非常開明的“安托萬王朝”。當時羅馬公民的公民權正在擴大,壹般授予帝國內的所有居民。蓋烏斯在《法律的階梯》中提出的“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三點結構,成為傳播公民權的羅馬法工具,導致這本書的手稿暢銷亞非歐三大洲。現在讓我們來看看羅馬五大法學家中的另外四位:帕皮尼亞努斯曾經支持君主專制的立場。212年西弗勒斯兩位王子的權力之爭中,他反目為卡拉卡拉王子刺殺自己的兄弟,拒絕為卡拉卡拉的可恥行為辯護。結果被處決,成為政治鬥爭的犧牲品;烏爾比安也認為羅馬人民通過這壹法律賦予了皇帝最高權力。他主張“國王不受法律約束”,“皇帝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烏爾比安作為帕皮尼亞努斯的學生,與當時的政治中心過於接近,甚至壹度成為羅馬帝國的副皇帝。最後,他在西弗勒斯帝國衛隊的戰鬥中死於兵變。至於另外兩位法學家——保羅和莫德斯丁,前者是烏爾比安的同學,後者名氣較小,是烏爾比安的學生。蓋烏斯只是壹個普通的教師和作家。他活著的時候沒有得到“公開回答權”,他的回答對法律沒有法律效力。他沒有像Papi Nyan和Urbian那樣停留在政治漩渦的中間,引起政敵的反感和同僚的嫉妒。所以他的作品應該是保存最好的。我不確定羅馬帝國當時有沒有像中國的秦始皇那樣做“焚書坑儒”之類的事情,但是帝國時代的法理往往真的會因為統治者利益的需要而屈從於政治。1世紀的卡·裏古拉皇帝也想廢除法學家的研究工作。他經常威脅說,上帝作證,他應該小心不要讓法學家的任何解釋違背他的意誌。壹位失明的法學家被尼祿定罪,因為他的家譜上保存著殺害凱撒的兇手卡留斯的肖像。不難猜測為什麽古羅馬那麽多法學家的著作沒有流傳下來。

公元426年,東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和西羅馬皇帝瓦倫廷二世頒布了《教義證據法》。蓋烏斯與帕皮尼亞努斯、烏爾比安、保羅、摩德斯汀並列為羅馬五大法學家,蓋烏斯的地位僅次於烏爾比安和帕皮尼亞努斯。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的《論集》中有535篇文章選自蓋尤斯的《法律階梯》。查士丁尼於公元533年完成了《法律之梯》,這是根據他的原著寫成的。上面提到的東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查士丁尼和西羅馬皇帝瓦倫廷二世,當時這三位中有兩位是中興的大師,壹位是大才。蓋烏斯的書來的正是時候。真是太幸運了!

②關於蓋尤斯的出生地。

《周論》第壹卷第56頁指出:“他生於小亞細亞”。關於這壹點,我在《蓋烏斯》中寫道,文章中已經說過:“它的故鄉估計是希臘。”理由有三:第壹,蓋烏斯《法律的階梯》(頁碼以黃鳳的中譯本為準,下同)第1段寫道:“壹切受法律和習慣調整的人,壹方面使用自己的法律,另壹方面使用全民所有的法律。每個* * *體為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自己的法律,稱之為民法,即公民自己的法律;根據自然原因在所有人之間制定的法律被所有人遵守,被稱為所有民族的法律,就像所有民族使用的法律壹樣。所以羅馬人壹方面用自己的法律,壹方面又用所有人所有的法律。“通過以上文字,我們不難發現,蓋尤斯的《法律的階梯》將法律分為民法和民法(其中民法和自然法兩個概念合二為壹)。自然法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臘的斯多葛學派系統而明確地闡述出來的。第二,蓋尤斯在《法律階梯》第226頁將債務分為兩類:契約和私人犯罪者。有法學家認為,蓋尤斯的劃分來源於亞裏士多德對兩種交換正義的劃分,因為亞裏士多德的交換正義包含了契約的思想。現代契約制度是從交換正義的自願交易理論發展而來的,而現代侵權制度是從交換正義的非自願交易理論發展而來的。亞裏士多德對兩種交換正義的劃分是現代契約制度和侵權制度的最初理論形態。不熟悉古希臘哲學的人是不可能做出這些劃分和分類的;第三,他的著作《法律的階梯》第248頁有荷馬史詩的記載,他曾在小亞細亞的羅亞(Troas,希臘神話中特洛伊戰爭爆發的地方)寫作和授課。通過梳理他的《法律階梯》的寫作脈絡,我們發現他對羅馬行省的法律非常熟悉,尤其是希臘、土耳其和敘利亞的法律。周舫在書中並沒有提出蓋烏斯生於小亞細亞的確鑿證據,所以我認為我的分析是正確的,即蓋烏斯的出生地“估計是希臘”。

(3)蓋尤斯是薩賓人嗎?

雖然在學術上,蓋尤斯自稱屬於薩賓學派,但在《法學階梯》中,他把薩賓(死於公元64年)視為自己的老師,把普羅克魯茲學派的人稱為“另壹派的學者”。但研究這本書的羅馬法研究者發現,他已經開始接受普洛克魯茲在壹些重要法律問題上的觀點。在他之後,沒有人自稱什麽學校。那麽他的“最後的薩賓教派”是否名副其實?

筆者認為,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說壹下薩賓學派和普羅克魯斯狄學派的區別:根據筆者之前的分析,薩賓學派和羅馬普羅克魯斯狄學派的區別主要是形式上的,即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的不同。薩賓學派關註民法,以民法為主要研究對象;普羅克魯茲學派側重於研究裁判官法(壹種“裁判官法”,包括最高裁判官法和與民法相對應的民法)。從這壹點來看,薩賓派更保守,而普羅克魯茲派更進步。但在方法論上,前者註重進化的精神,反對傳統的形式主義,後者往往受到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學者耿勇在《論民法與國際私法》(原載於《法律與經濟》2007年第9期)中認為:“蓋烏斯的《法律階梯》記載,壹切受法律和習慣調整的民族,壹方面遵守自己的法律;另壹方面,遵守人類所擁有的法律。實際上,每個民族專用的法律就是自己的法律,叫做民法,換句話說,就是城邦自己的法律,而自然理性為全人類確立的,所有民族平等遵守的法律,叫做民法,換句話說,就是所有民族都使用的法律。這樣,羅馬人民壹部分受他們自己的法律管制,壹部分受全人類的法律管制。徐國棟教授認為,這段話表達了蓋尤斯對壹個民族的法律構成的分析:壹部分是普通法,即與其他城邦共存的法律;剩下的就是特別法,也就是本州特有的民法,範圍很窄。根據意大利學者恩佐·納爾迪——黃鳳中文版《法律的階梯》的拉丁文編曲者的研究,民法只包括血親、家庭父權制、夫權和對婦女的監護權、20歲以上的人可以出賣自己成為奴隸、人格變化、* * *擁有的奴隸被* * *擁有者之壹解放時權利增加、民法所有權和民法所有權雙軌制、強制出售、放棄提議訴訟、取得時效、遺囑形式、外國人不能接受繼承或遺贈。根據該書第2卷第73、75、70和66節蓋烏斯所作的聲明,它們包括地上建築物依附於土地,播種在別人土地上的小麥依附於土地,因淤積而增加的土地屬於淤積土地的所有者,無主財產屬於先占權的規則。如果從更勇的角度來比較分析,蓋尤斯確實不能算是薩賓派。然而,反對上述說法的論據更多。趙曉庚老師在《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21頁給我們介紹了:《羅馬民法》的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的規範。,而羅馬民法的基本內容主要是所有權和債權的規範,卻很少。顧純德教授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1版)第50頁也指出,羅馬的民法多為人民議會通過的法律和袁的決議,包括十二銅表法、米尼卡法、波比和大力水手法等,而人民的法律則相反。從黃鳳的中文翻譯目錄來看,大多數是參議院的法案和決議的名稱。從這個角度來看,蓋烏斯確實關註民法,以民法為主要研究對象,對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的規範進行了有條不紊的論述,不像他對所有權和債權的介紹那樣語無倫次。在方法論上,蓋烏斯也註重進化精神,反對傳統的形式主義。比如在介紹程序法的時候,先介紹前面的法律訴訟,再介紹後面的程序訴訟;在介紹法律繼承時,先介紹十二銅表法的相關規定,再介紹後來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完善和補充。所以,筆者認為“最後的薩賓派”蓋烏斯是當之無愧的。

(4)蓋尤斯的“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體系是自己的獨創嗎?

《周論》第壹卷第89頁指出:“這是他對當時傳統做法的模仿,不是他個人的創造”。這個我不同意。意大利羅馬法教授桑德羅·斯基巴尼(Sandro Schibani)在蓋尤斯《法律的階梯》中文版序言第2頁中認為,蓋尤斯的上述制度安排模式是他的獨創,此前的其他著作中沒有這種制度安排模式。該書的中文譯者黃鳳教授也持這壹觀點。周舫在書中的陳述沒有事實依據。徐國棟在《人身關系的變遷》壹文中指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對立起源於古羅馬的修辭學理論和法律的分類理論。從修辭的角度來說,需要對事物的各個方面進行分類,才能使話語清晰。最簡單的分類就是主客體的分類。所以,公元前1世紀的西塞羅說,“為了理解文字和寫作,沒有什麽比把文字分成兩種更有用、更愉快的了:壹種是關於事物的,壹種是關於人的。”(Ciceron,De la Invencion,在Nicolas Estevanez edi。Obras Escogidas,Casa Editorial Canier Hermanos,Tomo Primero,Paris,s/a,P.228)很遺憾,西塞羅以唯物主義的方式安排了世界的這兩個基本要素,但他提供的認知框架確實影響了法學家對討論材料的安排。公元2世紀的法學家蓋烏斯簡單地將所有實體法分為屬人法和實體法。但蓋尤斯將程序法與屬人法、實體法相結合,並無先例。所以我認為我的分析是正確的,周紹的說法不可信,不符合現在的通論。

(5)蓋尤斯是第壹個將羅馬法與其他民族的法律進行比較的人嗎?

作者認為蓋烏斯在《法律階梯》壹書中確實對羅馬法和其他民族的法律進行了具體的比較。比如上面提到的加拉西人(古代土耳其的安卡拉居民)對父母對子女的父權以及希臘人對口頭契約的貢獻都有很大的影響。但是蓋烏斯不是比較法的先驅。根據《簡明社會科學詞典》(上海詞典出版社,第1版,9月,1982),孟德斯鳩是比較法的開創者,證據是他的法的精神。即使這種說法不成立,在蓋烏斯之前,古希臘學者柏拉圖以三個對話者的口吻對斯巴達、克裏特、雅典、墨西拿、阿爾戈斯和波斯的法律進行了比較研究,柏拉圖的學生亞裏士多德對政治上65,438+058個城邦的憲法和雅典政治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所以說蓋烏斯開創了比較法是錯誤的。

(6)關於蓋烏斯對法律的分類。

《周論》第壹卷第86頁指出:“蓋尤斯的《法學大綱》(為敘述方便,我將其改名為《法學階梯》)開始劃分民法和自然法,但他並未劃分民法和民法。”我認為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原因如下:

1.何教授在《西方法律史》第56頁寫道:“蓋尤斯在法律的階梯上將法律分為兩個體系,即民法和自然法。他指出:“受法律和習慣支配的公民使用兩種法律:壹種是公民為自己制定的作為人民和國家特有法律的國家法(民法),另壹種是根據自然的合理性制定的、各國公民都應遵守的普遍法(自然法)。“在蓋烏斯的觀念中,自然法與萬國公法是壹致的。顧純德教授在《西方法律思想史》壹書49-50頁也是這麽說的。

2.黃鳳教授翻譯的蓋烏斯《法律的階梯》(以下簡稱“黃鳳中文版”)第2頁第1段:“壹切受法律和習慣調整的人,壹方面使用自己的法律,另壹方面使用全民所有的法律。每個* * *體為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自己的法律,稱之為民法,即公民自己的法律;根據自然原因在所有人之間制定的法律被所有人遵守,被稱為所有民族的法律,就像所有民族使用的法律壹樣。所以羅馬人壹方面用自己的法律,壹方面又用所有人所有的法律。"

通過以上列舉,我們不難發現,何和顧純德對蓋尤斯法律階梯的理解仍然比周舫更準確,而周舫的上述描述改為“蓋尤斯法律階梯將法律分為民法和民法(其中民法和自然法兩個概念合二為壹)”似乎更為恰當。蓋烏斯關於自然法和普遍法這兩個概念合而為壹的思想也可以在第壹卷第158段和第65, 黃鳳中譯本第二卷第69、73頁(註:理論界普遍認為蓋尤斯受西塞羅影響,提出了關於法律本質的理性理論:“法律是確立於壹切人之間,為全人類同等遵守的自然理性”,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是片面的,結合黃鳳教授翻譯的蓋尤斯《法律的階梯》第2頁第1段原文, 蓋尤斯只是說“根據自然原因在所有人之間制定的法律,所有人都遵守,它們被稱為所有民族的法律,就像所有民族使用的法律壹樣”。以上理解很可能是看錯翻譯文章造成的。除了認為自然法和民法這兩個概念是融為壹體的以外,蓋尤斯還提出了以下法律思想:如在第壹卷第83段中寫道“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或規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改變民法的規則”,這實際上突出了自然法不可改變、不可變更的特點;第三卷第194段寫道:“盜竊之所以被理解為當前只是因為其性質。法律不能讓不主動做賊的人變成小偷,不奸夫不殺人犯的人變成奸夫或殺人犯。毫無疑問,法律能做的是懲罰犯有偷竊、通奸或謀殺的人,即使他根本沒有犯下這種行為。”這有點像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會冤枉壹個好人,也不會放過壹個壞人”,強調了法律的必要性和程序性,帶有濃厚的自然法色彩。

(7)蓋尤斯是否確立了人格權、個人財產所有權和簽訂合同的自由?

權利主體、所有權、契約自由等概念最早是在民法史乃至法制史上確立的。根據作者對《法律的階梯》寫作脈絡的梳理,我認為蓋尤斯只是在這方面有所涉及。在《屬人法》中,他談到了許多不平等的內容,從中我們只看到了蓋尤斯把人分為三個階級,以及人受壓迫的三座大山——父權制、夫權和購買主權。關於未喪失或部分喪失人身自由的人的討論占據了屬人法的大部分內容。如何獲得自由是蓋尤斯關心的問題之壹。不能認為他提出了人格自由原則,在整個屬人法中找不到“權利主體”的概念,它只對應“人格”二字。在實體法篇中,由於他沿襲了薩賓學派的壹貫風格,對民法的研究並不重視,尤其是對所有權和債權的內容:對所有權的論述相當雜亂無章,所有權的概念只在蓋尤斯封閉的內心中看到,而在外在的文本中看不到,所以不能認為他提出了個人財產所有權不可侵犯的原則。雖然“所有權”這個詞出現在他的書中,但他並沒有註意到這壹點。債權部分,他簡單講了買賣、租賃、合夥、委托四種合同,而且大多都是粗略舉例介紹,並沒有界定。即使他談到了約定契約是雙方達成的,我們也不能認為這是契約自由(或者說簽訂契約的自由)的最早表現。

(8)蓋尤斯的法律階梯是否處理準私人罪犯。

《周論》第二卷第803頁記載:“在蓋尤斯的《法律階梯》和查士丁尼的《法學通論》(為了尊重兩部著作的中文譯者,我改譯《周雲》)中,記載了四種準私犯”。我仔細查閱了《黃鳳》的中譯本,並與肖軍的《蓋尤斯的法律之梯》的英譯本進行了對比,發現《蓋尤斯的法律之梯》第三部分並沒有涉及到周舫提到的四個準私人罪犯,這壹定是周舫記憶錯誤造成的。相反,周紹提到的後來學者補充的“遺棄罪”(也是準私罪),在該書第四卷有記載。

(9)蓋尤斯對女性的態度。

筆者閱讀後發現,蓋尤斯在寫《法律的階梯》時,盡量使用《通論》,其中包含了許多歧視女性的內容,但蓋尤斯本人的思想並沒有得到發展。不過,透過幾個片段,我們還是可以壹窺他的想法。比如他在書中第壹卷第144段寫道:“古人認為,即使女演員到了成熟的年齡,也要因其輕浮的心性而受到監督”;在同卷第190段,他對上述思想進行了批判:“成年女性也受到監護,似乎沒有確鑿的理由支持這壹觀點。女性往往因為自己輕浮的思想而容易被欺騙,所以通過監護人的允許來引導她們才是公平的。這種普遍觀點似乎有些華而不實。”在《羅馬法》教材(黃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版,第171頁)中,引用了蓋尤斯的另壹段話:“監護人只關心防止婦女的財產落入他人手中,這是壹種利己主義的權力。”學者李福成在《男人:放下妳的鞭子》(原文:東方法眼)壹文中是這樣解釋的:古代法律大多明確授權丈夫可以毆打和懲罰施暴的妻子。羅馬法還規定,妻子是奴隸,丈夫可以對她行使監護權。這裏的羈押包括暴力體罰。然而,即使在古羅馬蓋尤斯時代,家暴也是被人們所不齒的。蓋烏斯還在該書第二卷第112和113段中寫道:根據壹項經哈德良皇帝批準而作出的元老院決議,女性似乎比男性處於優越的地位,因為14歲以下的男性不能立遺囑,即使他想立遺囑也要得到監護人的許可;但女性只要不低於12歲,沒有買賣婚姻,就有權立遺囑。可見,女性的立遺囑權也是先於男性的。後世的美國女性,如,從這裏吸收了有益的成分,發揚了女權主義思想(見她的著作《性的政治學》,鐘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版)。

(10)蓋尤斯對奴隸的態度。

列寧在談到羅馬法典時說:“法律只保護奴隸主,只有他們才是享有充分權利的公民。不管當時建立的是君主制還是共和制。在這些國家,奴隸主享有壹切權利,但奴隸只是法律規定的客體。不僅可以對他使用暴力,而且殺了他也不算犯罪”(見《列寧全集》第29卷第436頁,引自陶希進《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南開大學出版社,1988,65438+2月版)。蓋尤斯自己確實記錄了奴隸在法律階梯上被劃分為有形的種類。比如第二卷第260段“每個人也可以給予單壹的物品,如土地、奴隸、衣服、白銀、金錢等。,通過繼承信托。”第三卷,第210段寫道:“非法殺害他人奴隸或者屬於牲畜的他人四足動物的,處以罰金,按照該物當年最高價值賠償所有物主。”然而,蓋尤斯在總結有形之物時,卻將土地、人、衣服、金銀等無數事物歸為有形之物。蓋尤斯在書的第壹卷中,把人分為自由人和奴隸。因此,作者有壹個大膽的猜想:蓋尤斯把自由民、婦女、他們的家庭和奴隸歸為有形的。根據對蓋尤斯寫作脈絡的梳理,我們知道奴隸可以在壹系列法律條件下獲得解放,從而轉變為自由人。由此,我們就不難理解蓋尤斯在《律法階梯》第18頁所說的:“奴隸是在主人的控制之下的。主人對奴隸有生殺大權;而通過努力獲得的壹切,都是擁有者獲得的。”“但今天,任何羅馬公民和羅馬國家政權管轄下的所有其他人都不應該毫無理由地過度虐待他們的奴隸。”這似乎是當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與人道主義思想碰撞產生的妥協表達。所以中國法律界的傳統觀點(古羅馬的奴隸在法律上不屬於“人”的範疇,而屬於“物”,被稱為“說話的工具”,完全沒有人身權利;奴隸在羅馬法中不具有獨立人格,不屬於人的範疇,而是權利的客體。)在蓋尤斯時代,他們已經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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