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說的話要有效表達妳的意思,最好說普通話。對方理解不理解不重要,重要的是讓法官理解。
2.說慢點,方便法官聽,書記員記錄。當妳說壹個問題時,要簡明扼要,直奔主題,突出關鍵詞。重要的地方可以強調,放慢速度,避免無效溝通。
3.說話清晰,聲音洪亮,專註有力。
不要總是重復已經說過的話,以免法官反感。不要說咒語。
5.提前準備,整理證據。在法庭上說清楚,法官更容易判斷。想在法庭上少說話,多說話就輸了。妳甚至不用說幾句話就能讓證據說話。妳沒有證據。妳說壹萬句話,什麽意思都沒有。
6.在法庭上回答法官的問題時,法官問什麽妳就答什麽,不要答非所問。同時也能積極反映對妳有利的情況。尤其是法官問妳問題的時候,如果妳真的不知道,妳說不清楚,就算不知道怎麽說,妳也說不清楚。
7.在法庭上,對方突然提出意想不到的法律問題,妳感到不解。當妳實在不知道該說什麽,該怎麽做的時候,妳說妳需要壹個答辯期或者需要提交新的證據,直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大部分法官都會同意。
8.庭審時說的話要前後壹致,不能前後矛盾,不要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9.妳千萬不要承認對方的說法。妳可以不說話,但不要承認。尤其是給對方的證據。
10.讓書記員把妳說的話記在法庭筆錄上,至少意思是壹樣的。
第壹,被告在法庭上發言時應該註意:
1,作為法庭被告,先做好辯護。被告人的答辯是開庭的必經程序,因為開庭前有足夠的時間,所以答辯必須提前準備。答辯中鎖定的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不能只說不做。
2.作為法庭上的被告,壹定要認真對待法官的提問,簡潔地回答法官的問題,準確把握問題後再回答。不要讓對方得到它。
3.作為被告,在法庭上,要以穩為主,註意說話,不要說臟話或氣話,要用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要亂說,以免給法官不誠實的印象。
4.需要發言的時候發表意見,不要插嘴。如果有律師陪同,律師會主要陳述妳的觀點和證據。如需補充,請三思而後言。
5.手機靜音,不能接電話,不能隨意說話等等。總之,當被告不丟人,原被告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庭是壹個講道理的地方,妳只有在法官安排妳發言的時候才能發言,而當原告發言的時候,即使妳有什麽大的意見,也要等對方說完,法官允許妳發言之後才能發言。在法庭上不服從法官的指示是違反法庭紀律的。
2.在開庭期間,原告陳述如下:
1.原告首先要陳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申請法官回避;
2.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起訴狀,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還需要提供證據,並說明每份證據的用途。對於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質證;
4.原告還需要回答法官提出的問題,最後還需要原告進行申辯。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對方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認可,原告應當給出法律理由,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以此來確定審判的基本方向,原告還應當對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進行辯論。開庭前,原告要做好陳述準備,包括起訴狀材料、證據的附件和原件、申請出庭的證人名單及其身份證、對案件的書面意見,類似於代理陳述,案件的性質、訴訟請求的理由等。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審前準備、庭審和生效判決執行等基本階段。
三、原告準備庭審前的材料:
1.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2.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3.帶上所有證據的原件。有證人出庭作證的,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並帶上身份證;
4.開庭時查看法庭記錄;
5.如果法院主持調解,調解需要有壹個最低的底線。如果只是原告不能在開庭時到場,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審理,沒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默認。
四、聽證的步驟:
1.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審判長宣布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同時,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5.評論和句子。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