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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各位大俠幫忙:想寫壹篇論文選題報告,其中壹個就是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謝謝妳

摘要:集合* * *除了* * *和帶* * *的* * *外,還有另壹種* * *形式。它為公有制經濟的實現服務。集體* * *不同於日耳曼法中的總,也不同於合作法人的所有權,也不同於某些國家的集團* * *等。集體所有制理論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和制度彈性,對我國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改革和推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set * * *有;集體所有制;國有企業

首先,提出了集合* * *的概念

壹般認為,民法體系中的* * *可以分為* * *和帶* * *的* * *兩種。根據來自羅馬法的* * *來看,它表現出強烈的個人主義色彩。* * *與來自日耳曼法的* * *有相通之處,與日耳曼法的集體主義相兼容。日耳曼土地法中也有共有制,但“在當代各國民法中,基本上沒有作為獨立財產權的共有制。”[1]

學者認為,現代的* * *概念是基於近代法國大革命奠定的個人主義法律原則[2]。現代的* * *觀念是建立在每個人都有平等獨立的人格的前提下的。因為* * *是財產所有權的壹種形式,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壹客體擁有所有權的狀態。這意味著現代* * *有思想,首先是在承認每個人都有所有權的前提下,意味著每個人人格的確認。

在英國法中“* * * you”也有兩種形式,用* * * you和按份* * * you來稱呼。在談到土地時,使用了帶有租賃和按份租賃的* * *術語,但它們是用來指完全保有的財產所有者,與租賃法無關。兩者的區別在於,如果承租人死亡,其份額由繼承人繼承,無論是否有遺囑;而帶有* * *的* * *在壹個租戶死亡後,其份額自然會加到其他帶有* * * *的租戶的份額中,這樣當所有帶有* * * *的租戶死亡,只剩下壹個人時,最後壹個活著的人就成為唯壹的業主或租戶。* * *與承租方或* * *與* * *的關系適合管理,而* * *與按股承租方或* * *與股份的關系適合接受財產利益。出於這壹原因和其他原因,立法機關在1925年將土地的股份承租權嚴格限制在衡平法上的權利和利益[3]。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 * *為股份所有,* * *與所有權下的* * *相同。該法典第二編“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第16章第244條規定,兩人或兩人以上擁有的財產屬於他們。* * *妳可以分為* * *妳(按股* * *)和* * *妳(* * *帶* * *)這兩種不確定這個份額的人;按股分財產有* * *種,法律規定財產為* * *和* * * [4]。

這類* * *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集團的* * *與財產密不可分。第二,由於成員眾多,不可能每個人都參與管理物業。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委托* * *所有的財產進行管理和經營。第三,全體成員對* * *所擁有的全部財產享有無任何份額的所有權,任何成員對* * *所擁有的財產均無明確或潛在的份額。第四,權利的享有是基於壹定的身份,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的。失去這個身份就意味著失去權利,也就無法主張* * *財產的分割。成員死亡並不產生財產繼承權。第五,成員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壹種是通過民主方式參與同壹機構的決策;二是最終享受* * *的財產利益。

可以看出,這種* * *類型與按份* * *的區別主要在於,按份* * *主要針對單壹物,而* * *某人對公共財產有明確的份額,可以繼承和轉讓;而這種* * *針對的是集體財產,有些人對集體財產沒有明確的份額,其成員資格不能繼承和轉讓。集合* * *的基本內涵是幾個人基於壹定的身份對整個財產享有平等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權。如果其中壹個人退休或者死亡,他的權利就喪失了,自然加到其他* * *業主身上。

第二,集合* * *具有提出概念的意義

(壹)完善了中國* * *制度。

長期以來,民法中關於* * *妳的理論研究壹直局限於* * *妳和* * *妳與* * *,甚至有人認為“* * *妳是糾紛之源”。建議在立法政策上盡可能鼓勵個人所有制,盡可能避免* * *妳。但是現代的大規模生產不是壹個人就能做到的,聯合很多人的財力創辦企業才是經濟生活中的主流。用傳統的* * *理論來解釋民營經濟不會有太大問題,但不足以解釋公有經濟。集體* * *概念的提出,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借鑒法制史上的類似制度,並結合中國的國情進行創造性的改造,為公有制的法律實現問題的討論開辟了壹條新的途徑。

(二)集體* * *概念的提出,體現了成員與* * *財產的聯系。

“集體”的概念強調的是整體,而不是個體,從而給人壹種“只有整體才重要,成員只能被動服從集體安排”的印象。客觀上也會導致國家權力對集體組織的過度幹預,不利於培養社會的民主精神和自治觀念。

第三,設置壹些比較法參考

(A)集體* * *與《越南民法典》中的群體* * *相關。

《越南民法典》第234條規定:“集團所擁有的宗族、村莊、城市、鄉鎮、宗教人士和其他居民團體* * *所有的由習俗形成的財產、集團成員所作的貢獻、捐贈的財產、接受的饋贈、整個集團的財產以及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來源的財產。”“群體的每個成員為了群體的同壹利益,按照約定或者習慣,管理、使用、處分群體的同壹財產,但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集團* * *離不開財產* * *有財產。[6]"

(B)將* * *設置為總計。

總有壹種形式是“由大多數人組合而成,但尚未形成法人資格,以團體成員資格擁有的* * *體。”其特點如下:第壹,是所有權的分割。第二,所有權的管理權屬於村民小組,其管理或處分應由小組成員會議同意,或基於* * *同體規約由多數人決定。第三,用益物權的所有權屬於群體成員(村民)。第四,基於團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權利,離開團體成員資格是不存在的,其喪失和變動與其命運相同,因此不具有獨立財產權的性質,不能轉讓。第五,財產沒有適當的部分,無法請求分割。它是日耳曼法中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壹種法律形式[7]。

最近有學者參照總權利結構,提出集體所有權也有同樣的實現形式。該理論的總體思路是,總所有權是指村、村民小組、鄉鎮等社區的全體居民為實現共同利益,對其集體所有的財產享有完全支配的權利。總業主對總業主的財產享有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壹般權利的實現依賴於相關的權力組織、管理組織、監督組織及其職責分工和制衡[8]。

本文認為,所謂總協議的理論目標是確立集體成員在集體經濟管理中的主體地位,但在上述表述中我們看不到集體成員的作用。作者還想通過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決策權與執行權、監督權的分離來重塑集體所有制的組織結構,其良苦用心可想而知。然而,我國的集體所有權並不是簡單的財產權,所謂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大多數村莊並不存在,集體所有權的代表大多由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行使。這些機構負有行政責任,同時又是公法上的組織。他們的人事任免雖然是以基本的群眾自治為原則,但卻要受到上級政府的反復幹涉,要改組為標準的私人是非常困難的。

(3)集體所有權歸合作社所有。

有人建議用合作社的法律框架來改革現行的集體所有制[9]。我們集體經濟最初的目標模式確實是西方的合作經濟。後來因為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以俄國為師,合作經濟的目標轉變為蘇聯式的集體農莊經濟。我們現在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是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情況多種多樣。如何用單壹的合作社法來規範?更重要的是,合作社本質上是壹種私有制,而集體所有制是壹種公有制。兩者在具體方面還是有壹些重要區別的。除非我們放棄集體所有制的某些固有特征,否則合作社不能作為集體所有制改革的目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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