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根據藥品的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和給藥途徑,分別按照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進行管理。處方藥只能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配制、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無需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目錄的遴選、審批、公布和調整。
第五條處方藥、非處方藥的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取得批準的藥品批號。
第六條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科學易懂,便於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經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批準。
第七條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誌,必須符合質量要求,便於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位包裝必須附有標簽和說明。
第八條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藥分為甲類和乙類..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必須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零售乙類OTC藥品的商業企業必須配備高中以上學歷的專職人員,經專業培訓,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崗位證書。
第十條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醫療需要決定或者推薦使用非處方藥。
第十壹條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和購買非處方藥,必須按照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第十二條處方藥只能在專業醫學報刊上做廣告,非處方藥經批準後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上做廣告。
第十三條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審批、流通和廣告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0+0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國城市,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正在逐步推廣“處方藥必須憑處方購買的規定”。在此規定強制執行前,專家建議患者應提前咨詢醫生或咨詢藥店的藥劑師,以避免因擅自用藥而導致的嚴重災難。
“小病去藥店,大病去醫院”,很多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都遵循這個原則。有壹個頭疼咽喉痛懶得在醫院排隊看病的。他喜歡從最近的藥店買壹包止痛藥、紅黴素、止咳糖漿等藥來對付。但是,他們可能沒有註意到,這些藥物都是處方藥,如果沒有醫生和藥劑師的指導服用,很容易對肝臟和腎臟造成傷害。據中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統計,處方藥的不良反應遠高於非處方藥。我買藥是為了治病,但是壹定要註意不要把危險買回家。中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統計了26家醫院的765,438+07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結果顯示,抗感染藥物(主要是抗生素)的ADR比例最高,占總例數的465,438+0.28%;在所有引起不良反應的47種藥品中,根據已公布的國家非處方藥目錄,處方藥42種,占89.4%,非處方藥5種,占10.6%。處方藥的不良反應遠高於非處方藥。這些統計報告是在醫院用藥中發現的不良反應,是在醫療專業人員的指導下使用的。消費者自己使用這些藥物,沒有醫療專業人員的監督和指導,後果的嚴重性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