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理解《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如何理解《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65年4月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適用原則,強調依法嚴懲貪汙賄賂犯罪。

關於金額的調整:

貪汙賄賂犯罪是壹種貪婪的職務犯罪,犯罪數額是其社會危害性的基本決定因素。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在設定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時,仍以犯罪數額為首要模式,但將“具體數額模式”改為“廣義數額模式”,以保持刑法立法的穩定性和適應性,並授權最高司法機關動態、科學、合理地設定壹定時期的具體數額標準。《解釋》對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中的貪汙賄賂三個罪名(即數額)及其對應的法定刑檔次確定為:貪汙賄賂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貪汙、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三條第壹款)。《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補充規定》將貪汙賄賂犯罪的起點定為2000元,在刑法1997中提高到5000元。《刑法修正案(九)》從立法上取消了這壹處罰點的具體數額,改為“數額較大”的壹般規定,將“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交給了。那麽,如何掌握貪汙賄賂犯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呢?原來的5000元起刑應該維持不變還是提高?如果需要改進,應該改進到什麽程度?總的來說,在這個問題上有三種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5000元的起征點不應該提高,甚至不應該降低。認為這是嚴懲腐敗犯罪的要求,符合中央“零容忍”的反腐方針,也符合嚴厲反腐的社會民意和公眾呼聲。第二種觀點認為,罰分應該適當提高,但不能提得太高。比如“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可以提高到654.38+0萬元。第三種觀點認為,這種處罰的起點,即“數額較大”的標準,應該有明顯的提高,比如可以提高到3萬元。《解釋》采納了上述第三種觀點,將處罰點提高至3萬元。《解釋》中的這壹規定是正確的選擇,因為對腐敗的“零容忍”絕不是貪汙賄賂犯罪門檻的“零起點”。我國刑法在規制犯罪行為時壹直堅持質與量相統壹的理念,以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作為區分犯罪行為和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在當前的反腐大潮中,中央也明確提出黨紀政紀要站在刑事偵查的前面,即在貪汙賄賂犯罪定罪量刑之前,要有黨紀政紀獨立發揮作用的空間。再者,腐敗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壹個變量,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變化。自從1997刑法典規定了貪汙賄賂罪的5000元起刑點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發生了巨大變化,人均GDP從1997到2014增長了約6.25倍。然而,適用了近20年的貪汙賄賂犯罪5000元的起點並沒有改變,這與設定這個起點時所掌握的社會危害性嚴重不符。據介紹,《解釋》將起始刑從5000元提高到3萬元,也符合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被刑事追究的貪汙賄賂犯罪的實際情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壹直是中國刑事法治所註重的重要理念。

第三,如何確定貪汙賄賂犯罪的“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結合對以往司法實踐的考察和相關立法精神,《解釋》將貪汙賄賂犯罪“數額巨大”的標準界定為二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三百萬元以上。主要考慮是適當拉大不同量刑檔次的檔次差,以便更好地落實罪刑相適應原則下的區別對待。筆者認為,這種解釋上的變化是正確的,值得充分肯定。《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貪汙賄賂犯罪第二級(對應現行“數額巨大”)的數額為五萬元,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級數額(對應現在的“數額巨大”)為65438+萬元,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主要有兩個問題:壹是在起始刑數額過低(即數額過大)的基礎上,刑法中“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也過低,嚴重脫離了當前經濟社會背景下數額的社會危害程度的真實情況,導致對其犯罪的處罰,與所分配的重刑明顯不符。二是數額與刑罰對應的量刑區間狹窄,輕重罪與刑之間沒有科學合理的幅度和階梯。這不僅體現在從第壹級起點的9.5萬元(對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到第二級的5萬元(對應5年以上有期徒刑),再到第三級的654.38+萬元(對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法定刑從1年有期徒刑上升到10年以上。而且犯罪數額在5000元到65438+萬元之間的,實踐中的量刑壹般都是按照65438+萬元壹年,看似公平,實際上明顯是輕罪重罰。問題比較突出的是三級罪刑關系(即65438+萬元以上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在這個等級上,只要不屬於“特別嚴重情節,死刑”的情形,貪汙受賄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案件量刑差異巨大。而貪汙賄賂金額65438+萬元、數十萬元的案件與數百萬、數千萬元的案件在量刑上差別不大(量刑幅度僅為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導致實踐中長期存在罪刑失衡、重刑集中的不合理現象。這些弊端嚴重違背了我國刑事法治社會危害性理論的基本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嚴重破壞了現代刑事法治的公平正義理念。因此,相當壹段時間以來,各方面對合理調整和適當提高貪汙賄賂犯罪第二、三級加重處罰標準的呼聲很高,這也正是《刑法修正案(九)》將其改為壹般的“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立法本意。在該解釋中,屬於第二個量刑檔次的“數額巨大”提高到20萬元,屬於第三個量刑檔次的“數額特別巨大”提高到300萬元,與過去相應的數額標準相比有了很大提高。數額標準的確定是基於對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狀況和貪汙賄賂犯罪數額的社會危害性的認真調查和把握,符合我國當前社會罪刑關系的實際。這壹安排為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留出了盡可能大的空間,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量刑失衡、貪汙賄賂犯罪重刑集中的現象,從而更好地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總則。

第三,情節標準的解釋

在1997刑法典中,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是以具體數額為依據的,“情節”只是其補充因素。《刑法修正案(九)》改變了以往刑法典中具體處罰數額的基本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數額+情節”(或“數額或情節”)的模式,即情節較重且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且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也就是說,從《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的語義來看,國家立法機關顯然是將“情節”與“數額”並列作為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兩個,壹個是數額標準,壹個是情節標準。但《解釋》壹方面規定了獨立的數額標準;另壹方面,沒有完全獨立於數額的情節標準,而是將情節與相對較低的數額(大致減半)相結合,規定了“數額+情節”模式的標準。該模型對應數額模型的三個等級,分為三個等級的罪刑規範:(1)貪汙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同時具有《解釋》所列嚴重情節之壹,即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數額較大”(即, 簡單數額在(二)貪汙賄賂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0.5萬元,同時具有《解釋》所列嚴重情節之壹的,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二級法定刑同“數額巨大”(即簡單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 (3)貪汙受賄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解釋》所列嚴重情節之壹的,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三級法定刑同“數額特別巨大”(即單純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鑒於《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獨立於數額之外的情節標準在《解釋》中轉化為“數額+情節”模式,應探討和澄清以下幾點:

壹、情節標準為什麽要轉化為“數額+情節”標準?《刑法修正案(九)》在修改過程中,針對以往單純數額標準的弊端,壹種意見反對以數額作為貪汙賄賂犯罪的主要定罪量刑標準,主張以脫離數額的情節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規定“情節嚴重、情節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形及相應的三種法定刑。經研究,國家立法機關沒有采用單純情節標準的思路,也沒有維持以往單純具體數額標準的模式,而是采用數額與情節並列、“數額+情節”標準的模式。在解讀中,除了數額標準之外,還在情節標準中加入了數額因素,將情節與數額聯系起來,使情節標準實際上變成了“情節+數額”的模式。這主要是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壹是犯罪數額在衡量貪汙賄賂犯罪的危害程度中起著基礎性作用。對這類貪瀆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雖然不能簡單考慮,但往往離不開對犯罪數額的考慮,這也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和體現;二是完全脫離數額的其他情形,其嚴重程度往往難以量化和準確把握。如果只根據其他情況決定刑罰裁量,可能會出現數額小、量刑重的罪刑失衡,容易給量刑的隨意性留下空間。筆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的這兩點考慮值得充分肯定,準確把握了數額與其他情節對貪汙賄賂犯罪危害程度影響的辯證關系,也借鑒了我國最高司法機關以往財產犯罪司法解釋的成功經驗。所以應該予以認可和支持。當然,今後如果能適當修改立法中關於情節標準獨立於數額的規定,使情節標準從立法角度也能容納壹定的數額因素,使立法與司法合理協調,那就更好了。

第二,情節標準與數額標準的關系。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規範和《解釋》第壹條至第三條的規定,可以說我國現行的貪汙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是“兩套標準”、“三個檔次”(三個罪刑單元)。兩套標準中有壹套是數額標準,這也是貪汙賄賂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模式。分為“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數額巨大”(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300萬元以上)三個檔次,並配備從輕到重三個檔次的法定刑;兩套標準中的第二套是情節標準,更準確的說應該是“情節+數額”標準,分為“其他情節嚴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 並且還具有《解釋》所列舉的嚴重情節)和“其他嚴重情節”(1.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可見,貪汙賄賂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情節標準(“情節+數額”標準)是平行且相互獨立的兩套標準:如果沒有《解釋》所列舉的嚴重情節,則適用數額標準; 具有《解釋》所列嚴重情節的,適用情節標準(“情節+數額”標準)。此時,數額要求應按照《解釋》的規定降低,原則上應掌握壹半。“兩高”和《解釋》將刑法修正案九確定的貪汙賄賂犯罪定罪量刑的壹般數額標準具體化,將情節標準轉化具體化,使兩個標準相輔相成,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值得充分肯定。

第三,貪汙賄賂犯罪“情節嚴重”的選擇。在“數額+情節”的模式下,數額標準大致減半,以至於數額之外的其他情節成為影響貪汙賄賂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為正確發揮情節因素在貪汙賄賂犯罪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兩高”和《解釋》精心選擇了若幹嚴重情節作為標準,以真實反映犯罪特征,對貪汙賄賂犯罪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貪汙罪規定了六種嚴重情節:(1)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二)因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的;(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於違法活動的;(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這些情況從犯罪對象、犯罪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和危害後果等方面說明社會危害性較大,因此合理認定為影響貪汙罪定罪量刑的因素。受賄罪規定的嚴重情節分為兩類:第壹類是上述貪汙罪第(二)至第(六)項僅適用於受賄罪第壹級的五種情形。第二類是同樣適用於三級受賄的其他三種情景:(1)多次索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這三個情節是根據受賄行為的特點而確立的,對受賄案件的危害程度或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有重大影響。第壹項“多次索賄”說明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第二項“受賄枉法”的社會危害後果明顯更大,第三項組織和人員腐敗的性質和程度非常嚴重。因此,將這三種情形規定為受賄案件的嚴重情節是合法合理的。總之,《解釋》規定的這些貪汙賄賂犯罪的嚴重情節,是從我國相關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具有相應的理論依據。當然,解釋中規定的這些嚴重情節,都是可以通過司法實踐來檢驗和進壹步完善的。

  • 上一篇:如何辦理港澳通行證或個人旅遊護照?
  • 下一篇:初中思想品德高效課堂如何體現德育滲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